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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憲章簽署日,我們一起回顧大憲章文本的歷史

摘自Holt著《大憲章》(Magna Carta),此部分為畢競悅翻譯,該書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有四個已存的大憲章的原始版本,兩個在大英圖書館(BritishLibrary),一個在林肯教堂(LincolnCathedral),一個在薩利斯伯裡教堂(SalisburyCathedral)。這些按照慣例被標記為Ci,Cii,L和S。Ci在1731年棉質圖書館大火中損壞嚴重;它的雕刻版1733年由約翰·派恩(JohnPine)出版。其他的版本則保存完好,儘管沒有一份現在擁有國王的印章。馬修·黑爾發現並注意到,還有另一份可能的原始版本,它被“寄去了蒂克斯伯裡(Tewkesbury)修道院”。迄今所知,這個版本已經不存在了。

L和S的確可能存放於1215年獲得這兩個版本的郡;Ci可能轉移到了五港同盟(CinquePorts)*。Ci和Cii共同有一小部分修正,在下文將會提到。這些曾證明,它們的起草或者早於或者晚於L和S,但是它們不比臨摹者的疏忽更嚴謹。爭論並不重要。爭論實質上是由於假設存在唯一的權威的原始版本,就是在蘭尼米德的儀式上簽署的版本,而其他版本都是仿照的。這個假設首先受到了後來的權威之一V.H.加爾布賴特(Galbraith)教授的質疑,現在這個假設已經被推翻。沒有任何合理理由認為已存文本中的一個優先於其他,也沒有必要這樣做。可能S是一個例外,其他都應同等重視。

S有它自己獨特的問題。其他三份都明確存放於文秘署(theChancery);S則不是,至少直到發現S的書記官曾對文秘署的其他文獻進行過工作。他的手法非常“咬文嚼字”。然而這沒有削弱S的可信性。根據當時蘭尼米德和溫莎的情況,文秘署可能增派了書記官幫助處理爭端解決所需要的這份長檔案(即使如此,他們的工作也不引人注目):更可能的是,S是一個接受者的作品,一個使者或者一個郡的代理人為了獲得國璽的授權而製作——一個可以接受的、儘管今天看來非常的程式。它現在沒有印章和附件,但是文獻底部破裂部分的殘余與給國璽附上絲帶的官方做法一致。這是不大通常的做法,但是模仿者不大可能做出的樣式,這確認了S曾經蓋有國璽。它可能是接受者的作品的事實沒有破壞它是一個可信的文本的地位。因而不必奇怪,S可能不是偽造品。

約翰·福克斯爵士(SirJohnFox)在1924年、A.J.科林斯(Collins)在1948年和G.R.C.D.戴維斯(Davis)在1963年都描述過這四個版本。約翰·福克斯爵士校訂它們的手稿現在存放於大英圖書館,編號AdditionalMS41178;詳細地敘述了它們的區別。

大憲章沒有在憲章卷檔中登記,沒有直接證據表明,財政部保留了一份。1217年朗伯斯條約的一個版本記錄了,路易斯王子準備恢復財物署(Exchequer)案卷、猶太人憲章、國王約翰時期在蘭尼米德訂立的自由憲章以及其他歸他所有的財物署文本。這不僅意味著,路易斯擁有1215年憲章的版本,而且意味著這些文本構成了政府檔案的一部分。然而,已知政府擁有的唯一版本是赦令(LettersTestimonial),1323年左右當它們被抄入財政部紅皮書之時,它存放在財政部接收部門。然而,沒有證據表明,如A.J.科林斯認為的那樣,文秘署把這些作為經鑒別的真品和1215年憲章的副本而保存。赦令很明顯是為貴族而製作,不是為了國王,在蘭尼米德會議後它們可能保留在貴族手中,並且根據朗伯斯條約的條款交出。因而不確定的是,它們由國王在開始時作為鑒定為真的原始版本使用,儘管國王可能為自己做了備份。這不是本質上不可能的;調查皇家森林規定的執行很明顯演變為爭端,國王召集主教們作為調節人,支持他的控訴;他可能同樣獲得了一份赦令的副本以防止偽造。

