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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把我的數據“金礦”還給我!

IT時報記者 郝俊慧

幾天前,百度董事長兼CEO李彥巨集說:“中國人對隱私問題的態度更開放,也相對來說沒那麽敏感。如果他們可以用隱私換取便利、安全或者效率,在很多情況下,他們就願意這麽做。當然我們也要遵循一些原則,如果這個數據能讓用戶受益,他們又願意給我們用,我們就會去使用它的。我想這就是我們能做什麽和不能做什麽的基本標準。”這段話被網友和輿論瘋狂diss,認為這是百度對用戶隱私不尊重的表現,但更可怕的是,這並非百度一家之言,對用戶資訊的過度收集和不告而用,已經成為中國互聯網界的“潛規則”。

那些沒有發聲的互聯網大佬們,哪一個不是這麽做的呢?否則,哪來的大數據殺熟?哪來的數據交易所?哪來的數據戰?更多時候,是這些神仙在打架,普通用戶根本沒有置喙的機會。

我們身在一個數據大爆炸的時代,凡是能接觸到用戶的公司,都在宣稱自己擁有海量數據,能用大數據做最精準的管理和行銷,你剛在京東上搜索了一個煎藥壺,再登錄抖音,便直接收到京東煎藥壺的廣告。但這些數據的所有權究竟屬於誰?由此帶來的利益又該如何分割?作為數據的使用者,這些互聯網公司問過我們這些生產者,究竟要不要這些所謂的“精準行銷”嗎?

同時,數據時代存在的另一面是,人們一邊抱怨中國沒有個人隱私保護法,另一邊又總是為了一點點利益將自己的數據“出賣”:那些曾經“薅過的羊毛”、搶過的紅包、貸過的錢、裝過的App,所需付出的代價可能是你的真實姓名、身份證資訊、通訊錄,甚至可能是自己行動的軌跡。結果,你的每一步互聯網軌跡,最終都變成了互聯網公司的“金礦”。

這些對個人數據不敏感的人們在茫然無知間便失去了自己的全部資訊,怪他們沒常識嗎?不,在法律沒有對數據確權之前,誰又知道它比那幾元紅包更值錢呢?更多的時候,他們根本沒有知情權和選擇權,一些App將隱私條款說明和索取權限的要求放置很不起眼的角落,甚至就是格式條款,你不同意就不能用,在很多互聯網應用已經形成事實性壟斷的當下,一個人說不,又能怎樣呢?

有評論稱,中國的互聯網企業家應該有良知,有擔當,應該引導用戶保護自己的隱私,而不是加以利用。這話沒錯,中國的企業家確實需要在商業倫理、公眾傳播等方面做得更好,當企業成為行業領頭羊時,企業家應該考慮的除了發展,還應當有社會責任。

然而,商人、資本天生是逐利的,在沒有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前提下,要求用戶、互聯網企業依靠自律保護自身隱私,這好比是把沒了孫悟空保護的唐僧放在群妖面前,告訴它們“不要吃”,問題是,真不吃嗎?

我們常常詬病中國沒有個人隱私保護法,但在大數據時代,需要保護的已經遠遠不止隱私,更準確的說法應該是數據。

今年兩會,360的CEO周鴻禕曾提交了《關於用戶隱私資訊保護“三原則”的提案》,其中提出應該明確用戶數據資訊是用戶個人資產、保障用戶對數據資訊使用的知情權選擇權、明確互聯網公司保護用戶數據資訊安全的責任。對此三原則,我深感讚同,但只有將其在法律層面確立下來,讓數據的產生者、收集者、使用者對各自的責權利知曉得明明白白,才能做到,用,光明正大地用,拒絕,簡單直接地拒絕。

如果法律對於數據使用規則有明確規範,如果個人對數據是否被合法使用有明確認知,誰還敢輕視我們的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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