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周東平: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影響

2018年3月20日下午,廈門大學法學院周東平教授受邀在廈大歷史系做了題為“論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影響——以隋唐法律為中心”的學術講座,分享了他對佛教與中國傳統法律關係的研究心得。本次活動系刁培俊老師開設的“史學研究與論文寫作”課程系列講座之一。

周教授首先回顧了學界對此專題的研究現狀,指出其不足,並圍繞自己的研究課題向大家分享相關研究方法,接著概觀中國傳統法律與佛教關係的基本狀況,進而將主題縮小至佛教與隋《開皇律》的關係展開論述,最後詳細討論了《開皇律》“十惡”名稱的來源及其意義。周教授的論述,視野巨集闊、論證詳實,其綜合歷史學和法學的跨學科研究,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借鑒。謹整理成文,供學人參考。

研究現狀、研究方法和研究意義

關於佛教與中國傳統法律的關係,日本學者和西方學者關注較早,中國學者近年來也多有討論,取得豐富的成果。周教授認為,目前對於佛教與中國傳統法律關係的研究存在著“畸形”:學者多醉心於討論傳統法律如何影響佛教,如國家法律如何對佛教活動以及僧侶、寺院管理與規製的研究,而對另一面即佛教如何影響中國傳統法律的研究則相對薄弱,如佛教對傳統中國的法思想、法律制度、司法運作、刑法執行、罪犯矯正和改造的影響及限度等討論都較為欠缺。這一“畸形”現象與法律史研究中的另一狀況相似,即法學界長期關注中華法系如何影響周邊國家,而對於子法(周邊國家)如何繼受、拒絕繼受甚至反作用於母法的討論就比較少,二者的問題如出一轍。

他指出,造成這一研究現狀的原因與研究者自身的知識積累、學術視野和興趣等關係密切,也就是說研究者自身的實力限制了研究高度。進而他強調,法律史不是孤立的存在,其形成和發展變化,除了學科自身的邏輯外,更有表象背後所依托的諸多歷史背景,因此,只有將它們結合起來進行跨學科研究,才能揭示其產生、發展變化的深層次原因和規律。

為便於同學們理解,周教授結合研究這一課題的經驗,分享了自己的三種主要研究方法。首先是文獻學的方法。他強調要“論從史出”,使觀點建立在扎實的論據之上,綜合運用版本目錄學、音韻訓詁學等考據學以及考古學知識,多方收集、梳理、考訂、運用相關文獻史料、敦煌吐魯番文書,尤其是佛、道藏中的史料。其次是法學研究的方法。具體而言有三種:第一是價值分析法,通過探討法律規範應然與實然的價值取向,建立起評價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影響的基本準則;第二是規範分析方法,在解析法律規範的內涵,發現法律規範的對象、方式及責任分配等的基礎上,更好地發現佛教在傳統法律中的實際地位;第三是社會分析方法,目的在於發現法律的實際運行狀態,通過法律實效的分析,避免單純規範層面的缺陷。最後是整合與聯繫的方法。即改變以往單純依靠某一學科知識為視角的“孤獨”立場,打破知識壁壘,強化整合與聯繫,綜合運用法學、史學、佛教學的基本理論、知識和視角,以及比較分析、實證分析、社會學分析、政治學分析、邏輯推理與歸納等研究方法,深入說明佛教如何影響傳統法律的歷史背景、表現形式及其實質與限度。

關於這一研究課題的意義,周教授指出以下幾點。首先,它有助於深化中國傳統法律的研究。傳統法律如何影響佛教和佛教如何影響傳統法律是相互作用、逐步交融的兩個層面,只有克服後者研究薄弱的短板局面,才能正確闡明傳統法律發展的全貌,推動中國法律史知識結構的完善。其次,可以填補學科的空白點。儒釋道三教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影響有不同的表現和特徵,在漢語世界中,“罪”的單詞用法沒有像西方那樣特別區分為刑事的罪(crime)與宗教的罪(sin),在這樣的背景下,明確罪與惡、罪惡與罪穢的聯繫與區別,進而探討佛教之罪與律令之罪的相互關係,闡明中華法系特有的“十惡”的形式與實質,有助於把握東西方社會對“罪”的概念的不同理解。再次,它能夠強化法史學科的價值,通過豐富法理學上“法與宗教”問題的內涵,促進佛教史和歷史學的研究,在學際交流和對話中,證明法史學科的學術尊嚴和地位。最後,有助於促進當代和諧社會的建設。

