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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自由:誰的自由?如何自由?為什麽自由?

學術自由:誰的自由?如何自由?為什麽自由?

——評羅伯特·波斯特《民主、專業知識與學術自由》

(代譯序)

文 |左亦魯

左亦魯,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研究領域為憲法和網絡法。本文原載《讀書》2014年第2期。

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都是我們所珍視的權利,但兩者之間是否可能存在衝突?在《民主、專業知識與學術自由:現代國家的第一修正案理論》全書開篇,耶魯法學院現任院長、著名憲法學家羅伯特·波斯特(Robert Post)教授拋出了這一問題。波斯特所針對的對象非常明確——他要挑戰的正是美國理論界和實務界長期以來對學術自由的主流理解。這種觀點往往把學術自由視作某一類特殊主體——“學者或學術機構”——的言論自由。在這種觀點看來,學術自由與言論自由間是一種特殊與一般的關係,學術自由是言論自由下屬的一個分支,而言論自由的基本邏輯和原則同樣可以適用於學術自由。

但波斯特認為,最大的謬誤莫過於把學術自由與言論自由混為一談。在他看來,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應分別服務於民主正當(democratic legitimation)和民主勝任(democratic competence)這兩種完全不同的價值,這兩種權利從而應有各自完全不同的基礎、邏輯和原則。具體而言,民主正當意味著言論自由可以使政府變得“正當”,即言論自由可以幫助政府建立作為一個民主政府的正當性;民主勝任則被波斯特定義為公民個人“認知能力的增強”(cognitive empowerment),換言之,學術自由的價值在於它使公民能夠“勝任民主”。

這是一本關於學術自由的書,但又不僅僅是。本書的副標題“現代國家的第一修正案理論”暴露了作者的“野心”。波斯特要構建的是一套第一修正案理論——而不只是有關言論自由或學術自由理論。通過“民主正當 vs 民主勝任”這樣一種兩分法和二元結構,波斯特一改第一修正案之下言論自由“一家獨大”和“隻手遮天”的局面,把民主勝任和學術自由放到了一個與言論自由並駕齊驅的位置。之所以如此“拔高”學術自由,倒也不是因為波斯特比其他人更熱愛這項權利。答案同樣隱藏在本書的副標題之中——這種重視是基於波斯特對現代國家和現代社會的認識。

“要想生存和發展,任何一個現代社會都需要專業知識。”——在波斯特看來,現代社會的一個顯著特徵就是對專家和專業知識的高度依賴。現代社會的運作和治理正是建立在這些專家和專業知識之上。作者喜歡舉這樣一個例子:要回答香煙是否會致癌或鈈-239的半衰期是否是24000年,抑或是否應該提高關稅這樣的問題,普通公民和民主政府在決策時,除了相信和依靠專家和專業知識外別無選擇。可培養一名專家需要多年的訓練與選拔,專業知識更是只有通過極其複雜嚴格的專業和學科實踐才能被生產和複製出來。因此,專業知識以及能夠製造這些專業知識的專業實踐才是波斯特真正的關懷所在;而之所以選擇學術自由,因為這是目前我們所擁有的保護此類知識和實踐最有效的法律武器。

基於“民主正當 vs 民主勝任”的兩分法,波斯特把對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的理解放在一起,兩者共同構成了他為現代國家量身打造的第一修正案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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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自由:一種特殊的言論自由?

如果說,波斯特試圖把學術自由從言論自由的遮蔽下解放出來,主張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應圍繞民主正當和民主勝任分別建構和展開,那麽他所反對的正是那種通過言論自由來想象學術自由或把學術自由視作“學者的言論自由”的觀點。而後者,恰恰代表了美國國內對學術自由的主流理解。

沃爾特·梅茲格(Walter Metzger)曾指出美國主要存在兩種對學術自由的定義:一種是學術自由的“職業定義”(professional definition),另一種則是“憲法定義”(constitutional definition)。前者是指包括大學管理者、教授、研究人員在內的學術共同體就學術自由所形成的共識,其代表是美國大學教授聯合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 AAUP)的《1915年關於學術自由原則和學術終身製的宣言》(以下簡稱《1915年宣言》)和《1940年關於學術自由和終身製原則的聲明》(以下簡稱《1940年聲明》);後者則從法院的判決和法學家的著述中發展而來,它代表了法律共同體對作為一項第一修正案權利的學術自由的通行理解。無論是“職業定義”還是“憲法定義”,兩者在某種程度上都存在用言論自由去“保護”學術自由的傾向。

