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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交易中心+中債登,雙雙發布回購違約處置細則!

6月17日,銀行間市場回購違約處置新規發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發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回購違約處置實施細則(試行)》;中央結算公司發布《中央結算公司擔保品違約處置業務指引(試行)》

兩份配套文件的目的是提升銀行間市場回購違約處置效率。

《細則》顯示,回購違約處置指因銀行間市場質押式回購交易中正回購方(以下簡稱違約方)觸發違約事件且交易雙方未能就違約處置協商一致,逆回購方(以下簡稱守約方)委託交易中心通過匿名拍賣等市場化機制處置相關回購債券的機制。銀行間市場買斷式回購正回購方觸發違約事件時,回購債券可參照本細則進行違約處置。

《細則》明確,參與機構開展回購債券匿名拍賣應滿足和遵守以下要求:

第一,具備必要的業務資質和有效、充分的機構內部許可,具備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機制和內部操作流程;

第二,充分了解並願意自行承擔參與債券匿名拍賣的各類風險;

第三,所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四,所開展的債券匿名拍賣行為均為基於獨立判斷作出的真實意願表示,不存在任何脅迫和違規代理行為;

第五,嚴格按照交易中心成交單履行成交義務;

第六,接受和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和交易中心的監測檢查。交易中心為符合條件的機構開通匿名拍賣權限,機構管理員為本機構交易員開通交易權限。

根據《細則》,交易中心回購違約處置流程包括處置申請、處置受理、匿名拍賣、結算安排以及後續處置等環節。

一、處置申請:守約方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二、處置受理:交易中心核實申請信息後,將處置場次安排情況通知守約方和違約方,並向市場發布匿名拍賣公告,公告內容包括申報日、拍賣日和擬拍賣回購債券等信息。

三、匿名拍賣:申報日,意向參與機構向交易中心進行回購債券匿名拍賣意向申報;拍賣日,參與機構可在預設區間內報價,交易中心系統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計算統一成交價。

四、結算安排:匿名拍賣結束後,交易中心將處置結果傳至債券登記託管機構。債券登記託管機構根據處置結果完成回購債券的質押登記解除、債券過戶和款項支付等工作。

五、後續處置:若單次拍賣未能全部成交或發生結算失敗,且拍賣所得款項不足以償還違約方債務的,守約方可就未處置回購債券再次向交易中心提交回購違約處置申請。

據悉,交易中心回購違約處置具有三個主要特點,一是參與方式公開透明。符合要求的銀行間市場成員可直接通過交易中心系統,按標準化流程參與回購債券處置。參與機構在處置過程中,可隨時根據報價行情調整報價;在處置完成後,可及時在系統中查詢到處置結果。二是有效實現債券價格發現。交易中心前期已在銀行間市場順利開展多輪匿名拍賣,覆蓋了廣泛的市場機構,有助於在回購債券處置中擴大潛在買方範圍,促進回購債券處置價格發現。三是雙重底價防護模式。為了避免回購債券價格異常波動,交易中心匿名拍賣機制在最低成交價機制基礎上,支持守約方報出和調整價格,保障成交價格體現各方預期。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回購違約處置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銀行間市場回購違約處置效率,保障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平穩有序開展,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管理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依法做好債券回購違約處置有關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參與機構應遵守本細則、簽署的回購主協議及交易中心和銀行間市場登記託管機構發布的其他相關規則,遵循市場化、法制化和誠信自律的原則參與回購違約處置,不得從事欺詐、內幕交易、利益輸送和市場操縱等違反法律、監管要求、影響銀行間市場交易秩序和損害相關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回購違約處置指因銀行間市場質押式回購交易中正回購方(以下簡稱違約方)觸發違約事件且交易雙方未能就違約處置協商一致,逆回購方(以下簡稱守約方)委託交易中心通過匿名拍賣等市場化機制處置相關回購債券的機制。

銀行間市場買斷式回購正回購方觸發違約事件時,回購債券可參照本細則進行違約處置。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回購債券匿名拍賣,是指交易中心組織市場參與者在特定時間,通過交易中心系統進行回購債券集中匿名交易的行為。

第二章 處置申請

第五條 守約方擬委託交易中心開展回購違約處置的,應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回購違約處置申請表》;

(二)已違約回購交易的成交單;

(三)交易違約的證明材料;

(四)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經與銀行間市場登記託管機構核對無誤的,交易中心將申請受理和處置安排場次通知守約方和違約方。若兩名及以上守約方申請對同一隻回購債券進行回購違約處置的,交易中心根據受理先後順序安排處置場次。

