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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無辜者背10年案底:豈能“明知有冤而不糾”

於立生 時評作者

找到盜用他人身份資訊者,是警方的職責所系,這不能成為給無辜者消除刑事犯罪記錄的前置條件。

33歲、研究生學歷的胡紅岩心病難消。據新京報報導,2008年,一名陌生女子盜用其身份資訊在鄭州市犯案入獄半年,刑滿釋放後杳無蹤跡。而按鄭州市警方相關要求,必須要有假“胡紅岩”的真實身份資訊,才能刪除胡紅岩的“犯罪記錄”。她為此奔波5年,問題迄今未解決。

憑空飛來的案底,讓胡紅岩陷入無盡的麻煩。不僅多次在乘車或住店時被警方攔截詢問,也讓她的職業發展受阻,公民權利受損蝕。

不知當年的辦案警察吳強,為何沒能把假“胡紅岩”的真實身份給查核出來。但出現這樣的情況,也是有制度淵藪的。《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也不排除確有罪嫌身份難以查清的時候。

如果說,當年吳強沒能調查出假“胡紅岩”的真實身份,或可理解;但自從問題浮出水面後,在肖像、指紋、DNA等多方比對都證明此胡紅岩非彼“胡紅岩”的情況下,還一直未能消除案底,這未免說不過去。

《違法犯罪人員資訊修改所需材料》第3條,要求提供雙方戶籍資訊,亦即需要假“胡紅岩”的真實身份資訊。可當年連警方都沒能核查出真實身份的人,叫胡紅岩又到哪兒找去?

更令人不解的是,柳林警察分局宣傳科負責人則稱:“關鍵是案件從胡紅岩身上刪除了,不就等於盜竊案不存在了,誰來擔負這個責任呢?”這顯然不合理,把胡紅岩的案底消除,並不等於案件不存在,隻不過犯案者另有其人而已;都已明知胡紅岩是冤枉的,又哪有繼續讓她背鍋的道理?

不過,根據5月21日當地的回應,公檢法三家已經在溝通此事,警察局已經啟動資訊比對工作,檢察院和法院也會及時溝通和督促此事的推進,將盡快糾正有關胡紅岩身份資訊核查中出現的錯誤。

胡紅岩的案底,毫無疑問應盡快消除。這還不能停留於個案式的解決,當地警方有必要在制度層面作系統化的“加打補丁”——規定今後當遇到此類情況,都應無條件先予糾正,及時消除無辜者的刑事犯罪記錄,並詳細記錄消除的具體原因,注明罪犯另有其人,以備找到正主後、驗明正身了再行補正,並查明“張冠李戴”的出錯原因。

找到盜用他人身份資訊者,不能成為無辜者“洗清”刑事犯罪記錄的前置條件。而找尋盜用者也是警方的職責所系,不能轉嫁到無辜者頭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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