在學術共同體內,這種傾向的代表是《1915年宣言》和《1940年聲明》。直到今天,這兩份文本仍具有不可動搖的經典和權威地位,它們奠定並主宰著美國人對學術自由的思考和討論,其中,有關“三大自由”的定義影響尤為深遠。二者都把學術自由定義為包含“三大自由”:學者研究和發表的權利;學者在課堂上講授和教學的權利;學者發表校外言論(extramural speech)的自由。細看之下不難發現,“表達”與“言說”無疑構成了上述“三大自由”的核心;或者說,“三大自由”所列舉的幾種“行為”或“活動”——無論是“研究和發表”,還是“講授和教學”,抑或“校外言論”——均可被抽象或化約成與表達和言說有關的活動。在這種定義下,將學術自由理解為“學者的言論自由”似乎倒也並無不妥。

在法律上,上述傾向則體現在美國最高法院有關學術自由的一系列判例中。學術自由“憲法化”的歷史並不長,它誕生於美國20世紀50年代“麥卡錫主義”的陰影。1951年的斯威齊訴新罕布什爾案(Sweezy v New Hampshire)標誌著學術自由正式成為一項受憲法保護的第一修正案權利。在1967年,最高法院進一步提出了“學術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殊關切”這一著名觀點(Keyishian v Board of Regents)。如波斯特所言,第一修正案長期以來都被主要用於保護言論自由。無論學者們是否願意,他們都不得不承認,在最高法院對第一修正案的解讀中,言論自由一直具有某種籠罩性或統治性的影響。而伴隨著有關判例的逐漸豐富和發展,最高法院也日益把第一修正案原則——特別是言論自由原則——適用於學術自由。當前美國司法和學術界對學術自由的最大爭論——所謂學術自由的“機構化進路”(institutional approach)和“個人化進路”(individual approach)之爭——正濃縮了上述傾向。這場爭論的焦點在於,學術自由究竟應該首先屬於作為機構的大學,還是作為個體的教授。但爭論中的這種“異”卻恰恰體現了雙方的“同”——雙方其實都是以言論自由為模板將學術自由想象成對表達自由和自主等利益的保護;換言之,雙方其實只是在爭論誰是權利的主體,但對於學術自由這一權利的性質和邏輯並不存在根本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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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自由、言論自由與第一修正案理論

波斯特在本書中不僅要對學術自由“正本清源”、“撥亂反正”,他更試圖構建一套完整的第一修正案理論。明白了波斯特的問題意識,我們也就清楚了應將本書放在哪一條學術脈絡中閱讀。顯然,被我們拿來參照對比的更多地應是第一修正案著作,而不僅僅是有關學術自由的理論。在美國法學院絕大多數第一修正案案例教科書中,1919年的申克訴美國案(Schenck v United States)都被視作第一修正案“第一案”。在此之後,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學者們主要發展出了三種第一修正案理論。它們分別是思想市場理論(Marketplace of Ideas Theory)、共和主義理論(Republican Theory)或自治理論(Self-Government Theory)以及自主理論(Autonomy Theory)。按照波斯特的說法,這三種理論分別代表了三種對第一修正案目的(purpose)和所服務價值(value)的解釋,它們依次為第一修正案的認知(cognitive)目的、政治(political)目的和倫理(ethical)目的。

作為一名第一修正案學者,波斯特的學術出身和淵源可被歸為共和主義理論一派。如其名字所示,共和主義理論家聚焦於第一修正案與美國共和政體間的關係。共和主義理論認為一切可以對美國共和政體做出貢獻的言論(甚至包括一些活動)都應受到保護。由於不少學者都將自治視為美國共和政體的核心,因此共和主義理論往往又被稱為自治理論。作為一種第一修正案理論,其起源可被追溯至布蘭代斯大法官在惠特尼訴加州案(Whitney v Califor年)中文采飛揚的附議;但對其最早也最為系統的闡述則來自美國著名教育家、哲學家亞歷山大·米克爾約翰(Alexander Meiklejohn)。

