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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支持證券納入三方回購質押券籃子 折扣率為四成

  澎湃新聞記者 蔣夢瑩 來源:澎湃新聞

  4月24日,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共同制定的《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及結算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在上交所官網公布。

  上交所表示,業務開展初期,三方回購的正回購方限於以下機構或產品: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業務開展初期,擔保品按債券類型、發行方式和債券評級劃分為8個質押券籃子;籃子標準中的信用債包含資產支持證券(次級檔除外)。

  業務開展初期,擔保品按債券類型、發行方式和債券評級劃分為8個質押券籃子。具體劃分標準及折扣率。

  債券質押式回購是一種短期資金融通業務,也是債券市場加杠杆的主要方式,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持有的債券質押給資金持有方(逆回購方)融入資金,同時約定未來某一時間以約定回購利率將債券購回。債券質押式回購包括場內市場,如銀行間、上交所和深交所,也包括撮合詢價的場外交易。

  通過質押式回購,債券持有人能夠不斷融入短期資金通過期限錯配在債券市場繼續買買買,以此博取更大收益。另外,債券市場加杠杆還可以通過線下債券代持(養券)以及資管產品結構化設計來完成。

  據本次暫行辦法,債券可質押標的將囊括上交所上市交易或者掛牌轉讓的債券,包括公開發行債券、非公開發行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ABS)。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總監宗軍向澎湃新聞表示,此次檔案主要體現了3個特點,1.明確質押券籃子的質押率;2.更有利於揭示分類統計;3.提供第三方的管理。

  上海清算所於2011年7月發布了針對超短期融資券、信用風險緩釋憑證、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等產品的非交易性質押登記業務辦理流程。《質押登記業務操作指南》規定,上清所對質押登記申請人所提供的申請材料僅進行形式審查;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押雙方應共同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申請;處於質押登記狀態的證券發生付息的,上海清算所將質押證券對應的付息資金劃付至出質人指定資金账戶,不對該部分資金進行質押;質押期間,質權人可向上海清算所申請解除質押登記,既可申請全部解除質押,也可申請部分解除質押。

  而此次暫行辦法規定,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是指以交易所上市或掛牌的債券分類作為質押標的,由交易所作為交易參與的一方,在交易申報、場內直接聯合中登辦理質押登記等形成一體化交易模式;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一方面為融入方和融出方提供統一的相對標準化的交易場所,另一方面也降低交易的操作難度,一定程度上降低交易風險,畢竟交易所對質押標的有一定的選取標準。在這個交易中,交易所不承擔交易風險。

  宗軍也強調,這個政策是跟過去相差不大,只是理得更順,相對標準化,但是信用風險還是跟過去一樣仍由雙方承擔。暫行辦法有利於促進ABS優先檔的流動性,降低發行成本,但是不足的地方在於交易所發行的ABS都是企業ABS,基礎資產是千差萬別的,現在對基礎資產的把關還不夠嚴。

  在交易所交易的主要的是企業ABS。中債登發布的《2017年資產證券化發展報告》顯示,2017 年共發行資產證券化(ABS)產品 14544 億元,同比增長 66%;年末市場存量為20769億元,同比增長 67%;企業 ABS繼 2016 年發行量超越信貸 ABS,2017年存量也超越信貸 ABS,成為市場規模最大的品種。

  宗軍表示,去年前年企業ABS增長的速度是比較快的,這個是好事,但是現金流的透明性不夠,整個市場現在還是比較粗放,需要更多資訊披露。

  附: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及結算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及結算業務,促進債券市場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以下簡稱三方回購),是指資金融入方(以下簡稱正回購方)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以下簡稱逆回購方)以融入資金,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和支付回購利息,同時解除債券質押,並由上交所、中國結算根據本辦法規定提供相關的擔保品管理服務的交易。

  第三條 上交所組織開展三方回購,提供交易申報及成交確認平台,並制定擔保品管理的相關標準,開展對三方回購參與者和質押券籃子的管理。

  第四條 中國結算對三方回購進行集中登記、存管、結算,並根據相關業務規則規定提供擔保品的選取分配、質押登記等服務。

  第五條 正回購方和逆回購方(以下簡稱回購雙方)參與三方回購應當簽署《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交易主協定》(以下簡稱主協定)。主協定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各方權利義務、擔保品管理及違約責任的相關條款等。主協定可以通過書面方式簽署,也可以使用上交所CA證書通過電子方式簽署。

  第六條 回購雙方可以就三方回購相關事宜簽訂補充協定,也可以在進行三方回購申報時填寫交易補充約定。補充協定、交易補充約定可以約定質押券標準、授信、違約處置等內容,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檔案、本辦法以及上交所、中國結算的其他相關規定,且不得與主協定以及成交記錄相衝突。補充協定、交易補充約定的內容由回購雙方自行履行。

