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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形股份卷入貪官落馬案 被爆IPO前曾向多名官員賄送

  新浪財經訊 3月1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原寧國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余平的受賄案二審刑事裁定書,對其受賄38.1萬元的違法行為,二審維持原判。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20萬元。

  在余平受賄的15家企業中,有3家企業為A股和新三板的掛牌公司,分別為安徽省鳳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詹氏食品股份公司、安徽安澤電工股份有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這3家企業已涉多起賄送,此前也曾出現在寧國市原落馬副市長胡琳娟的受賄名單中。

  資料顯示,1964年4月出生的余平,曾任寧國市港口鎮鎮長、寧國市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寧國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7年5月20日被郎溪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

  2017年9月6日,經中共宣城市委批準,宣城市紀委對寧國市原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余平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由郎溪縣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經法院一審查明:2008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余平利用其擔任寧國市港口鎮鎮長、寧國市財政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81027元(其中現金233000元、各類購物卡144000元、蘋果4手機一部價值4027元)。

  其中,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余平在擔任寧國市財政局局長期間,為鳳形股份(002760)上市獲得財政支持、政府土地回收款發放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兩次收受鳳形股份董事長陳某共計現金10000元;為詹氏食品、安澤電工在財政獎補資金發放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多次收受詹氏食品董事長詹某某共計現金15000元、詹氏購物卡4000元;安澤電工法人朱某共計捷通購物卡10000元、大潤發超市購物卡5000元。

  具體事實如下:

  1、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余某在擔任寧國市港口鎮鎮長、寧國市財政局局長期間,接受寧國市金山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熊某某的請托,為該公司能盡快獲得港口鎮政府工程款、寧國市政府土地回收款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多次收受熊某某共計現金30000元、聯華超市購物卡5000元。

  2、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余某在擔任寧國市港口鎮鎮長、寧國市財政局局長期間,接受安徽五星養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傳甲的請托,為該公司養殖場的經營、財政獎補資金的兌現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多次收受毛傳甲共計現金30000元、捷通購物卡10000元。

  3、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余某在擔任寧國市港口鎮鎮長、寧國市財政局局長期間,接受安徽恩龍林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請托,為該公司苗圃基地土地流轉、財政補貼資金和農發項目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多次收受李某某共計蘇果超市購物卡11000元、捷通購物卡10000元。

  4、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余某在擔任寧國市財政局局長期間,接受安徽五星養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安徽五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傳乙的請托,為該公司上市財政獎勵扶持政策、農發項目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多次收受毛傳乙共計捷通購物卡40000元。

  5、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余某在擔任寧國市財政局局長期間,接受寧國金輝創業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的請托,為該公司在財政上的擔保貸款和申請調頭資金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多次收受金某某共計現金20000元、捷通購物卡10000元。

  6、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余某在擔任寧國市財政局局長期間,接受安徽寧國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某、行長毛鳳某的請托,為該行在財政資金的存放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收受劉某現金20000元,收受毛鳳某蘋果4手機一部(價值4027元)、鄂爾多斯購物卡5000元、現金5000元、蘇果超市購物卡3000元。

  7、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余某在擔任寧國市財政局局長期間,接受安徽太陽禽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吳某某的請托,為該公司在財政產業化項目申報和獎補資金發放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兩次收受吳某某共計現金10000元、商之都購物卡5000元。

  8、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余某在擔任寧國市財政局局長期間,接受安徽省鳳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陳某的請托,為該公司上市獲得財政支持和政府土地回收款的發放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兩次收受陳某共計現金10000元。

  9、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余某在擔任寧國市財政局局長期間,接受安徽華普節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湯某某的請托,為該公司在財政上的國家項目補貼、調頭資金的申請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多次收受湯某某共計現金10000元、蘇果超市購物卡5000元、捷通購物卡5000元。

  10、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余某在擔任寧國市財政局局長期間,接受安徽省寧國市吳家大院牧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吳某甲的請托,為該公司在財政上的產業化項目、擔保貸款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多次收受吳某甲共計捷通購物卡3000元、公司內部產品購物卡2000元、現金10000元。

  11、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余某在擔任寧國市財政局局長期間,接受寧國市鳳形農林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葛某某的請托,為該公司在財政上的產業化項目和擔保業務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多次收受葛某某共計現金13000元。

  12、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余某在擔任寧國市財政局局長期間,接受安徽華瑞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某的請托,為該公司在財政上的農發項目和擔保業務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多次收受楊某某共計現金60000元。

  13、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余某在擔任寧國市財政局局長期間,接受安徽詹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詹某某的請托,為該公司在財政上的農發項目及獎補資金的發放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多次收受詹某某共計現金15000元、詹氏購物卡4000元。

  14、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余某在擔任寧國市財政局局長期間,接受安徽寧國江南匯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實際負責人、寧國市江南建材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程某某的請托,為該公司非煤礦山整治項目資金的發放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多次收受程某某共計蘇果超市購物卡11000元。

  15、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余某在擔任寧國市財政局局長期間,接受安徽安澤電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的請托,為該公司在財政上的獎補資金發放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多次收受朱某某共計捷通購物卡10000元、大潤發超市購物卡5000元。

責任編輯:張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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