米克爾約翰同樣把自治視為美國共和政體的核心,而自治的關鍵則是選舉。米克爾約翰對選舉的理解要比同時代的其他學者更為全面和深刻。他認為,自治並不是簡單地把選票投入票箱,真正成熟、健康的自治要求選民在投票前必須對相關議題和信息有充分的了解,並擁有足夠的判斷力去做出理性的選擇。第一修正案的目的和價值就在於幫助公民實現真正的自治。因此,第一修正案保護所有能夠幫助公民更好地自治的言論和活動。用米克爾約翰自己的話來說,一切能幫助公民“更好地投票”(to better vote)的言論與活動都應該被保護,這其中除了典型的政治言論,還包括科學、藝術、文學、哲學和教育等在內的“非政治表達”。或許與米克爾約翰自身是教育家和大學校長而非法律人出身有關,他的整套理論都是建立在言論的“教育和信息性功能”之上。在他之後的共和主義理論家們雖然學術與政治觀點各異;但萬變不離其宗,他們都認同第一修正案的目的在於保護那些可以促進美國共和自治政體的言論。波斯特的理論同樣建立在第一修正案與美國政體間的關係上。但他對共和主義理論又進行了相當程度的改造甚至顛覆。

波斯特視公共意見(public opinion)為美國自治政體的核心。受麥迪遜“公共意見是每個自由政府的真正主權”這一著名論述的影響,波斯特認為,真正的自治政府就是一個由公共意見統治的政府。公民只有在認為自己是所服從法律的真正來源時,他們才會認為自己是在統治自己。而只有確保每個普通公民都有機會影響公共意見,並保證政府對公共意見有所回應,公民才有可能建立對政府的歸屬和認同感。因此,言論自由所要保護的就是這個能夠影響和塑造公共意見的過程——公共對話(public discourse)。唯有如此,公民才會認為他們是在自己統治自己,他們的政府是一個自治政府。民主正當的意義正是體現在這裡——言論自由使公民認可自己的政府,從而確立了政府的民主正當性。

波斯特若止步於此,本書的價值便會大打折扣。重視公共對話的共和主義理論家不是只有他一人,波斯特在耶魯法學院的同事歐文·費斯(Owen Fiss)(波斯特把本書獻給了費斯)和哈佛法學院的凱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等學者亦在此列。更準確地講,受晚近哲學和政治理論發展的影響,第一修正案共和主義理論的關注點近年來逐漸轉向民主商談或協商式民主(即桑斯坦所謂“麥迪遜式民主”)。這在很大程度上是波斯特、費斯和桑斯坦這一代共和主義理論家與以米克爾約翰為代表的第一代理論家間的學術“代溝”。

波斯特最大的貢獻是在公共對話之外的民主勝任。但單就概念本身而言,民主勝任也不是波斯特的首創。波斯特把“民主勝任”定義為“個人認知能力的增強”,這其實仍舊是非常“米克爾約翰式”的理解。“公民個人認知能力的增強”就是米克爾約翰所說“幫助公民更好地投票”的升級版。換言之,民主勝任這一價值仍舊是基於言論的“教育和信息功能”。但波斯特的貢獻就在於,他重新分配或劃定了民主勝任這一價值的歸屬,對此則需要結合“兩分法”和“二元結構”來一同分析。

如前所述,包括米克爾約翰在內的共和主義理論可能早就提出了民主勝任的雛形,但他們卻認為,這一價值應屬於公共對話之中。更準確地說,這些共和主義理論家並不區分公共與非公共對話,在他們的想象中第一修正案只存在一個領域、一種價值。正是在這種意義上,我將這些傳統理論稱為“一元的”第一修正案理論——這些理論隻關注公共對話(或不進行領域的劃分),並主張第一修正案有且只有一個核心原則或價值貫穿始終。

但波斯特卻把目光投向了公共對話之外——這一傳統第一修正案理論視野中的“外太空”和“無人區”。更重要的是,波斯特顛覆了傳統的一元結構,建立了一套“二元”的第一修正案理論——公共對話之中的言論自由應服務於民主正當,公共對話之外的學術自由則基於民主勝任。第一修正案第一次擁有了兩個領域和兩種價值,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則在這兩個領域圍繞兩種價值各自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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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特的“兩分法”和“二元結構”:

民主正當 vs民主勝任

基於波斯特的論述,民主勝任下學術自由與民主正當下言論自由的不同可被總結為以下四點:

第一,民主正當要求公共對話中的言論自由應基於平等和寬容,但民主勝任則往往強調權威並具有“歧視性”(discriminative)。我們很好理解言論自由對平等的追求。從民主正當的角度看,只有當每個參與公共對話的公民都感覺自己受到平等對待,他們才可能把政府決策和法律視為己出;反之,如果他們遭受了不平等待遇或被剝奪了發言權,公民無論如何也不會把政府行為甚至政府本身視為具有正當性的。不僅是共和主義理論,這種對平等的追求同樣也被思想市場理論和自主理論分享。思想市場理論預設了每位競爭參與者和每種觀點都是平等的,言論自由的理想狀態就是不同觀點和思潮可以在這一前提下自由公平地競爭。對於自主理論家來說,平等更是題中之義。因為,自主理論的前提就是每個人都應被視作平等自主的主體,言論與表達之所以值得保護,就是因為它們關乎這些平等主體的自我滿足、自我實現和自我完善。在這種意義上,民主正當這一概念是共和主義理論對思想市場理論和自主理論的吸收與融合——對民主正當至關重要的公共對話,也是一個不同觀點交流與碰撞的思想市場;而通過參與公共對話來影響和塑造公共意見,作為自主主體的公民同樣實現了自我滿足與自我發展。

但專業知識和專業實踐卻並非如此。此類知識和實踐在本質上是強調權威和具有“歧視性”的——必須通過強製和“歧視”把正確、真實、有價值的言論與錯誤、虛假和無價值的言論區分開來。專業學術期刊是最典型的例子。如波斯特所言,任何曾向《自然》、《科學》或《柳葉刀》等雜誌投稿的人都能馬上體會到此類頂級期刊所具有的高度歧視和選擇性。這些期刊所淘汰和排除的言論要遠遠多於它們發表的言論。但此類刊物的價值和貢獻恰恰在此。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生產和選拔出普通公民和外行讀者可以信賴的專業知識——只有這樣,才能服務於民主勝任的價值。學術期刊不過是專業知識和實踐的一個縮影,教授聘任與晉升、學術評獎以及課題和資助申請亦是如此。如果把公共對話中的平等與寬容強加於此類實踐,這既是荒謬的也將是災難性的。

第二,民主正當把公共對話想象為一個意見領域(sphere of opinion),而公共對話外的學術和專業言論則屬於知識領域(sphere of knowledge)。民主正當傾向於把一切公共對話內的言論都“轉化”為意見。但意見只是意見,對錯真假等標準是不能被強加於公共對話中的意見的。在著名的紐約時報訴薩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中,為了給言論自由留出足夠的“呼吸空間”,美國最高法院宣稱除非能夠證明被告存在“實際惡意”,否則政府不能在涉及公共議題時懲罰對事實的錯誤陳述。如果說薩利文案尚且主張政府在公共對話中不應懲罰錯誤的意見(但這至少還承認存在真假對錯之分),這一原則在格茨訴羅伯特·韋爾奇案(Gertz v Robert Welch)中演變成“第一修正案之下不存在錯誤的觀點”(Under the First Amendment there is no such thing as a false idea)這一著名論述。換言之,錯誤或不真實的言論不僅不應被懲罰,連正確與錯誤的區分也被一並取消了。意見或許不分對錯,但是區分真假對錯卻是知識領域最高的標準和原則之一。如前所述,在專業知識和實踐中,民主勝任要求錯誤、虛假和不合格的言論必須受到歧視、限制和懲罰。在此,民主勝任對學術自由的要求可以類比於其對職業言論的要求。在不當執業訴訟中,出具了不合格法律意見書的律師和因錯誤診斷而導致醫療事故的醫生不能以自己的建議只是一種意見,或“第一修正案下不存在錯誤的觀點”來為自己辯護。與醫生和律師一樣,教授和學者同樣不能通過主張自己不合格或糟糕的研究只是一種“意見”作為抗辯;相反,他們的言論必須接受評判和審查,而評判和審查他們的則是由同行評審或專業權威所代表的知識的標準。

