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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赴海外生子被遣返 月子中心被判退款

孕媽媽盧女士因在前往美國生子途中被遣返,於是將提供海外生子顧問服務的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多倍賠償。日前,海澱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月子中心向盧女士退還首付款和機票款共計3.3萬餘元,駁回盧女士其他訴求。

海外生子被遣返起訴月子中心

2016年9月,盧女士與一家海外月子中心顧問公司簽訂了合約,合約簽訂後,盧女士向月子中心支付了定金和簽證服務費。月子中心在10月份為盧女士預約了兩次面簽但均遭拒簽,致使合約無法履行。後盧女士與月子中心另行簽訂了《塞班生子服務委託書》,併當天支付定金,先前已給付的定金轉入該委託書的定金中。

10月底,盧女士在其父陪同下飛往塞班,但到達塞班島後盧女士被拒絕入境,並被遣返。盧女士認為,月子中心在知曉自己的真實情況後仍承諾可順利入境塞班、教唆其辦理虛假在職證明及孕周證明、隱瞞辦理醫療簽證需先行預約醫生的事實構成欺詐,需賠償三倍已付款項。

此外,盧女士還認為月子中心服務存在缺陷,在其已經懷孕36周情況下還安排其搭乘飛機加之存在遣返可能,導致其存在人身危險性。盧女士因此起訴到法院,要求月子中心對收取的合約費用開具發票;退還已收取的費用3萬餘元;賠償飛機票、保險費等11.8萬餘元,支付加倍賠償金9.9萬餘元,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並公開道歉。

法院判月子中心退款

庭審中,被告月子中心則認為自身行為不構成欺詐,且其提供的顧問服務不存在缺陷,已經依約履行,拒簽風險及遣返風險在簽約前便告知盧女士,故僅同意退還定金及盧女士的機票款。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委託書中註明了無法順利入境塞班的相應後果即為退還首付款及機票款,因此月子中心不存在隱瞞拒簽及遣返風險的行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月子中心存在教唆其開具虛假證明的行為,孕婦是否可搭乘飛機尚需專業判斷,月子中心不存在欺詐行為。月子中心的主要合約義務是針對盧女士生產後的母子照顧等。現其被遣返,月子中心的主要服務義務並未履行,就已履行的培訓指導、代訂機票酒店的服務內容並不存在缺陷。盧女士所強調的月子中心安排其搭乘飛機,導致其具有極高的人身危險性,但其對合約履行地點明知,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懷有身孕的情況下,選擇境外生子,應自行承擔相應風險。

最終,法院判決月子中心向盧女士退還首付款和機票款共計3.3萬餘元。

法官提醒稱海外生子應慎重

本案法官表示,在我國,月子中心一般提供的均為赴海外生子的一系列顧問及海外預訂的服務。國家工商總局企業經營範圍裡沒有「協助海外生子」這一經營項目。但顧問及預訂服務在我國並非禁止經營、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的項目,我國法律也未有明文規定禁止公民在另一個主權國家生育子女。若月子中心提供的顧問及預訂等業務屬於其工商備案的經營範圍,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則雙方簽訂的合約就是合法有效的。

接受海外生子顧問服務的公民大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約行為原則上為雙方在了解合約內容後的自願行為,即便簽約後發現該公司口碑不好,惡評較多,但僅以宣傳與口碑不符,不足以證明提供服務的公司存有欺詐行為,無法產生撤銷合約的法律後果。若是在接受服務過程中,認為提供的服務存有瑕疵,比如本案中所述的面對拒簽或遣返問題等,則需結合雙方簽訂的合約及來往函件溝通等具體情況確定。本案因合約明確告知了拒簽及遣返風險並約定了相應的處理意見,雙方簽字確認後即應遵守合約約定,月子中心不構成欺詐。但若其提供的服務確與合約約定不符,比如入境後發生無人接機事宜等,月子中心也無法提供合理解釋,則應退還消費者相應的費用。

法官提醒,借旅遊之名前往海外生子可能面臨各種法律風險及安全風險,拒簽、遣返、隱性收費等隱患重重,加之權利一旦受侵害,因侵害行為可能發生在海外,權利救濟也較難實現,因此需要慎重選擇、理性消費。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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