佛教與中國傳統法律關係概說

對於佛教傳入中國後,其與我國傳統法律的關係,周教授從以下幾點進行了概括說明。其一,佛家的慈悲精神和不殺生的根本之戒與傳統,影響到我國傳統法律思想和觀念,例如慎刑問題;其二,出家僧尼應否拜君親與孝道、等級觀念的衝突,以及隨著法律的調整,衝突狀況發生改變;其三,剃度制度、稅法優遇與“私入道”規避課役,涉及國家經濟與寺院經濟的平衡問題,使法律對這些方面作出相應規定;其四,法律條文中出家人緣坐的例外;其五,髡刑的廢止與佛教興盛的關係;其六,僧人違法、違規的處理問題,如《道僧格》及其實施與否;其七,佛教齋戒和斷屠月日不行刑的規定;其八,官府利用佛教改造犯罪人、利用佛教戒律預防犯罪的情況;其九,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形式乃至語言的影響;等等。從以上幾點足見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有非常廣泛的影響。

佛教與隋《開皇律》的關係

佛教與隋《開皇律》的關係可追述至隋文帝及其家族崇佛這一特定的歷史背景。其中,關於隋文帝崇佛的狀況,史籍中有大量記載。如《隋書·高祖紀》載:“母妣呂氏……生高祖於馮翊般若寺,紫氣充庭。”“尼(按:即智仙)將高祖舍於別館,躬自撫養。”就將隋文帝的出生、成長等經歷與佛教聯繫起來。還有關於隋文帝造佛塔、受戒等記載,都顯示出隋文帝與佛教的關係密切。此外,隋文帝不僅明確放棄北周武帝的滅佛令,還極力弘揚佛教。楊隋政權建立伊始,文帝就以護法王自居,采取允許民間人士出家為僧尼、大力修建佛像、佛塔、建立帶有護國性質的皇家貴族寺院、敦請高僧進宮宣講佛法、頒布“歲三月六”的持齋月日禁殺生和皇帝降誕日斷屠令、下詔禁毀佛像天尊等一系列複興佛教的措施。其原因除了與文帝從小耳聞目染所培養起來的佛教情感和信仰有關之外,更應考慮到先後被北周、隋滅亡的北齊、後梁、南陳均是佛教盛行之地,隋文帝積極推行一系列崇佛政策,既有利於駕馭各派系的官僚集團,也能獲得眾多佛教徒的支持,是穩定其政權的重要國策。

考慮到此種特殊背景,在開皇元年修律時,便難免在某種程度上受其崇佛政策的影響。道宣《廣弘明集》卷14《辨惑篇·內德論》載:“隋弘釋教而開皇之令無虐”,周教授認為,以佛教精神為基礎是隋律內在性格的表現之一。接著,他從具體條文入手,對前人視為《開皇律》翻版的《唐律疏議》中梳理出兩條與佛教有直接關係的條文——《賊盜律·盜毀天尊佛像》和《戶婚律·私入道》作了評析。他認為“禁止盜毀佛像”的法律規定,實質上彰顯了佛教的戒律與禮儀對立法的影響,它把本來是佛教徒才應遵守的戒律與禮儀普遍化、一般化、刑法化,使之成為必須普遍遵守的強製性的社會規範,宣告了若不遵循這個強製性規範,將要受到刑法的處罰,因此,也就使佛教的戒律和禮儀通過法律,作用到不信佛的人的身上。而旨在限制佛教“私入道”的法律規定,實質上彰顯了佛教規模與國家稅稅制、兵役制度的衝突關係對立法者權衡利弊考量的影響。此外,可能還有僧侶犯奸罪加重處罰(《雜律·監主於監守內奸》)等規定。這些都是佛教對隋律影響的具體例證。