第三,公共對話中禁止對言論“基於內容”(content-based)的審查,而專業知識和實踐卻必須“基於內容”。在第一修正案判例中,“基於內容”或“基於觀點”是指完全根據言論的內容或觀點做出的政府管制,比如一部禁止公民評論“棱鏡”計劃或禁止公民批評“棱鏡”計劃的法律。與之相對的則是“內容中立”(content-neutral)的立法,比如立法禁止公民在紐約時報廣場發表演說。後一類管制雖然同樣可能限制言論,但它至少“一視同仁”,並不針對某類特定內容或觀點。一直以來,因對言論危害最大,一部法律一旦被貼上“基於內容”的標簽,就必須接受極難通過的“嚴格審查”(strict scrutiny)。波斯特曾將對“基於內容”立法的禁止稱為“美國第一修正案的基石”。既然公共對話內的一切言論都被視作意見,政府不應也不能區分對錯真假,那麽禁止政府去審查言論的內容就變得順理成章。但在學術和專業言論的領域,無論是專業期刊同行評審的審稿過程,還是課題申請或教授會上對聘任和晉升教授的投票,對作品和言論內容的評判與審查都是這類程序的核心。這種審查不僅要“基於內容”,還必須對內容進行最嚴格、挑剔和“歧視性的”的審視。可以說,“基於內容”的審查構成了學術和科研活動每時每刻的工作。民主勝任的關鍵就在於確保專業言論和知識的內容與實質是“專業”和“勝任”的。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公共對話是“基於發言者”(speaker-based)而學術自由卻建立在“基於聽眾”(listener-based)的立場上。即便是望文生義,讀者也會很容易看出言論自由事關“說”與“表達”,而發出這些動作的主體顯然是“發言者”。歐文·費斯因此曾將美國言論自由的經典想象形象地概括為“街頭發言者”(the street corner speaker)範式。從民主正當的角度看,只有當公民認為自己能夠自由平等地通過“說”或“討論”來塑造和影響公共意見,他們才會認可政府的正當性。換言之,在民主正當的視角下,“我們人民”就是“我們發言者”。思想市場理論和自主理論同樣是“基於發言者”的。所謂思想市場,正是一個讓不同發言者和他們的觀點自由競爭的平台;而自主理論所關注的自我實現、自我表達和自我滿足,也毫無疑問是站在主體——也就是“發言者”——的立場上。在“基於發言者”這一立場上,行使言論自由的主體(發言者)與這種權利所服務的對象(也是發言者)是重合的——保護發言者的權利正是為了服務發言者自身的利益。

但民主勝任卻顛覆了上述格局。在民主勝任的價值下,行使學術自由的當然主要是教授和學者——他們仍然是學術自由中的“發言者”;但學術自由所服務的對象卻首先是“我們人民”,而非專家與學者——民主勝任是為了增強廣大普通公民的“個人認知能力”,而不是專家與學者自身的利益。作為“沉默的大多數”,“我們人民”並不參與專業知識的創造和傳播;相反,作為“外行”,他們只能信賴專家和專業知識——廣大普通公民只能以聽眾、觀眾和讀者的身份消極被動地接收、相信這些知識。換言之,民主勝任使行使學術自由的主體(作為發言者的教授和學者)與其所服務的對象(作為聽眾的公民)發生分離。言論自由中的那種“重合”在學術自由中不複存在。在專業知識的語境中,“我們人民”變成了“我們聽眾”。

