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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中介冒用客戶資訊辦理居住證 被判賠10萬、道歉

利用職務之便盜用客戶身份證等辦理居住證 中介公司和員工被判道歉賠款

北京青年報記者 孔令晗

趙先生2017年委託某房產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並為此提供了身份證、房屋產權證複印件等個人資訊。不料,該資料被中介公司員工宋某華盜用,用於為其個人及家屬辦理居住證。認為宋某華此舉已經侵犯了自己的個人資訊,其所在中介公司也存在管理不當等問題,趙先生將該中介公司及宋某華訴至法院,要求對方道歉並賠償相應經濟損失。20日上午,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此案,判決中介公司、宋某華賠禮道歉,並連帶賠償趙先生經濟損失10萬元。

房主委託售房卻遭中介冒用資料

因委託出售位於北京朝陽區清河營東路的一套房屋,2017年4月,趙先生與某房產中介公司簽訂《房屋出售委託協定》,並將身份證、房產證複印件等資料提交給該公司房產經紀人楊某等二人。

2017年9月,趙先生到派出所辦理北京市居住證,卻被告知自己的房屋已經由承租人辦理了北京市居住證,無法再次辦理。因自家房屋從未出租過,趙先生當場提出異議,民警遂將已辦理居住證的相關手續出示給趙先生。趙先生這才知道,原來是中介公司員工宋某華利用職務之便,盜用了自己的身份證、房屋產權證複印件等個人資訊資料,並偽造了租房協定,騙取警察機構為宋某華本人和妻子辦理了居住證。

經核實,趙先生了解到,相關證件是經紀人楊某提供給宋某華的,遂聯繫對方提出異議。在趙先生提出異議後不久,2017年9月4日,宋某華辦理了北京市居住登記卡的注銷手續。

趙先生認為,涉事中介公司作為服務機構,疏於對員工的管理,使其有機會利用職務之便侵犯自己的民事權益,行為性質和社會影響惡劣,故將該房產中介、宋某華、楊某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公開賠禮道歉,索賠經濟損失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並要求刪除個人資訊。

中介公司稱員工已被辭退

針對趙先生的說法,中介公司稱,該公司收取趙先生資料的做法符合《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具有合理依據。公司制定的管理辦法中,有關於客戶資訊保護的條款,目前侵權員工已經被予以辭退。

該公司表示,同意向趙先生書面賠禮道歉,但不同意其提出的在公司官網和主流網站上刊登書面道歉長達30天的方式。公司認為,趙先生並未實際發生經濟損失,且其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求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拒絕進行賠償,但同意在合理範圍內補償趙先生。對於刪除資訊,房產中介表示,解除委託關係後就可以刪除。

而宋某華則表示,自己只是“無意之中擅自使用”了趙先生的身份資訊,並偽造租賃合約辦理了北京市居住證,但是“該行為並無惡意”,沒有給趙先生造成實際損失和負面影響,且已經通過簡訊道過歉並及時注銷了居住證,故不同意書面道歉。對於趙先生提出的經濟損失賠償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其也表示拒絕。

楊某稱,自己雖然知道不對,但因為平日和宋某華關係比較好,還是把手機裡保存的客戶資料給了宋某華。對於趙先生的訴訟請求,他表示同意口頭道歉,但不願意進行賠償。

法院:個人資訊有財產價值

昨日上午,該案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過程中,公司員工陳述說,房產成交後,公司要求將卷宗快遞到公司卷庫,對於沒有成交的卷宗,則由門市助理鎖在櫃子裡,卷宗店內員工均可查閱,且查閱卷宗沒有記錄。

中介公司則表示,該公司對客戶資料的保管分為兩種方式,其中電子材料由房產經紀人上傳到公司內部系統中,實體材料則由助理進行保管。根據公司要求,經紀人必須將客戶身份證、房產證及合約資訊拍照上傳。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宋某華非法使用客戶個人資訊的行為已經構成民事侵權,楊某明知宋某華非法使用的目的仍提供資訊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考慮到楊某的侵權行為與其履行職務存在內在關聯,相應責任由其所在公司承擔。