《開皇律》“十惡”名稱的來源

學者們根據《隋書·刑法志》載:北齊河清三年,奏上《齊律》,“又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以及隋開皇元年,更定新律,“又置十惡之條,多采後齊之製,而頗有損益。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敕,猶除名。”歷來認為《開皇律》中“十惡”的主要內容均來自《北齊律》的“重罪十條”,其細微的差別是十惡前三項有“謀”字而重罪十條無“謀”字,十惡改重罪十條的“降”為“不睦”。此外,還應該注意到從“罪”到“惡”的稱呼演變問題。周教授指出,這只是“十惡”的實質來源,還需進一步考察其形式來源。

《北齊律》的“重罪十條”為什麽在進入隋朝立法之際突然改稱“十惡”?在二十世紀之前,學界對此變化沒有令人信服的明確解釋。他查遍《辭源》、《辭海》、《漢語大詞典》和《大漢和大字典》中“十惡”一詞,發現均同時列出佛教方面和法律方面兩種釋義,但從未說明兩項釋義之間究竟有無關係。而專業的法學詞典或佛學辭典中,則往往僅解釋各自領域的釋義項。實際上,“十惡”一詞在中國古代原本並不是固有的法律術語,而是外來的佛教術語。首先,在佛教中,“十惡”指身業殺生、偷盜、邪淫,口業妄語、兩舌、惡口、綺語和意業貪欲、瞋恚、邪見,這十業屬於造業經過中的根本階段。其次,“十惡”系由貪、嗔、癡三不善根中任一者之加行而起。最後,《阿含經》等告誡人們,行十善將生人天世界,行十惡則墮地獄、餓鬼、畜生三惡道。且內涵確定的“十惡”一詞,作為佛教術語在隋朝之前的中國社會早已流行開來。

前已提及,開皇年間修律難免受其崇佛政策的影響,由此推斷《開皇律》采納現成的“十惡”術語來代替“重罪十條”也不是偶然的,這正是其崇佛政策在法律方面的體現。周教授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分析其更深層次的原因:首先,佛教宣揚身、口、意所行之十種行為,並乖理而起,即為十惡。那麽,將“十惡”這一既有的並為人們所熟悉的佛教術語引入法律領域,就意味著犯此十惡者皆屬“乖理”,即違犯國家根本秩序和違背綱常倫理,必遭重懲,不得寬恕,是刑法打擊的重點所在。這樣,就把國家意志與民間宗教信仰有機地糅合起來,更符合其立法旨意。

其次,十惡系由貪、瞋、癡三不善根中任一者之加行(預備之行為)而起,據此改變“重罪十條”中前幾項的反逆、大逆、叛、降為“十惡”的謀反、謀大逆、謀叛,使後三罪的成立範圍由過去的“著手”階段擴大至“預備”乃至“犯意”階段。故十惡中增加的這一個“謀”字,便利了統治階級嚴厲打擊此類最嚴重的國事犯罪。

最後,借用佛教順理為善、違理為惡的善惡學說,用“十惡”來代替原有的“重罪十條”,也有借此告誡人們要止惡行善之意,這就暗含有引導、預防的功能,而不是如“重罪十條”那樣一味強調事後打擊,這完全符合隋初的刑事政策和隋文帝的崇佛國策。這一改變所包含的深層次、合理性的考量,也使得自《開皇律》將“重罪十條”改稱“十惡”之後,歷代遵行不替。此外,周教授還從唐宋時期皇帝敕文中“十惡五逆”、“五惡十逆”連稱的情形和吐蕃等少數民族政權深受佛教“十惡十善”規定影響的情形,來佐證佛教術語對隋唐法律的影響。

總而言之,“十惡重罪”不僅有我們一般認為的來自北齊“重罪十條”實質內容的來源,還有在隋初這一特定背景下的形式來源,也就是說“十惡”一詞完全借用佛教術語的“軀殼”來裝中國傳統法的內容。以往我們常常忽視後者的存在,也就是佛教對法律的影響,這是不夠全面的。(文/沈新野)

本文轉自澎湃新聞 http://www.thepaper.cn/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