  第七條 三方回購上交所債券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確認成交後,回購雙方及其結算參與人應認可成交結果,並按本辦法、上交所和中國結算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以及主協定、補充協定等相關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第八條 回購雙方應確保用於三方回購的資產(包括資金和債券等)來源合法。正回購方應確保用於質押的債券未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或權利瑕疵。

  第九條 回購雙方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檔案、本辦法及上交所、中國結算其他相關規定。

  上交所和中國結算根據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對參與三方回購業務的市場主體及相關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參與者管理

  第十條 回購雙方應當充分知悉三方回購相關規則,了解三方回購的相關風險,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及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是否適合參與三方回購,並自行承擔風險。

  第十一條 三方回購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回購雙方應當為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合格投資者要求的機構投資者。

  三方回購的正回購方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強風險管理及承擔能力的金融機構或其理財產品或上交所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

  (二)已建立完善健全的內部業務管理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具備支持三方回購業務開展的相關技術系統;

  (四)近兩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回購違約;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經紀客戶進行管理。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經紀客戶參與三方回購相關的業務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對經紀客戶資質進行審查,確保參與三方回購的經紀客戶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在經紀客戶參與三方回購前,向其全面介紹三方回購的相關業務規則及協定,充分揭示可能產生的風險,並要求其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包含上交所確定的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第十四條 開展三方回購前,正回購方需向中國結算申請開立或設定三方回購專用證券账戶,並完成三方回購專用證券账戶的指定交易。

  正回購方應當在進行投資者適當性備案時確定其普通證券账戶與三方回購專用證券账戶的對應關係,擬用作擔保品的債券只能從其普通證券账戶轉運站入對應的三方回購專用證券账戶,三方回購專用證券账戶中未被質押的債券只能轉出至該普通證券账戶。

  第十五條 回購雙方參與三方回購之前,應當進行投資者適當性備案。

  直接通過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的回購雙方直接向上交所備案。證券公司經紀客戶,由證券公司確認其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並代理其向上交備案。

  理財產品由管理人按照前款規定備案,同一個管理人管理的多個理財產品視為不同主體,應當分別進行備案。

  第十六條 回購雙方進行三方回購投資者適當性備案,應當向上交所提交三方回購投資者適當性備案表和三方回購主協定。

  正回購方還需要向上交所提交以下投資者適當性備案檔案: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總資產、淨資產或資產管理規模的說明及相關證明檔案;

  (二)公司內部三方回購相關的業務管理流程、風險管理制度檔案;

  (三)關於技術系統準備情況的說明;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回購雙方、代理備案的證券公司應當保證投資者適當性備案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十七條 上交所收到三方回購投資者適當性備案檔案後,對備案檔案是否齊全和符合要求進行核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的,上交所為其開通三方回購交易功能;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的,上交所及時告知其理由。

  第十八條 上交所在受理備案時可對三方回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要求的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回購雙方、代理備案的證券公司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章 擔保品管理

  第十九條 可作為三方回購的擔保品應當是上交所上市交易或者掛牌轉讓的債券,包括公開發行債券、非公開發行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上交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用於三方回購的擔保品品種。以下債券不可作為三方回購的擔保品:

  (一)資產支持證券次級檔;

  (二)已經發生違約或經披露其還本付息存在重大風險的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

  (三)上交所認為不適合充當回購擔保品的其他債券。

  第二十條 上交所根據債券類型、發行方式和評級結果等將債券劃分為若乾個籃子。各質押券籃子的債券清單、折扣率標準由上交所確定,質押券籃子劃分及折扣率標準由上交所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條 正回購方可將普通證券账戶中擬用作擔保品的債券轉入三方回購專用證券账戶,也可將三方回購專用證券账戶內未被質押登記的債券轉出至對應的普通證券账戶。

  第二十二條 中國結算根據上交所提供的各籃子債券清單、折扣率以及債券估值於每日閉市後核算每筆未到期及已到期未了結三方回購各隻質押券的擔保價值。在質押券擔保價值與回購金額相比出現不足且達到一定比例時,由交易系統對回購雙方進行提示。

  第二十三條 質押券在質押登記期間發生付息、分期償還、分期攤還、提前贖回、到期兌付、回售、轉股、換股等情形的,按主協定的約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三方回購存續期間,回購雙方協商一致後,回購雙方可以通過交易系統申報質押券變更,換入的債券需要滿足回購協定的質押券籃子要求。因換入債券數量不足等原因導致變更質押登記失敗的,原質押券的質押狀態不變。

  第二十五條 三方回購存續期間,質押券價值明顯減少的,逆回購方有權要求正回購方通過交易系統申報補充相應的質押券。回購雙方可以在主協定、補充協定或交易補充約定中約定補充質押券的觸發情形及時限。