在其他地方我曾經嘗試解釋貴族法案與大憲章條款順序的區別。很大程度上,大憲章比籌備檔案具有更好的、更合乎邏輯的順序。前面討論過在大憲章開頭見證人不尋常的位置。但這個名單本身包含一個問題,切尼注意到了這一點。即它包括索斯伯利伯爵威廉的名字。《諾曼底公爵史》(HistoiredesducsdeNormandie)一書現在清晰地表明,國王在斯泰恩斯(Staines)議和,沒有征詢威廉伯爵的意見,他正在從事於鎮壓埃克塞特(Exeter)附近的起義,從那以後直到6月19日他很少有時間到蘭尼米德。有可能國王在溫切斯特向伯爵提出解決條款,他們可能於6月5日到8日在那裡見面。見證人的職能是證明授權的真實性;當憲章簽署時,見證人不必出席。但是這種解釋無力說明《諾曼底公爵史》一書中的故事。這也無法說明,威廉於19日之後見證了大憲章的條款,為什麽他應該名列見證15日的授權檔案的人之中。如我前面提示的,儘管國王同父異母的兄弟沒有出席,但是他在危機中曾經並且一直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為了推進解決,並且表明他也讚同,他的名字也包含在內。由於威廉因特羅布裡奇(Trowbridge)反目,而糾紛的迅速解決是支持他的對手波鴻的亨利,因而威廉的同意將是解決的重要部分。

大憲章的草案提出了最吸引人的問題。在聖奧爾本斯,溫德弗的羅格接觸到安全條款的唯一版本,與《法案》和《大憲章》不同,這個版本更激進。這可能在起草《法案》之前就被否決了,儘管它作為替代方案的可能性還無法排除。因而很難把它與蘭尼米德事件協調起來。加爾布萊特在亨廷頓圖書館(HuntingtonLibrary)MSS中(MSHM25782)發現的“草案”則很容易與蘭尼米德事件聯繫起來,加爾布萊特1967年評論過這個版本。從這個版本(H)的不同資訊中,加爾布萊特查明了六處,他認為是草案問題,而不是記錄員的錯誤,但在這個長度的檔案中,其特點相同之處已經足夠。這六處是:

a.第2條:規定貴族繳稅,H是100m.,而不是?100。

b.第55條:H規定“Omnesfinesquifactisuntnobiscumprodotibus,maritagiis,hereditatibusetamerciamentisetaliisinjusteetcontralegem……”這個說明在大憲章中略掉了,但是幾乎與《法案》第37條相同。

c.第61條:H規定“dabimuslicenciam”,而大憲章規定“damuslicenciam”。

d.第61條:H規定“Etnosnihilimpetrabimuspernosnecperaliumadominopapa……”。這類似於《法案》第49條:“PreterearexfacieteossecurospercartasarchiepiscopietepiscoporumetmagistriPandulfiquodnichilimpetrabitadominopapa……”。大憲章規定:“Etnosnichilimpetrabimusabaliquot……”,因而略掉了所有提及教皇的地方。

e.第62條:H規定“faciemuseishaberelitterastestimoniales”,而大憲章規定:“fecimuseisfierilitterastestimonials”。

f.第63條:H規定,“DatapermanumnostramapudWindesor’quintodecimodieJuniiannoregninostrilseptimodecimo”。

正如加爾布萊特總結的,這很可能是《法案》與《大憲章》之間的一份草案的複製品。在兩個條款中(c,e),它所說的將來的事情,在《大憲章》中則說的是“現在”。在第2條中,它強調了關於繳稅的措辭。在兩個條款中(55,61),它更接近於《法案》,而不是《大憲章》,在其中的一條中,區別尤為明顯,因為它還規定了不得訴諸於教皇,在《大憲章》中教皇被定分止爭的“任何人”所代替。最後,大憲章是在溫莎簽訂的,起草的艱難工作最有可能在那之前已經完成,而不是在斯泰恩斯的草場上完成。H極可能是提交給蘭尼米德商討的草案;如果是這樣,那麽在討論和修正之後,它將成為最終版本的保證,它的日期能很好地解釋為什麽6月15日是所有版本的簽署日。

這種解釋是一個巧妙的解決方案;事實上也可能是正確的。如果有問題,那就是在日期和保證書方面。還有另一個版本(R),存放於著名的法律收藏之地博德利圖書館(Bodleian),編號RawlinsonMS641。在第2條,它也規定了100m.,但是沒有H.R.版本的其他不同地方,它的落款與大憲章相同,除了日期,在這個版本中是“sextodecimodieiunii”。因而很可能不只有一份“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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