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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吉林、延邊宣判三起涉黑案件 雙遼趙海涉黑案位列其中

4月22日,四平市梨樹縣人民法院、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公開宣判3起涉黑案件。

四平市梨樹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趙海等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3年以來,以被告人趙海為組織者、以被告人趙巍為領導者,以被告人劉國軍、王昱澤等人為骨乾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長期在吉林省雙遼市周邊及雙遼市遼西街吉興村等地,有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通過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佔用農用地、敲詐勒索、賭博等犯罪活動攫取經濟利益,鞏固經濟基礎。該組織為維護在當地的強勢地位,依託強大的經濟基礎,大肆實施多種暴力犯罪,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社會上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給當地群眾造成心理恐慌,在當地造成極其惡劣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海等人形成了人數較多且穩定的犯罪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稱霸一方,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依法認定被告人趙海犯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趙巍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劉東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1萬元。對其他14名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定罪的被告人,根據具體罪責分別判處十四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及並處相應財產刑等刑罰。

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對孫紹亢等1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案進行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併當庭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6年4月以來,被告人孫紹亢網羅糾集有違法、犯罪前科的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多次共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孫紹亢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瀏海龍等4人為積極參加者,其餘10人(其中4人未到案)為一般參加者的犯罪組織。該組織為攫取經濟利益和「揚威立腕」,長期、持續、多次非法攫取錢財,系列實施強迫交易、逞強鬥狠、隨意毆打他人、敲詐勒索、傳授犯罪方法、設計陷害他人、非法討債、跟蹤滋擾、擾亂生產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並對吉林市豆製品產銷領域形成非法控制,業主苦不堪言、業態飽受摧殘,嚴重破壞了經濟與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另查明:該組織在長期固定以強迫交易的「合作方」、「提成」方式攫取經濟利益外,還通過威脅、詐取、強拿硬要、任意佔有等方式奪取已被其所控的豆製品產銷業戶財物,以此滿足其經濟目的並維繫其組織生存發展。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紹亢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孫紹亢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應當對該組織所實施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其餘10名被告人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並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當對其參與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法院遂依照11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孫紹亢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八年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判處了不同數額的財產刑。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肖遙等20人涉黑案件進行二審宣判,裁定依法駁回原審被告人肖遙等人的上訴,維持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敦化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15年以來,以被告人肖遙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欺騙群眾從小額貸款公司貸款,該組織從中收取「介紹費」「手續費」,並以「民間貸款」方式向社會違法發放高利貸,謀取非法經濟利益。為幫助他人討債及討回其發放的「高利貸」,該組織向借款人實施暴力討債,先後在吉林省敦化市有組織大肆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同時,還實施了強姦、窩藏、合約詐騙、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影響了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敦化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肖遙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合約詐騙罪、詐騙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 000元,並處罰金人民幣305 000元。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及相應財產刑刑罰。

二審審理期間,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經審理認為,敦化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根據審理查明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情節、性質及對社會危害程度等,作出對各被告人認定的罪名及處以刑罰的判決無不當之處。肖遙等被告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故依法駁回肖遙等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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