第六條 守約方須承諾申請回購違約處置所依據的債權和質權等權利基礎不存在瑕疵,且擬處置回購債券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或權利瑕疵,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交易中心依守約方委託開展的回購違約處置不表明對回購債券的權屬、風險或收益做出判斷或保證,相關風險由回購違約處置參與各方及相關權利人自行承擔。

第七條 參與機構開展回購債券匿名拍賣應滿足和遵守以下要求:

(一)具備必要的業務資質和有效、充分的機構內部許可,具備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機制和內部操作流程;

(二)充分了解並願意自行承擔參與債券匿名拍賣的各類風險;

(三)所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四)所開展的債券匿名拍賣行為均為基於獨立判斷作出的真實意願表示,不存在任何脅迫和違規代理行為;

(五)嚴格按照交易中心成交單履行成交義務;

(六)接受和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和交易中心的監測檢查。

交易中心為符合條件的機構開通匿名拍賣權限,機構管理員為本機構交易員開通交易權限。

第三章 處置流程

第八條 交易中心於回購違約處置受理日向市場發布回購債券匿名拍賣公告,內容包括匿名拍賣申報日期、拍賣日期、拍賣各階段有效時間等信息。

第九條 申報日,意向參與機構向交易中心進行回購債券匿名拍賣申報。

第十條 交易中心於拍賣日向市場公告擬拍賣回購債券的最低成交價格,最低成交價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回購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拍賣日前三十個交易日的平均成交價格的80%;

(二)回購債券在拍賣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無成交價格的,或計算樣本數過少的,按回購債券在拍賣日前一交易日交易中心估值價格的80%確定。

第十一條 拍賣日,參與機構可在預設區間內報價。交易中心系統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計算統一成交價,拍賣持續時間以交易中心公告為準。

第十二條 參與匿名拍賣應需滿足交易中心設定的交易參數,單筆報價量最小為人民幣100萬元整,券面總額最小變動部門為人民幣100萬元整,清算速度為T+1。如有變化,以交易中心公告為準。

第十三條回購債券匿名拍賣期間發生以下情形的,交易中心視情況終止拍賣:

(一)回購債券發行人披露重大事件;

(二)相關權利方提出書面異議;

(三)守約方和違約方就違約處置達成一致,並書面通知交易中心;

(四)其他交易中心認定應當終止拍賣的情形。

第十四條 回購債券匿名拍賣結束後,交易中心將出具拍賣成交信息及違約方相關信息等信息的成交單。成交單具有法律約束力,守約方和回購債券買方(以下簡稱買方)應按照成交單約定完成交易結算。

一方未按成交單履行成交義務的,應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匿名拍賣實施細則(試行)》規定的違約處理方式處理。

第十五條 回購債券未全部拍賣成功且已成交的匿名拍賣金額不足以償還違約方債務的,守約方可就未處置回購債券再次向交易中心提交回購違約處置申請。

第四章 結算安排

第十六條 匿名拍賣結束後,交易中心將處置結果傳至銀行間市場登記託管機構,並通知違約方。

第十七條 銀行間市場登記託管機構根據處置結果完成回購債券的質押登記解除、債券過戶和款項支付等工作,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交易中心。

第十八條 若回購違約處置所得款項大於違約方債務的,由守約方自行或根據銀行間市場登記託管機構相關規定返還違約方。

第十九條 若發生結算失敗,且結算完成款項不足以償還違約方債務的,守約方可就未處置回購債券再次向交易中心提交回購違約處置申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交易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履行回購違約處置業務日常監測職責。

第二十一條 參加回購違約處置的機構應當遵循保密義務,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與對手方有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交易中心發現參與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有權要求參與機構立即停止相關行為,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通報、約談和服務禁止等處理,並視情節嚴重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一)隨意報價或者有意誤導市場,擾亂正常交易秩序;

(二)采取欺詐、脅迫、隱瞞重要信息等手段,妨礙公平交易;

(三)私下達成交易,通過合謀、串通、哄抬價格等方式乾預市場價格;

(四)買方不按成交單約定履行合約;

(五)所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內容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本細則和相關銀行間市場交易、結算規則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回購違約處置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統故障等異常情況,交易中心應盡合理努力采取相應措施,但對於因此給任何方造成的損失,交易中心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守約方、違約方以及買方之間因回購違約處置發生糾紛的,各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的,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或者約定解決。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交易中心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結算公司擔保品違約處置業務指引(試行)

