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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校應建陪餐製、不設小賣部,新規4月1日施行

新京報快訊(記者 馮琪)3月19日,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部門公布《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下稱《規定》),中小學幼兒園應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還應建立家長陪餐制度;中小學幼兒園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該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指出,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對陪餐家長在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反饋。

《規定》再次對小賣部問題作出規範,要求中小學、幼兒園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確有需要設置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並避免售賣高鹽、高糖及高脂食品。

關於學校食堂,《規定》中稱,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託經營學校食堂的,應當以招投標等方式公開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部門或者符合條件的餐飲管理部門。學校食堂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並在食堂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許可證。學校食堂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應當在學校食堂顯著位置進行統一公示。

此外,《規定》還多處提及家長參與問題,例如學校應當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開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時向師生家長公開食品進貨來源、供餐部門等信息,組織師生家長代表參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管理和監督;學校在食品採購、食堂管理、供餐部門選擇等涉及學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項上,應當以適當方式聽取家長委員會或者學生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意見,保障師生家長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

近期,學校餐飲方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規定》明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涉及學校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及時向教育部門通報學校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抽查考核,指導學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依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新京報記者 馮琪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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