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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2018年12月更新)

尊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申請機構:

為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工作效率,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在此溫馨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及登記完成後需要注意以下重點事項:

一、申請機構總體性要求

(一)【總體要求】申請機構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及持續資訊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資訊(含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填報資訊,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以下簡稱AMBERS系統)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核查方式】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八條,協會可以采取約談高管人員、現場檢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相關專業協會征詢意見等方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核查,申請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三)【法律依據】申請機構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及持續資訊更新中,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合約指引》等私募基金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自願接受協會自律管理,配合協會自律檢查。

(四)【向證監局報告】根據現行監管要求,請新登記完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登記完成後的10個工作日內主動與注冊地所屬地方證監局取得聯繫。

二、申請機構應當按規定具備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並建立基本管理制度

(一)【內控基本要求】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及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相關要求,申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明確內部控制職責,完善內部控制措施,強化內部控制保障,持續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和監督。申請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二)【資本金滿足運營】作為必要合理的機構運營條件,申請機構應根據自身運營情況和業務發展方向,確保有足夠的實繳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相關資本金應覆蓋一段時間內機構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運營開支。律師事務所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備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所需的資本金、資本條件等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專業法律意見。

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收資本/實繳資本未達到注冊資本/認繳資本的25%的情況,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資訊中予以特別提示,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中予以公示。

(三)【辦公地要求】申請機構的辦公場所應當具備獨立性。申請機構工商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應充分說明分離的合理性。申請機構應對有關事項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需做好相關事實性盡職調查,說明申請機構的經營地、注冊地分別所在地點,是否確實在實際經營地經營等事項。

(四)【財務清晰】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申請機構應建立健全財務制度。申請機構提交私募登記申請時,不應存在到期未清償債務、資產負債比例較高、大額或有負債等可能影響機構正常運作情形。申請機構與關聯方存在資金往來的,應保證資金往來真實合理。

(五)【已展業情況】申請機構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前已實際展業的,應當說明展業的具體情況,並對此事項可能存在影響今後展業的風險進行特別說明。若已存在使用自有資金投資的,應確保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財產之間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六)【特殊目的載體】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為某隻基金的設立或投資目的,出資或派遣員工專門設立的無管理人員、無實際辦公場所或不履行完整管理人職責的特殊目的載體(包括出於類似目的為某只有限合夥型基金設立的普通合夥人機構),無需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但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關聯方中如實填報相關資訊。

三、高管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相關要求

(一)【高管定義】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乾事項的公告》等的要求,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二)【資格認定】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九)》,高管人員通過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基金從業資格,僅適用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含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

(三)【競業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出資人應當遵守競業禁止原則,恪盡職守、勤勉盡責,不應當同時從事與私募業務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活動。

(四)【高管任職要求】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二)》,為維護投資者利益,嚴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義務,防範利益輸送及道德風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相關高管人員提出變更申請時,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

2.不得在與私募業務相衝突業務的機構兼職;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員原則上不應兼職;若有兼職情形,應當提供兼職合理性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是否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等材料),同時兼職高管人員數量應不高於申請機構全部高管人員數量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職高管人員應當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協會將重點關注在多家機構兼職的高管人員任職情況;

5.對於在一年內變更2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管人員,協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提交高管人員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時,應上傳所涉高管的勞動合約及社保證明。

已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高管人員的兼職情況。協會將按照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的兼職情況進行核查,逐步要求不符合規範的機構整改。

(五)【專業勝任能力】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相關工作人員應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負責私募合規/風控的高管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申請機構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

(六)【員工人數】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申請機構員工總人數不應低於5人,申請機構的一般員工不得兼職。

四、機構名稱及經營範圍相關要求

(一)【經營範圍】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為落實《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專業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範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

(二)【衝突業務】為落實《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防範利益衝突的要求,對於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的申請機構,因上述業務與私募基金屬性相衝突,為防範風險,協會對從事衝突業務的機構將不予登記。

(三)【專業化運營】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衝突的其他業務。

五、機構出資人及實際控制人相關要求

(一)【嚴禁股權代持】申請機構出資人應當以貨幣財產出資。出資人應當保證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不受製於任何第三方。申請機構應保證股權結構清晰,不應當存在股權代持情形。

