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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新頒布的法律 對這些問題有了明確規定!

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新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以及消防救援銜條例。

針對《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這一新頒布的法律,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一起來了解一下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與《監察法》有序銜接

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中,確定了國家監察委員會為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主管機構之一,並且賦予監察機構在腐敗犯罪案件調查等活動中,與外國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和刑事司法協助的職責,明確了監察機構和國內有關機構在刑事司法協助中的職責分工。

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主任 黃風: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它把國家監察委員會確定為開展刑事司法協助的主體主管機構,實際上是和《監察法》的銜接。因為《監察法》國際合作這裡,對於這個監察機構在國際合作當中的主體地位並沒有明確確定,隻確定它具有組織和協調這樣一種職能。現在確定它是一個主管機構了,它就可以直接和外國的相關機構打交道,直接向外國的相關機構提出司法協助引渡或者是資產追繳這方面的請求了。

據了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頒布前,由於欠缺必要的國內法律規定,無論是我國對外提出的請求還是執行國外向我國提出的請求,由於都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前提,阻礙了反腐敗國際合作和國際追逃追贓工作的開展。

填補反腐敗刑事司法協助國際合作的國內法律空白

而此次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填補了反腐敗刑事司法協助國際合作的國內法律空白,為監察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深入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和反腐敗追逃追贓工作、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主任 黃風: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這個法律實際上是我們對外開展國際形勢司法合作的一個很重要的基礎。因為這幾年,我們對外締結了大量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但這是不夠的,有些刑事司法協助活動,它還要求依照被請求國的國內法來進行,所以如果我們沒有這個相關的國內法的依據的話,有些協助就難以進行。《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的制定就為具體的執行相關的司法協助請求提供了具體的規則。

維護國家司法主權

此次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還有哪些亮點?

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主任 黃風: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它規定了和外國開展追剿資產合作的一套程式。

首先是凍結扣押。以前《刑訴法》規定凍結扣押,是有一些條件,比如國內的司法機構必須對案件立案,有時候外國司法機構審理的案件,我們中國司法機構不可能去立案,所以《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就為根據外國的請求,提供凍結扣押的這樣的協助,規定了明確的法律條件。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還規定一套程式,可以根據外國的請求對轉移到中國境內的違法所得,采取沒收措施,這也是一個很重要創舉。為中國和外國開展資產追繳這方面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礎。

另外,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裡頭,也有一個關於分享的。如果中國司法機構為外國司法機構提供了追繳方面的協助,我們也有權利向外國提出分享被沒收的資產的要求。

此外,專家還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的表決通過也是體現了對國家司法主權的維護。

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主任 黃風:

司法協助實際上是各國司法機構主管機構之間,開展的一種合作,也是要遵守主權原則。比如說送達文書、調查取證這些,《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就明確了,如果外國想在中國送達文書,必須通過中國的主管機構許可,沒有經過這個許可,任何個人、任何組織都不能采取這樣的行動,實際上是對我們司法主權對國際刑事司法合作關係的一種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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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製/楊繼紅 主編/張天宇

編輯/江永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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