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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金協會警示STO風險 律師:STO在中國境內不合法

12月4日,北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發布《關於防範以STO名義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風險提示》(以下簡稱《提示》)。《提示》指出,“近期,仍有部分機構或個人以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即證券化代幣發行)名義繼續從事宣傳培訓、項目推介、融資交易等相關活動。”

“在此,我們鄭重提醒本市各相關機構和個人:所有金融業務都要納入監管。STO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監管規定,立即停止關於STO的各類宣傳培訓、項目推介、融資交易等活動。涉嫌違法違規的機構和個人將會受到驅離、關閉網站平台及移動APP、吊銷營業執照等嚴厲懲處。”

本次風險提示,措辭可謂嚴厲。那麽什麽是STO、如何看待中外監管對STO的差異、我國對STO的監管方向等問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了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

肖颯指出,STO是繼ICO(首次代幣發行)被國家明令打擊之後,冒出的一個新概念。其實質是項目方沒有資金,但有資產,可以把資產進行ABS證券化進行打包分份的操作,以換得資源(其他數字貨幣)的支持和發展。截止目前,由於各國國情和法律的不同,國際上對STO的監管態度不一,其中美國是“對STO謹慎包容,允許申請”,而我國是明確禁止。

有人認為,在法律指導下,企業到美國依法備案通過發行證券型通證的資金,是完全合法的。那麽到底STO是非法的,還是通過律師指導可以在海內外合法合規?對於此,肖颯律師指出,STO在中國境內是不合法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為或非法發行股票證券行為),也不能面向中國公民進行融資。

現實中,如果真的按照美國證券法的豁免條款(Reg A/D/S),我國項目方或實際控制人是我國居民的項目方順利通關,在美國法項下是合法的,其可以向該條款容許的“合格”投資人募集資金或等價數字貨幣。如果出現融資糾紛或者侵權糾紛,需要執行項目方發行通證所代表的資產,那麽,中國法院會支持這樣的請求嗎?

對此,肖颯律師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五條明確載明:外國法律的適用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涉眾的,尤其是涉及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行為或者合約,不能僅僅遵從合約各方的個人意思,還要照顧更為重要的“法益”。某些境內投資者通過各種代持、各種基金會、各種包裝終於在海外買到了當地合規的金融產品;但是,一旦涉及中國境內資產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我國法律會不會移植美國法律對STO的規定?肖颯指出,由於對於“證券”這個詞匯的理解和定義不同,中美兩國在對STO的態度大相徑庭;這並不表示美國就對STO是友好的,從側面印證,對於肆意發幣的行為,他們的嚴肅態度不亞於我們,只是因為美國法律裡的證券是相對寬泛,既然STO發出的通證是一種廣義上的證券,總要給個監管的說法。

同時,證券在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項下的解釋是“嚴格”的(並非所有對資產的等額分份都能被視為一種證券),而且我國具有一個典型的罪名:刑法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證券罪,這就說明我們的法律結構和管理方式不同。因為我國市場主體不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可自行發行證券,也沒有給予“法律豁免”。所以,在中國境內從事ICO或變相ICO都是違法行為,STO也不例外。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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