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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發文:中小學幼兒園負責人應與學生一起進餐

中小學幼兒園應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還應建立家長陪餐制度;中小學幼兒園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3月19日,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健委共同發布《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從4月1日開始執行。

近日成都七中實驗學校發生的食品安全問題引發公眾高度關注。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很多網友建議效仿國外一些國家的做法,實現學校校長與學生在食堂一起進餐的制度。19日公布的《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對這一呼籲作出了回應。

《規定》要求,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製,中小學幼兒園應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還應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對陪餐家長在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反饋。

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營養健康管理人員,建立並落實集中用餐崗位責任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相關責任;還應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開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時向師生家長公開食品進貨來源、供餐部門等信息,組織師生家長代表參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管理和監督。學校在食品採購、食堂管理、供餐部門選擇等涉及學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項上,應當以適當方式聽取家長委員會或者學生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意見,保障師生家長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同時暢通食品安全投訴渠道,聽取師生家長對食堂、外購食品以及其他有關食品安全的意見、建議。

中小學、幼兒園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確有需要設置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並避免售賣高鹽、高糖及高脂食品。

學校自主經營的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不得對外承包或者委託經營。學校食堂不得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中小學、幼兒園食堂不得製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製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

中小學、幼兒園食堂應當對每餐次加工製作的每種食品成品進行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應當滿足檢驗需要,不得少於125克,並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留樣食品應當由專櫃冷藏保存48小時以上。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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