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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制定監察法?監察委如何監督?

  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作為國家反腐敗立法,監察法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備受矚目。新華社發

  深化監察體制改革,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

  草案提出,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向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相關說明時表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他說,制定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反腐敗力度空前。5年立案審查省軍級以上黨員幹部及其他中管幹部440人,處分153.7萬人,取得了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並鞏固發展。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紀委書記、市監察委主任張碩輔表示,制定監察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式成為國家意志。這對創新和完善國家監察制度,實現立法與改革相銜接,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意義重大。

  焦點2:為何成立監察委 

  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

  草案說明指出,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複雜,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要求相比,我國的監察體制機制存在著明顯不適應問題。一是監察範圍過窄;二是反腐敗力量分散;三是體現專責和集中統一不夠。

  監察法草案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構;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

  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紀委書記、省監察委主任任正曉表示,成立監察委員會,同紀委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有利於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長官,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推動反腐敗鬥爭向縱深發展。

  焦點3:如何實現監督全覆蓋

  監察對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草案明確了監察覆蓋的公職人員:中國共產黨機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構、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構、民主黨派機構和工商業聯合會機構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構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部門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草案說明指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之前,黨內監督已經實現全覆蓋,而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行政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還沒有做到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全覆蓋。

  全國政協委員、天津市委統戰部長冀國強說,反腐敗只有全覆蓋,才能零容忍。監察法保證監督力量能延伸和覆蓋到所有公職人員,促進監督體制機制的制度化、規範化。

  焦點4:如何開展監督

  可采取談話、訊問等措施,用留置取代“兩規”

  草案提出,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草案說明指出,監察機構可以采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開展調查。

  其中,取代“兩規”的留置備受關注。草案提出,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構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涉及案情重大、複雜,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等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構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草案還提出,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表示,用留置取代“兩規”符合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是運用法治思維反腐的具體舉措。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馬一德表示,監察法草案賦予監察委一系列調查措施,並規定嚴格的程式,有利於解決長期困擾的法治難題,把反腐敗納入法治軌道。

  焦點5:監察委如何加強反腐

  敗國際合作

  追逃、追贓、防逃三管齊下

  草案提出,國家監察委員會統籌協調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的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組織反腐敗國際條約實施工作。

  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行說,監察法草案將反腐敗國際合作獨立成章,從追逃、追贓、防逃三個方面進行規範,彰顯了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反腐決心。

  焦點6:誰來監督監察委

  接受人大監督,強化自我監督,明確製約機制

  草案提出,監察機構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資訊,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監察機構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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