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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被批評後溺亡,批評者隻擔次要責任

劉昌松 時評作者

“批評少年案”一審判決不賠不太妥當,終審判賠則大體方向正確,只是判賠10萬元明顯過重。

這兩天,“少年被批評後自殺溺亡,批評者被判賠10萬喊冤”事件,引發廣泛關注。

該事件原委是,河南商丘民權縣男子楊俊奇,因看到同村少年楊壯壯翻越堂哥家院牆,遂抓住他並對其批評半個小時,最狠的話是“你信不信我告訴你媽,讓她揍你,你以後再這樣要是被別人抓住了,小心別人揍你”。楊壯壯被批評後投井自盡。楊壯壯父母提起民事訴訟,民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請求,商丘中院二審則判決楊俊奇賠償10萬元。

該案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去年河南鄭州發生的“電梯內勸阻吸煙導致老人猝死案”。兩案有不少相似之處,但兩案裁判結果正好調了個。勸阻吸煙案終審判決不承擔責任,當時備受認可,因為既符合法律思維,又符合常識判斷。那這次事件又是否符合常理和法律思維呢?

在我看來,一審判決不賠不太妥當,終審判賠則大體方向正確,只是判賠10萬元明顯過重。

跟勸阻吸煙案有別,“批評少年案”中楊俊奇面對的是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對少年兒童批評教育,應注意方式方法,以防傷其自尊,青春期心理敏感也應考慮。楊俊奇當著眾多同村村民的面訓斥該少年,且說要告訴其家長,可能分寸就有點過了。

因此,商丘中院終審判決引用《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認為對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教育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楊俊奇當天對楊壯壯只有教育批評卻沒有足夠保護,從而對其心智造成壓力和影響,存在一定的過錯。這算得上合法有據。

而勸阻吸煙案中,雖然《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強調優待老人、贍養老人、保障老人,但未強調對老人也要“批評與教育相結合”,所以萬一正當批評引起老人心髒病發作,只能算意外事件而非法律後果。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家庭、學校和社會均有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義務,這不是道德義務,而是法定義務,未履行好法定義務造成後果,用來輔助判斷該行為有一定的“過錯”,是合適的。

楊俊奇的批評行為與楊壯壯的自殺身亡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呢?我覺得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但偶然間接的因果關係,還是存在。

終審法院認定,楊俊奇的批評是導致楊壯壯自殺的唯一外來不當誘因,就是認定了其偶然性和間接性,偶然性體現為稍過激批評正巧碰上少年“內向且敏感”,間接性體現為批評與死亡中間隔了個“少年心理過於脆弱”的直接死因。

因此,孩子父母平時教育不夠和少年自身修養不足,應對該少年死亡負主要責任,楊俊奇只需負很輕微的次要責任。故判賠10萬元明顯過重,1萬元以下比較合適,既教育楊俊奇,也警醒他人。

希望該案能帶動更多法律意識走進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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