出資人應具備與其認繳資本金額相匹配的出資能力,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二)【股權架構要求】申請機構應確保股權架構簡明清晰,不應出現股權結構層級過多、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等情形。協會將加大股權穿透核查力度,並重點關注其合法合規性。

(三)【股權穩定性要求】申請機構應當專注主營業務,確保股權的穩定性。對於申請登記前一年內發生股權變更的,申請機構應詳細說明變更原因。如申請機構存在為規避出資人相關規定而進行特殊股權設計的情形,協會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審慎核查。

申請機構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

(四)【實控定義】實際控制人應一致追溯到最後自然人、國資控股企業或集體企業、上市公司、受國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境外機構。在沒有實際控制人情形下,應由其第一大股東承擔實際控制人相應責任。

六、機構關聯方相關要求

(一)【關聯方定義】申請機構若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機構、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類企業、衝突業務企業、投資谘詢及金融服務企業等),法律意見書應明確說明相關子公司、分支機構和關聯方工商登記資訊等基本資料、相關機構業務開展情況、相關機構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與申請機構是否存在業務往來等。

(二)【關聯方同業競爭】申請機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請機構應在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展業並完成首隻私募基金備案後,再提交申請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

(三)【關聯方為投資類公司】申請機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存在已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但未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請機構應先辦理其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四)【嚴禁規避關聯方】申請機構存在為規避關聯方相關規定而進行特殊股權設計的情形,協會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審慎核查。

(五)【同質化要求】同一實際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請機構的,應當說明設定多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與合理性、業務方向區別、如何避免同業化競爭等問題。該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記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書面承諾,在新申請機構展業中出現違法違規情形時,應當承擔相應的合規連帶責任和自律處分後果。

同一實際控制人項下再有新申請機構的,申請機構的第一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書面承諾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後,繼續持有申請機構股權或實際控制不少於三年。

七、法律意見書相關要求

(一)【私募登記法律意見書】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乾事項的公告》,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部分重大事項變更,需通過AMBERS系統提交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應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對申請機構的登記申請材料、工商登記情況、專業化經營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分支機構情況、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外包情況、合法合規情況、高管人員資質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二)【重大事項法律意見書】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項或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充分說明變更事項緣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約、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的相關約定,履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股東大會或合夥人會議的相關表決程式;已按照《私募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和基金合約、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的相關約定,向私募基金投資者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了資訊披露。

(三)【勤勉盡責要求】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經辦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及協會的相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指引規定的內容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製作工作底稿並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瞞報資訊、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參照《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的相關要求,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內容應當包含完整的盡職調查過程描述,對有關事實、法律問題作出認定和判斷的適當證據和理由。

法律意見書的陳述文字應當邏輯嚴密,論證充分,所涉指代主體名稱、出具的專業法律意見應具體明確。法律意見書所涉內容應當與申請機構系統填報的資訊保持一致,若系統填報資訊與盡職調查情況不一致的,應當做出特別說明。

八、中止辦理情形

申請機構出現下列兩項及以上情形的,協會將中止辦理該類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6個月:

(一)申請機構名稱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業,與知名機構重名或名稱相近的,名稱帶有“集團”、“金控”等存在誤導投資者字樣的;

(二)申請機構辦公場所不穩定或者不獨立的;

(三)申請機構展業計劃不具備可行性的;

(四)申請機構不符合專業化經營要求,偏離私募基金主業的;

(五)申請機構存在大額未清償負債,或負債超過淨資產50%的;

(六)申請機構股權代持或股權結構不清晰的;

(七)申請機構實際控制關係不穩定的;

(八)申請機構通過構架安排規避關聯方或實際控制人要求的;

(九)申請機構員工、高管人員掛靠,或者專業勝任能力不足的;

(十)申請機構在協會反饋意見後6個月內未補充提交登記申請材料的;

(十一)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九、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記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乾事項的公告》及相關自律規則,申請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協會將不予辦理登記,且自該機構不予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接受辦理其高管人員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或實際控制人:

(一)申請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於資金募集相關規定,在申請登記前違規發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開宣傳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行為的;

(二)申請機構提供,或申請機構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機構等串謀提供虛假登記資訊或材料;提供的登記資訊或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

(三)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申請機構自身曾經從事過或目前仍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與私募基金業務相衝突業務的;

(四)申請機構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五)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或最近三年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

(六)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被不予登記機構及所涉律師事務所、律師情況公示工作機制

為切實維護私募基金行業正常經營秩序,敦促私募基金管理人規範運營,督促律師事務所勤勉盡責,真正發揮法律意見書制度的市場化專業製衡作用,進一步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工作的透明度,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自《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四)》發布之日起,在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制度基礎上,協會將進一步公示不予登記申請機構及所涉律師事務所、律師情況,並建立以下工作機制:

(一)協會將定期對外公示不予登記的申請機構名稱及不予登記原因,同時公示為該機構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名單。

(二)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為一家被不予登記機構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法律服務,且出具了肯定性結論意見的,協會將通過電話溝通、現場約談等多種途徑及時提醒該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相關業務的盡職、合規要求。

(三)律師事務所的經辦律師累計為兩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記機構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法律服務,且出具了肯定性結論意見的,出於審慎考慮,自其服務的第二家被不予登記機構公示之日起三年內,協會將要求由該經辦律師正在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法律服務的申請機構,提交現聘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執業律師就申請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事項出具的覆核意見;該申請機構也可以另行聘請其他律師事務所重新出具法律意見書。同時,協會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經辦律師任職的律師事務所。

(四)律師事務所累計為三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記機構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法律服務,且出具了肯定性結論意見的,出於審慎考慮,自其服務的第三家被不予登記機構公示之日起三年內,協會將要求由該律師事務所正在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法律服務的申請機構,重新聘請其他律師事務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事項另行出具法律意見書。同時,協會將有關情況通報所涉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構和律師協會。

(五)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為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入會法律意見書或者其他專項法律意見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且出具了肯定性結論意見的,參照第(二)、(三)、(四)條原則處理。

協會再次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機構、律師事務所和其他中介服務機構,應當高度珍視自身信譽,審慎選擇業務合作對象,評估合作對象的資質以及業務開展能力。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提供相關服務的過程中,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不應損害自身、對方機構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十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完成後應特別知悉事項

(一)【持續展業要求】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乾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考慮到在法律和實際運作中,在相關管理機構已完成資管產品備案或審批程式後,各類形式的顧問管理型私募基金產品是否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備案,不影響該產品的正常投資運作,為保證《公告》相關要求的有效實施,自2016年2月5日起,協會暫不辦理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同時暫不受理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

(二)【持續內控要求】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約指引》等相關要求,為保證新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組織架構和管理團隊的穩定性,確保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續有效執行登記申請時所提出的商業運作計劃和內部控制制度,自《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四)》發布之日起,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應當書面承諾:申請登記機構保證其組織架構、管理團隊的穩定性,在備案完成第一隻基金產品前,不進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重大事項變更;不隨意更換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高管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發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

已有管理規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理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的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時,除應按要求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外,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充分說明變更事項緣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約、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的相關約定,履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股東大會或合夥人會議的相關表決程式;已按照《私募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和基金合約、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的相關約定,向私募基金投資者就所涉重大事項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了資訊披露。

十二、重大事項變更相關要求

(一)【期限及整改次數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等需提交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意見書的重大事項變更申請,首次提交後6個月內仍未辦理通過或退回補正次數超過5次的,協會將暫停申請機構新增產品備案直至辦理通過。

(二)【發生實質性變化】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內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均發生變化的,應重新提交針對發生變更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對申請機構整體情況逐項發表法律意見,同時提交變更的內部程式證明材料、向投資人就該事項資訊披露材料,並詳細說明變更的原因。對於上述類型重大事項變更,協會將視為新申請登記機構進行核查,並對變更緣由加大核查力度。

(三)【高管離職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原高管人員離職後,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3個月內完成聘任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專業勝任能力的高管人員。

協會之前發布的自律規則及問答與上述規定不一致的,以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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