  第二十六條 債券質押期間,如發生國家有權機構要求辦理質押債券凍結、扣劃等情形,由中國結算根據有關規定按照國家有權機構的要求辦理。

  第四章 交易

  第二十七條 回購雙方開展三方回購,應當通過交易系統進行授信。交易系統僅對正回購方在逆回購方授信白名單內的三方回購進行確認。

  第二十八條 三方回購由回購雙方通過交易系統申報,經紀客戶通過證券公司進行交易申報。交易系統對符合形式要求和符合授信白名單要求的三方回購相關申報進行確認。

  第二十九條 三方回購的交易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15。上交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三方回購的交易時間。

  第三十條 三方回購品種期限可以由回購雙方在1-365天的範圍內自行商定。三方回購申報的金額應當為100萬元或其整數倍。

  第三十一條 回購雙方在三方回購申報中須指定一個或若乾個質押券籃子。

  回購交易雙方可以自行指定具體質押券,指定的質押券應在交易申報確定的質押券籃子範圍內,且指定質押券到期日應晚於回購到期日。

  第三十二條 三方回購可以采取報價、詢價和指定對手方等方式達成,經交易系統確認後成交。

  第三十三條 回購交易申報包括意向交易申報、報價交易申報、詢價交易申報、指定對手方交易申報、提前終止交易申報、到期購回或續做交易申報等。

  第三十四條 正回購方或逆回購方可以面向全市場提交意向申報。意向申報應當至少包含回購方向、質押券籃子等交易要素資訊。意向申報不能直接確認成交。

  第三十五條 正回購方或逆回購方可以面向全市場提交報價申報,報價申報要素包括回購方向、金額、期限、利率、質押券籃子等。正回購方或逆回購方可以選擇符合授信白名單要求的對手方報價點擊成交。

  第三十六條 正回購方或逆回購方可以向符合授信白名單要求的對手方發送詢價申報,詢價申報要素包括回購方向、金額、期限、質押券籃子等。收到詢價申報的對手方可以對詢價請求進行報價,詢價發起方可以點擊報價達成交易。

  第三十七條 正回購方或逆回購方可以向符合授信白名單要求的特定對手方發出指定對手方申報,申報要素包括回購方向、金額、期限、利率、質押券籃子等,對手方確認後成交。

  第三十八條 三方回購存續期間,經回購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提前終止,正回購方或逆回購方可以發起提前終止申報,並由對手方確認。提前終止申報須填寫提前終止的結算金額和對應的提前終止利率。

  第三十九條 三方回購到期,交易雙方協商一致後,正回購方可以進行到期購回申報或到期續做申報。

  到期續做的,正回購方應對當日到期的三方回購提交到期續做申報,經逆回購方確認後生成新的回購合約,原三方回購合約終止。續做逆回購方必須是原三方回購的逆回購方,續做的金額、期限、利率等要素可以與原三方回購不同。

  第四十條 上交所在交易系統公布當日的三方回購逐筆成交行情和匯總行情,並定期披露全市場成交統計數據。

  第五章 清算交收與質押登記

  第四十一條 中國結算為三方回購的回購交易、提前終止、到期購回、到期續做提供實時逐筆全額結算服務,根據上交所確認的交易申報數據按貨銀對付原則組織結算參與人之間的資金結算,並辦理相應債券的質押登記或解除質押登記。結算參與人負責履行交收責任,並辦理其與經紀客戶之間的清算交收。

  資金交收通過結算參與人用於逐筆全額結算的專用資金交收账戶辦理。

  三方回購質押券變更、質押券補充以及三方回購專用證券账戶債券的轉入轉出申報的處理方式由中國結算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每個交易日中國結算根據上交所確認的回購交易、提前終止、到期購回和到期續做數據進行實時清算,計算每筆交易或申報的資金應收應付金額。對於到期續做,中國結算按原有回購到期金額和續做三方回購成交金額進行淨額清算。

  對於每筆回購交易首次清算,逆回購方應付金額=成交金額+經手費等相關費用;正回購方應收金額=成交金額-經手費等相關費用。

  對於每筆提前終止和到期購回,資金應收應付金額為提前終止或到期購回申報中的結算金額。

  對於每筆到期續做,逆回購方續做應收金額=回購到期購回金額-續做回購成交金額-經手費等相關費用;正回購方續做應付金額=回購到期購回金額-續做回購成交金額+經手費等相關費用。

  第四十三條 清算完成後,結算指令提交截止時點前,三方回購首次清算的逆回購方結算參與人以及提前終止、到期購回和到期續做的正回購方結算參與人須向中國結算提交結算指令,確認相關交易可以進行交收處理。

