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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中最大民營金融集團”非法吸儲案判了:涉案43億

中國基金報記者 天逸

近年來,P2P出事的比較多,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非法集資”的也不少,近日,一個多年前驚動全國的華氏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二審宣判了,解開了這一案件的真相。

華氏集團號稱是當時華中地區最大的民營金融集團,被法院認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為43.38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26名被告人全部判了緩刑,其中,集團總裁李某某被判刑3年,緩刑5年。

原因何在?法院判決顯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後通過資產處置,華氏集團償還了全部的非法集資,並且有自首情節。

背後的真正原因是武漢的房價從集資到處置期間大漲,當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建房的爛尾樓又值錢了,賣給了另外一個開發商,才有了錢還給投資者。

涉及“自融自擔自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3億多

法院判決書顯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的有三個主體,第一個是地產公司。

2011年10月至2015年11月期間,被告部門雙龍某公司為解決其位於武漢市江漢區香港路的中華城項目資金周轉問題,以包租返利、到期回購的方式利用中華城項目吸收社會公眾資金,共向2000餘人銷售、轉讓地上、地下物業(商鋪)4060套,非法吸收資金金額共計人民幣9.44億餘元,其中未兌付資金共計人民幣9.34億餘元。

第二個是私募基金。

2012年9月,被告人李某等為解決雙龍某公司、華氏地產集團等企業的資金不足問題,先後共同謀劃,通過被告人陳勝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武漢匯豐聯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設立深圳市匯朋聯銀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來設計私募基金產品,並先後授意武漢財富基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武漢基石資本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平台銷售上述私募基金,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截至2015年11月,非法吸收資金合計人民幣21.41億餘元,涉及8900餘人,其中未兌付資金合計人民幣13.28億餘元,涉及6900餘人。

第三個是P2P產品。

2014年7月,被告人某等共同謀劃,利用互聯網開展金融業務以非法吸收社會公眾資金,設計、開發P2P平台武漢基石易貸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通過財富基石公司各門市和互聯網線上進行公開宣傳和銷售。利用上述P2P平台,虛構以被告人朱某等人為債權人的債權轉讓標的並承諾按規定的年化收益給予投資者固定回報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截至2015年11月,非法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12.52億餘元,涉及9300餘人,其中未兌付金額人民幣1.53億餘元,涉及1600餘人。

三個項目合計在一起也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3.38億元,其中被抓時未兌付的約24億元。

這一案件的第一被告個人李某,只有初中文化,系中國華氏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總裁、武漢華氏地產集團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綜上法院信息和當時報導來看,是一個比較典型的“自融自投自擔保”。原來基石在線所謂的擔保公司,其實都是自家人,同一群人分成三方,一方創辦理財公司,一方去創設項目,另外一方成立擔保公司,在出借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以“自融自投自擔保”的模式將大量資金卷入自己口袋。

被抓2年後

神奇全部償還

法院判決顯示,案發後,被告人李某等人自願處置被告部門雙龍某公司的自有資產並予以變現,用於退還集資參與人的款項。

截止2018年1月31日,被告部門雙龍某公司已籌集涉案全部集資款本金共計人民幣24.1566億元,並自願向集資參與人返還集資款項合計人民幣22.9882億元,尚未領取集資款合計人民幣1.1685億元。

對於這一償還,當時新華社武漢也有一篇報導。

報導的主要內容如下:

武漢市江漢區警察分局經偵大隊副大隊長鄭世鋼介紹,華氏集團違規銷售地產項目、發起私募基金、開展P2P 網貸,非法集資45.9 億元(基金君注:最後法院認定43.38億),後因資金鏈斷裂,基金無法兌現。

武漢市迅速組建處置專班,主動探索審前處置,即在法院開庭審理前通過市場化方式處置華氏集團資產。

武漢市政府副秘書長方潔介紹,經過司法審計,華氏集團資產負債率達111.83%,處置專班經過多輪談判,最終引進上海陽光城集團接盤,以37.63億元、溢價125%出售華氏集團一個爛尾建案資產,回籠兌付資金。

這就很清楚了,原來是把爛尾樓賣給了另一個地產集團。當時也有一些媒體報導了這個地產收購的部分內容。

而之所以能夠”高價”賣出,還是因為武漢的樓價漲了,2015年11月案發到2017年中期,全國一線二線城市都大漲了,武漢樓價整體漲幅比較大。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金融研究所所長劉惠好當時接受新華社採訪時說,國內外多數非法集資案件資產處置都在法院審判後,根據償付次序按比例兌付,難免資產貶值,民怨難平。“華氏集團案通過審前處置,最終兌付率達 100% ,這在全國以往非法集資案件處置中都非常少見”。

華氏案處置專班部分幹部說,如果不采取審前處置,華氏案資產處置與資金兌付,經過一審和二審,加上執行拍賣等程序周期至少需要五年;資產無法盤活僅當爛尾項目直接處置,最終兌付率可能只有三成;損失慘重而且各類不穩定風險因素堆積。

26人全部被判緩刑

最後法院認定被告人李某等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合計為人民幣43.38億餘元,其他人員參與金額更少一些。

最終一審和二審判決中,華氏國際(控股)集團原總裁李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其他25名被告也被判兩年到三年左右,並且全部被判緩刑。

對於這一判決,法院給出的減輕判決的兩大原因分別是自首和償還投資人全部本金。

這次華氏集團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是多年來為數不多可以100%償還本金的案件,其他一些案件大多償還比例在15%到50%之間。

儘管這次本金100%償還了,基金君還是提醒廣大投資者,遠離非法集資,非法金融交易!

編輯: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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