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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愛尚非吸案二審維持原判 主犯誘騙2億買地買樓

  中金愛尚非吸案二審維持原判,主犯誘騙2億買地買樓

  7月9日,裁判文書網發布了中金愛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二審刑事裁定書。

  金磊JL

  7月9日,裁判文書網發布了中金愛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二審刑事裁定書。

  經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胡國強於2014年間,先後成立北京中金愛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中金愛尚公司)、北京愛尚安盛投資管理中心等公司、企業,胡國強自己擔任法人代表,並由被告人張立先後擔任大客戶部經理及總經理,被告人江菲、解倫擔任銷售部負責人。

  判決書顯示,中金愛尚主要通過發放項目傳單、電話銷售、網絡項目介紹這3種途徑進行行銷。對於有意向的客戶,銷售人員將客戶約到公司,向客戶發放宣傳冊,介紹公司的產品高於銀行利息,並承諾到期兌付本金和利息等。

  胡國強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公司其余業務人員被判處3-4年不等。

  2014年3月至2016年5月,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中金愛尚向社會公開宣傳並發售“愛尚安盛·萬寶糧油”、“三色源”等項目,並與投資人簽訂《入夥協定》,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1.94億餘元,案發前已返還投資人本金共計人民幣0.29億餘元。

  胡國強自述並沒有把所有投資款都用在項目上,其中在湖北神農架花700萬元買了林場,在河南新鄉市昊星科技園花7000萬元買了100畝地,並建了廠房、宿舍樓、辦公樓,在湖北襄陽市樊城花了950萬元買了辦公大樓,在湖北襄陽市高新區花了680萬元買了三層1000余平米的門面樓。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國強、張立、江菲、解倫無視國法,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四被告人的行為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

  故駁回上訴人張立、江菲、解倫的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劉萬裡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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