  第四十四條 中國結算在收到結算參與人提交的結算指令後逐筆檢查所有採用實時逐筆全額結算的交易相關債券和資金是否足額,三方回購債券和資金均足額的,中國結算辦理資金交收和質押登記或解除質押登記;資金或債券不足的,中國結算將在下一批次重新校驗,直到校驗通過後再進行交收處理,截至日終交收批次仍未交收成功的,該筆結算指令交收失敗。中國結算對單筆交易不進行部分交收處理。

  第四十五條 中國結算在交收處理時,根據上交所提供的質押券籃子標準及具體構成、折扣率標準、擔保品估值,按以下原則選取質押券:

  (一)對雙方自行指定質押券的,中國結算將優先選取雙方指定的質押券品種。指定的質押券品種中任意一隻質押券數量不足,該筆交收失敗。

  (二)雙方未指定具體質押券品種或者已指定具體質押券的擔保品價值低於回購金額,則按質押券籃子編號從大到小的順序從質押券籃子中選取質押券。同一質押券籃子中以一手為最小部門按可用數量由多到少的原則依次選取到期日晚於回購到期日的質押券,質押券數量相同時按質押券證券代碼由小到大原則依次選取,直至所選質押券擔保品價值足額。

  第四十六條 中國結算根據上交所確認的成交或申報、質押券選取結果確定質押券並在正回購方三方回購專用證券账戶內對相應債券進行質押登記。

  三方回購到期購回、提前終止交收完成後,由中國結算辦理相應債券的解除質押登記。

  第四十七條 截至當日實時逐筆全額結算日終批次交收時點,結算參與人未提交結算指令、債券或資金可用餘額不足將導致交收失敗。

  第六章 風險管理與違約處置

  第四十八條 回購雙方完成投資者適當性備案後,應當每兩年進行一次投資者適當性自我評估,經紀客戶由代理備案的證券公司進行投資者適當性評估,回購雙方、代理備案的證券公司須將評估結果向上交所報告。

  上交所可對回購雙方、代理備案的證券公司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對不符合三方回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的,取消其三方回購投資者適當性備案。

  三方回購業務中,回購雙方出現違反三方回購相關規則或交收違約等情形的,上交所可以向市場公告相關資訊,並視情況取消其三方回購投資者適當性備案。

  三方回購參與者被取消投資者適當性備案的,應繼續履行未到期三方回購合約的相關義務。

  第四十九條 上交所和中國結算對三方回購的擔保品進行持續管理,上交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對質押券籃子的設定、各質押券籃子債券清單以及折扣率等進行動態調整。

  第五十條 回購雙方的結算參與人應當定期將三方回購相關數據報送上交所和中國結算。有關數據報送要求和時間由上交所和中國結算另行通知。

  第五十一條 上交所對三方回購市場交易、杠杆率、擔保品、交收違約情況等各種交易結算資訊進行監控,加強對三方回購業務的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五十二條 三方回購存續期間,發生異常和違約事件的,回購雙方應及時向上交所、中國結算報告事件情況及其發生的原因、處理進展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五十三條 三方回購發生異常和違約事件的,回購雙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辦法、主協定、補充協定等相關規定和約定,通過協商、支付違約金、處置擔保品、申請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違約發生後,違約方應積極采取措施處理違約事件,維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回購雙方對違約處理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上交所申報解除質押登記或申請質押證券處置過戶至拍賣、變賣的受讓人,中國結算將依據上交所發送的指令辦理解除質押登記或質押證券處置過戶。

  第五十四條 回購雙方應當在交易申報中約定是否同意在違約情形下由質權人對違約交易項下的擔保品直接進行處置。回購雙方在交易申報中約定由質權人直接處置的,根據主協定的相關約定辦理;回購雙方在交易申報中約定不由質權人處置的,可以在補充協定或交易補充約定中約定其他違約處置方式。債券擔保品處置產生的任何法律後果及責任,由回購雙方自行承擔。

  第五十五條 回購雙方、經紀客戶所在的證券公司、結算參與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及上交所、中國結算其他相關規定的,上交所、中國結算可以視情況實施口頭警示、書面警示、監管談話、限制投資者證券账戶交易、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並依照相關規定記入誠信檔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回購雙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相關交易規則、登記結算規則及本辦法的規定開展三方回購。三方回購經交易系統確認後,回購雙方及其與結算參與人之間的糾紛不影響確認結果的有效性,也不影響中國結算按照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進行的三方回購交易結算、債券質押登記及解除質押登記等業務辦理結果的有效性。

  第五十七條 由於擔保品不足、交收失敗或交易任意一方違約等情形所產生的糾紛和法律責任,由回購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上交所和中國結算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三方回購中,發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等交易異常情況以及因上述原因上交所和中國結算采取相應措施所造成的損失,上交所和中國結算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上交所、中國結算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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