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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納了稅也無權打罵民警

歐陽晨雨 時評作者

最近,一段真人版“河東獅吼”的影片火了。河北唐山一名中年女子在不到兩分鐘時間連扇民警9個耳光。在打罵民警時,她口口聲稱“你們是人民公仆”“我花錢養著你們”。

現如今,“納稅人”與“公仆”的概念確實常被提及,以指涉權利和權力的關係。很多時候,公民確實能以納稅人名義要求政務公開、公帑用到實處之類。

即便如此,納稅人“養”人民公仆的權利也有其邊界,它應該恪守法律劃定的畛域,在合法範疇內行使,而不能任性而為。隨意打罵民警,顯然是逾矩。

更何況,納稅人“養”公務人員,通常也是整體巨集觀而論,單個納稅人說“我花錢養著你們”有失妥當。

雖然襲警罪是否入刑暫無定論,但《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規定。該名女子及其丈夫刑拘,涉嫌妨害公務犯罪,這就是他們任性違法應付出的“成本”。也給潛在的“打手”敲響了警鍾。

此事尚須注意的是,“唐山交警七大隊”對於兩位辦案人員“忍辱負重”“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帶傷工作”的行為予以了“點讚”。但根據《交通警察路線執勤執法工作規範》規定,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應當堅持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遇到正在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根據現場情況采取“製止違法犯罪行為,控制違法犯罪嫌疑人”等先期處置措施。

因此,鼓勵“忍辱負重”“3天后刑拘”的行為也不符法治精神。

簡而言之,沒有哪個納稅人能以“我花錢養著你們”的名義,對警察連扇耳光和肆意辱罵;而民警執法自當謙抑,但這也不等於要“任打任罵”,而是要把自身行為框定在依法辦案、依規執法的範疇內,根據現場情形做出恰當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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