1.總則

1.1【制度依據】為規範擔保品違約處置流程,維護市場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託管結算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依法做好債券回購違約處置有關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央結算公司擔保品管理服務指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1.2【適用情形】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市場成員使用在中央結算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託管的債券作為履約保障擔保品的相關業務,在出現違約情形後,委託公司辦理擔保品違約處置以實現擔保物權的,適用本指引。

1.3【違約處置方式】擔保品違約處置方式包括協議折價、拍賣和變賣。

1.4【業務合規性】業務辦理過程中,市場成員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遵守相關管理規定,不得有不正當利益輸送、破壞市場秩序等行為。

1.5【名詞解釋】下列名詞在本指引中定義如下:

1.5.1擔保品:是指市場成員在辦理擔保品管理業務時,使用託管在公司的用於履約保障的債券。

1.5.2質權方:是指辦理擔保品管理業務時接受擔保品質押的一方。

1.5.3出質方:是指辦理擔保品管理業務時提供擔保品的一方。

1.5.4協議折價:是指出質方出現違約情形後,質權方與出質方協商一致,委託公司按照雙方協商一致的價格折算辦理相關擔保品過戶。

1.5.5拍賣:是指出質方出現違約情形後,質權方委託以公開招標競價方式出售相關擔保品。

1.5.6變賣:是指出質方出現違約情形後,質權方委託公司以公允價值或出質方同意的價格向質權方或第三方市場成員出售相關擔保品。

1.5.8繳款日:是指在拍賣方式下中標人應將中標認購款繳入公司指定的資金账戶,或變賣方式下第三方市場成員應將支付價款繳入公司指定的資金账戶的日期。

1.5.9劃款日:是指公司向質權方指定的資金账戶劃出拍賣所得款或變賣所得款的日期。

1.5.10標的債券:是指在違約處置業務中,作為擔保品的相關債券。

1.5.11公允價值:是指標的債券在拍賣或變賣的前一交易日的中債估值全價。中債估值是指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發布的債券估值。

1.5.12標的債權:是指根據相關協議約定,擔保品所擔保的主債權餘額,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及相關補償金等。

1.5.13拍賣所得款:是指拍賣方式下,所有中標人實際繳納的認購款總額。

1.5.14變賣所得款:是指變賣方式下,第三方市場成員受讓標的債券而實際支付的價款。

1.5.15違約處置債券專戶:是指公司開立的專用於託管擬進行拍賣或變賣的標的債券的債券账戶。

1.5.16違約處置資金專戶:是指公司開立的專用於收取並存管拍賣所得款或變賣所得款的資金账戶。

2.協議折價

2.1【業務申請】當出質方出現違約情形後,質權方和出質方可共同向公司申請辦理協議折價過戶。提交材料如下:

(1)擔保品協議折價申請書(附件1);

(2)主債權合約、質押合約及相關協議複印件;

(3)質權方與出質方就協議折價安排達成的書面協議;

(4)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對其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負責,公司僅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若因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和協議約定的,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及損失均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2.2【過戶辦理】公司受理協議折價申請材料後,將相關標的債券過戶至質權方債券账戶,並依照申請就剩餘標的債券進行解押處理。

2.3【結果通知】根據業務辦理情況,公司將辦理結果通知質權方和出質方。

3.拍賣

3.1【業務申請】當出質方出現違約情形後,質權方可向公司申請辦理擔保品拍賣。提交材料如下:

(1)擔保品拍賣申請書(附件2);

(2)擔保品拍賣招標要素一覽表(見附件3);

(3)主債權合約、質押合約及相關協議複印件;

(4)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對其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負責,公司僅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若因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和協議約定的,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及損失均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3.2【公告發布】公司受理拍賣申請材料後,將標的債券從出質方債券账戶過戶至違約處置債券專戶,並於公告日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發布擔保品拍賣公告(見附件4),公告中不披露質權方和出質方的信息。

3.3【拍賣保留價】標的債券拍賣保留價由公司參考標的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拍賣日前三十個交易日的平均成交價格、標的債券公允價值確定,並在拍賣公告中予以公布。

3.4 【拍賣】

3.4.1投標:拍賣日,投標人需在規定的投標時段內通過指定的方式將《擔保品拍賣投標書》(見附件5)傳真至公司。低於單筆最低投標量和拍賣保留價,或者超過最大可投標額的投標均屬於無效投標。

3.4.2中標:拍賣採用價格招標、全價投標、多重價位中標方式。全場投標總額小於或等於當期招標的債券面額時,投標全部成功;全場投標總額大於當期招標的債券面額時,按照價高優先的原則,將標位從高到低募入,募滿為止。