法院指出,房產中介的職責主要是利用資訊優勢地位,為房地產市場租售雙方提供資訊匹配的居間服務。對市場資訊的掌握是公司營利的核心要素,在利用客戶資訊獲取利益的同時,公司應承擔高於一般主體的保管義務,對於資訊的使用也應僅限於客戶委託之合約目的。然而,作為管理者,涉案中介公司並未建立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也沒有對客戶資訊安全進行風險提示,更遑論對客戶敏感資訊進行加密處理,其要求經紀人拍照上傳資料的做法,亦增加了侵犯個人資訊的可能性和危險性。且公司並未采取任何實際有效的措施防控風險,從而導致員工可以輕易地將業主個人資訊泄露,甚至用於非法目的。本案侵權事實的發生與該公司內部監管漏洞直接相關,中介公司管理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涉案中介公司及宋某華公開賠禮道歉,連帶賠償趙先生經濟損失10萬元。關於刪除個人資訊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處理,趙先生可在委託協定終止、解除或完成後另行主張。

法院解釋個人資訊價值幾何

同日上午,朝陽法院召開了涉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民事案件審理情況新聞通報會。通報會上,朝陽法院介紹了該院過去15年間審理此類案件的具體情況。據介紹,2003年至2017年該院共受理此類案件74件,其中51.4%發生於近五年,增速明顯。但與此同時,判決認定構成侵權的案件比例卻呈現總體下降趨勢,在2003年至2005年已判決發生結案的案件中,原告勝訴率達75.7%,對比近三年,這一比例已經降至47.3%。

對此,朝陽法院解釋說,隨著近年來互聯網應用的不斷發展,個人資訊泄露的管道愈加多元化,因此權利人證明資訊確系某特定主體侵害的舉證難度逐漸增大,直接導致了勝訴率下降。

與此同時,個人資訊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其價值究竟幾何也一直是大家爭議的焦點。不少像楊某、宋某華這樣的當事人,在侵犯他人資訊後都會表示:“又沒有給你造成實際經濟損失,憑什麽要求我賠償?”對此,朝陽法院羅曼法官解釋說,根據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被侵權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財產損失,“比如委託代理人調查、取證的費用等。”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就此次判決的中介員工盜用客戶資訊案來說,當事人趙先生在資訊被盜用後,只能再租房為親戚辦理居住證,這筆租金就是其財產損失。”

延展

朝陽法院發司法建議書:中介機構應明確客戶資訊使用期限

基於對典型案例的調研,11月20日,朝陽法院向北京市住房和建設委員會寄送了《司法建議書》。《司法建議書》中朝陽法院指出,目前房地產中介機構普遍缺乏有效的客戶個人資訊安全保管規範,尤其是對互聯網平台上的客戶個人資訊,其操作更是漏洞重重;雙方委託合約書中對個人資訊取得及使用方式的釋明也不充分;對中介經紀人的相關教育培訓及制度化監督管理亦嚴重不足。

針對上述情況,法院建議規範房地產中介服務行為,中介機構在接受業務委託時,應當明確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使用目的、範圍和期限,不得超出上述內容使用公民個人資訊;建立相關操作規範,資訊傳輸時應建立加密處理機制,並明確資訊保管的責任人。完善房地產中介行業管理制度,加強對該行業個人資訊保管及安全保障的事中、事後監管,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將房地產中介機構對個人資訊的安全保護納入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定期向社會公布房地產中介企業信用情況,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除此之外,朝陽法院也對“日常生活中如何防範個人資訊被侵害”提出了提醒。朝陽法院酒仙橋法庭庭長吳彬介紹,防範個人資訊被侵害一是防範證件被不當使用,“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等重要證件,原件必須本人持有,不能輕易交付他人,即使是複印件,也要特別注意,遇到必須提交的情況時,應手寫注明‘該複印件僅用於辦理某某事項’。”二是防範個人資訊被不當竊取,選擇正規網站進行購物,個人電子郵箱、網絡支付密碼、銀行卡密碼要有差異,且不要和生日、手機號等重合。對於提供虛擬號碼的網約車、房屋租賃等網絡平台,盡量使用平台提供的虛擬號碼與交易方聯繫,盡可能少地在網絡上留下核心個人資訊。三是養成良好的網絡使用習慣。例如網站或App關閉前,務必先執行退出登錄的操作;注意分辨識別釣魚網站、釣魚軟體;不隨便點擊陌生人發來的鏈接,慎重接入無密碼的未知WIFI,避免病毒植入,造成資訊被盜取。四是及時依法維護權益。“只有權利人積極維護自身權益,及時固定證據、尋求法律保護,向個人資訊侵害行為說‘不’,才能讓侵權人付出成本和代價,也讓更多的人重視和加強個人資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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