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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網貸催收:本金賴不掉 投訴平台欺詐需舉證

  律師解讀網貸催收博弈:本金賴不掉 投訴平台欺詐需舉證

  每經記者 向江林    實習記者 潘婷    每經編輯 王可然    

  作為博弈的雙方,網貸平台與借款人出招“快準狠”,從老賴們抵死不認账就是不還錢,到網貸平台花錢雇人公關維權群,再到老賴直接把維權群賣掉,一來一往竟是把“反催收”當成了一門生意。

  老賴們以“實際利率遠高於36%,存在欺詐行為”為由與網貸平台打太極,並利用網貸平台想要安穩度過備案期的心理,拒絕按時償還合法範圍內的借款本息,甚至做起了維權群的生意。

  而作為博弈的另一方,網貸平台雇傭“專業”人士,臥底維權群,以期緩解投訴率和負面輿情,並把維權群“消滅掉”。

  對於正常的網貸投資者和平台而言,如何應對上述“非正常”的生態,合法地維護自己的權益?《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就此採訪了多位地方互金協會人士和行業律師。

  欺詐需要舉證本金必須償還

  借款人、公關、網貸平台,在這個利益鏈中,看似每一方都達到了自己的目的。而唯一遭受損失的大概是那些信賴平台的投資者,一旦這些平台出了問題,兜底的還是投資者。

  去年12月1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長官小組辦公室和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長官小組辦公室聯合下發《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不當催收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對借款人收取的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等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民間借貸利率規定,即最高不得超過36%。此後,多家現金貸平台紛紛轉型消費分期,停掉現金貸相關業務。

  而借款人中的“老賴”究竟是否可以像其期望的那樣,以“借款時平台以高額服務費、管理費等導致實際利率遠高於36%,存在欺詐行為”為由不返還本金和利息,或者想將平台拖垮不還錢,其還款限額究竟是多少?

  一位律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如果借款人以欺詐為由起訴,需要舉證,舉證成功可以定義為欺詐,但是本金依舊要償還。”這也就意味著,不論網貸平台的利息多少,正常借款本金是必須還的。

  對於借款人不想還錢,試圖以拖垮平台的方式避免責任,上述律師表示:“正規平台會進行資質審查,並且會公布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一對一’,如果進行清盤或者破產清算,這些都可以清算出來。也就意味著,只要平台正規,借款人一般是跑不掉的,也沒有賴账一說。”

  而對於未超過36%的借款利率部分,如果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相反,如果是不正規的平台,有很大程度上查詢不到借款人的資訊,此類平台一旦出現問題,很有可能導致“老賴”所希望的將債務賴掉的局面。而由於證據的缺失,投資人很有可能血本無歸。

  欠債不還或暴力催收都可能面臨刑罰處罰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一般因民間借貸產生的糾紛,債務人只要沒有觸犯《刑法》,是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欠債不還將面臨刑罰處罰。

  債務人欠債不還,債權人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後,債務人依舊拒不還錢。此時,債權人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訴,並申請強製執行,假如債務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債權人需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有財產而不還錢的有力證據),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一位律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暴力催收是指網貸機構委託第三方機構運用暴力、脅迫等方式,催收還款的行為。”

  至於暴力催收違法和犯罪的界限,上述律師認為應從以下幾點考慮:第一,催收主體,委託的第三方主體的合法性審查,如果是具有涉黑性質的組織機構,則具有一定的違法性。第二,催收的手段,目前最常用的催收方式是張貼照片、向借款人親朋好友公布其個人資訊,更有甚者用發布裸照、非法拘禁等暴力方式威脅,上述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個人隱私、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權、隱私權等,情節嚴重的,更有可能觸犯《刑法》中規定的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等。第三,催收結果的考慮,如果催收機構的暴力催收行為造成借款人傷害、死亡或者其他利益損失,催收機構一定要負擔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而催收機構的“老闆”也會受到一定的影響。”

  選擇正規平台妥善保存證據

  在網貸平台出現問題後,受傷最深的無疑是信賴網貸平台的投資人。與其事後各處說理,不如將這些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做好事前的準備工作。一旦維權群被解散,可能就沒有辦法以人多力量大的方式進行維權。畢竟,維權群主選擇解散群或者不解散維權群,屬於個人行為,而群成員的加入,也默認了群主的行為。

  因此,上述律師建議,要選擇正規的網貸平台。

  首先,可以查詢平台的工商登記資訊及所有涉案情況,如果這個平台總是官司纏身,投資者就要謹慎考慮投資計劃。同時,了解借款人的資質情況。不僅要了解網貸平台的資質,也有必要要求網貸平台公開資金運轉情況及借貸人的基本情況、信用資質。例如有的網貸平台提倡“抵押擔保借貸”,這就提高了借貸人的門檻,也有利於保證後期資金的回流。此外,簽訂正規平等投資合約。在簽訂合約時認真閱讀各項條款,例如:網貸平台作為中介方的權利義務、是否是一對一運作、是否有第三方擔保公司已對借款人資質進行審核、後期資金回流方式及節點等。另外對於業務員給予的重要口頭承諾也可以書面形式附加在合約,有條件的可以請律師等專業人士提前審查。最後,學會保留證據。從接觸網貸平台開始,包括其宣傳彩頁、與業務員的聊天記錄、簽訂的投資協定等,雖然單個證據的證明力不是很高,但整體放一塊更有利於證據鏈的完整性。”

  自從上述《通知》下發後,網貸平台催收的力度和程度都有了一定緩解,飽受詬病的暴力催收已經很少見到,並朝著更加規範的方向運作。

  而變相現金貸模式層出不窮,“回租貸”等現金貸新模式卷土重來。在業內人士看來,這必然會使更多的人加入到維權的隊伍中,那麽平台與借款人的戰爭則會愈演愈烈。對於平台和借款人來講,該負的責任無法避免,不該負的責任可以協商或通過法律方式解決。新的行業“生態”,也需要新的規範。

責任編輯: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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