3.4.3中標結果通知:公司在確認中標結果後,向中標人發送中標結果通知。

3.5 【中標後處理】

3.5.1 繳款:中標人應根據中標結果通知,於繳款日將中標認購款全額劃入違約處置資金專戶中。若未繳款或繳款不足,則應賠償或補償其對相關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5.2補位中標:如中標人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繳款,公司有權根據中標規則募入下一位中標人並向其發送中標結果通知。

3.5.3標的債券過戶:公司根據繳納的中標認購款,按照中標人對應的中標額,將標的債券從違約處置債券專戶過戶至中標人債券账戶中。

3.5.4劃款:質權方應於劃款日15:00前向公司送達《標的債權金額確認書》(見附件6)。公司收到後,對拍賣所得款按以下流程處理:

若拍賣所得款小於或等於標的債權金額,則將拍賣所得款全額劃入質權方資金账戶;

若拍賣所得款大於標的債權金額,則將等於標的債權金額的款項劃入質權方資金账戶,同時將多餘款項劃入出質方資金账戶。

3.5.5剩餘標的債券返還:如有剩餘未中標或未繳款的標的債券,按以下流程處理:

若拍賣所得款小於標的債權金額,則將剩餘標的債券從違約處置債券專戶過戶至出質方債券账戶,並維持質押狀態。質權方可申請再次進行拍賣;

若拍賣所得款大於或等於標的債權金額,則將剩餘標的債券從違約處置債券專戶返還至出質方債券账戶。

3.6【結果通知】根據業務辦理情況,公司將辦理結果通知質權方、出質方及相關各方。

4.變賣

4.1【業務申請】當出質方出現違約情形後,質權方可向公司申請辦理擔保品變賣。提交材料如下:

(1)《擔保品變賣(質權方受讓)申請書》或《擔保品變賣(第三方受讓)申請書》(附件7);

(2)主債權合約、質押合約及相關協議複印件;

(3)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對其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負責,公司僅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若因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和協議約定的,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及損失均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4.2【變賣價格】標的債券的變賣價格應不低於公允價值,若低於公允價值,則需出質方書面同意。

4.3【標的債券過戶】公司受理變賣申請材料後,將標的債券從出質方債券账戶過戶至違約處置債券專戶。

4.4【質權方受讓】質權方受讓標的債券的,公司根據標的債券公允價值和標的債權金額,對標的債券按以下流程處理:

若標的債券公允價值小於或等於標的債權金額,則將全部標的債券從違約處置債券專戶過戶至質權方債券账戶;

若標的債券公允價值大於標的債權金額,則將超出部分的標的債券從違約處置債券專戶返還至出質方債券账戶。

4.5【第三方受讓】第三方市場成員受讓標的債券的,按以下流程處理:

4.5.1繳款:第三方市場成員應根據標的債券的變賣價格和數量,於繳款日將變賣價款全額劃入違約處置資金專戶中。若未繳款或繳款不足,則應賠償或補償其對相關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4.5.2標的債券過戶:公司根據繳款情況,將標的債券從違約處置債券專戶過戶至第三方市場成員債券账戶中。

4.5.3劃款:公司收到款項後,對變賣所得款按以下流程處理:

若變賣所得款小於或等於標的債權金額,則將變賣所得款全額劃入質權方資金账戶;

若變賣所得款大於標的債權金額,則將等於標的債權金額的款項劃入質權方資金账戶,同時將多餘款項劃入出質方資金账戶。

4.5.4剩餘標的債券返還:如有剩餘未變賣或未繳款的標的債券,按以下流程處理:

若變賣所得款小於標的債權金額,則將剩餘標的債券從違約處置債券專戶過戶至出質方債券账戶,並維持質押狀態。質權方可申請再次進行變賣;

若變賣所得款大於或等於標的債權金額,則將剩餘標的債券從違約處置債券專戶返還至出質方債券账戶。

4.6【結果通知】根據業務辦理情況,公司將辦理結果通知質權方、出質方及相關第三方。

5.處置中止

當出現如下情形時,公司將中止擔保品的違約處置:

5.1有權機關要求中止的情形;

5.2出現政策調整或市場大幅波動等異常情況;

5.3公司認為有必要中止的其它情形。

6.附則

6.1公司將每日處置情況向人民銀行報告。

6.2公司有權根據法律、法規或市場運行及反饋情況修改本指引,並向市場公布。

6.3本指引未盡事宜,參照相關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6.4本指引由公司解釋,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金融時報客戶端記者 趙洋、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網站、中國債券信息網

編輯:趙乘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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