這種“基於聽眾”的立場同樣可以在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中找到雛形。波斯特心中的理想範本是最高法院有關商業廣告的原則。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裡,商業廣告一直不是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Valentine v Chrestensen)。但從1975年的弗吉尼亞藥劑委員會訴弗吉尼亞消費者協會案(Virgi年 State Board of Pharmacy v Virgi年 Citizens Consumer Council)開始,最高法院開始把商業廣告納入憲法保護。最高法院宣稱:“廣告,雖然是商業的,卻承載著與當下重要議題相關的信息。”其推理關鍵在於提出商業廣告與“民主社會中的公共決策有關”,廣告所傳達的信息與應該如何管制美國經濟的“明智意見的形成”有關。波斯特認為,法院的推理包含了民主勝任的雛形——商業廣告之所以得到保護,是因為它具有一定的“信息功能”,它可以為自治和民主決策提供必要的信息——換言之,商業廣告也可以增強公民的“個人認知能力”。但民主勝任價值也是一把“雙刃劍”——商業廣告也要為獲得憲法保護付出“代價”。正因為保護商業廣告是為了服務大眾,而為了更好地服務大眾,政府可以隨時審查商業廣告的內容以確保它們是真實、準確和充分的;對於那些無法“勝任”的廣告,政府則可以予以懲罰甚至禁止。

同樣,聯邦最高法院在涉及新聞自由和大眾媒體管制時也曾采取類似“基於聽眾”的立場。在1969年著名的紅獅案(Red Lion v FCC)中,為了支持聯邦通訊委員會“公平原則”管制的合憲性,懷特大法官指出:“作為整體的人民(people as a whole)享有無線電上言論自由的利益,並且他們擁有使媒介履行其第一修正案目的的集體權利。最為重要的是,言論自由是觀眾和聽眾——而不是廣播者——的權利。”換言之,大眾媒體之所以享有新聞自由,是因為他們能夠服務“作為整體的人民”;而為了更好地服務人民,政府可以管制媒體並要求它們承擔相應的責任與義務。

兩者間的區別可大致總結為下表:

誰的自由?如何自由?為什麽自由?

最後回到本文的標題“學術自由:誰的自由?如何自由?為什麽自由?”上。在這三個問題中,本書中最大的貢獻無疑在於作者對後兩個問題的思考。

我們為什麽要保護學術自由?民主勝任是波斯特給出的答案。他希望借此重新奠定學術自由的憲法基礎。民主勝任意味著,保護學術自由是因為它可以服務於“作為整體的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學者或大學自身的利益。學術自由從一項基於個人的、義務論式的、傾向於消極自由的權利,被改造為一種基於共同體的、工具主義的、具有更多積極自由色彩的權利。換言之,波斯特把學術自由變成了一種“民享”(for the people)的權利,其意義和功能主要在於“為人民服務”。很多人批評波斯特這是在“降低”學術自由;在某種意義上,也的確如此。但如果我們換一個角度——從民主的角度看,波斯特其實重塑了學術自由與民主間的關係。學術自由不再是一種基於“個人 vs 政府”或“個人 vs 社會”想象的對抗性的個人權利;相反,民主勝任使學術自由深深嵌套在民主社會與共同體之中。這種“降低”反而使學術自由與民主間的關係由對抗轉向和諧。這或許為學術自由提供了一個更加穩固的理論基礎。

同時,民主勝任也是對“如何自由”的回答。波斯特打破了很多人對學術自由玫瑰色的想象,很多時候,他反倒更像是在展示學術自由是多麽的“不自由”。如他所言,“學術自由隻保護符合‘專業規範’的學術言論。”而《1915年宣言》也明確宣告,“學術自由是以職業標準去追求‘學術志業’的自由。”於是,民主勝任之下學術自由的邏輯就變成了:為了享受學術自由,學者必須服務於民主勝任;而為了服務於民主勝任,學者必須首先保證自己是勝任和夠格的。換言之,學術自由是有“門檻”和資質的——我們要想主張學術自由,必須首先證明自己“配得上”學術自由——學術自由隻保護專家和專業人士對專業問題的專業研究。由此引出一個問題:如果專家和學者想以公共知識分子的身份就非其專業的公共議題發表看法怎麽辦?根據《1915年宣言》和《1940年聲明》,這屬於“三大自由”中的第三項即“校外言論”,其理應受到保護。但同樣值得注意的是,至少在美國,專家和學者的校外言論一直是參照普通公民的一般言論自由來保護的。換言之,當專家學者就公共議題發表看法時,他們是以公民而非學者的身份發言,他們其實應受言論自由而非學術自由保護。

似乎只有在“誰的自由”這一問題上,波斯特沒有去挑戰傳統觀點。與絕大多數學者一樣,波斯特也認為行使學術自由這一權利的,主要還是學者和學術機構。對於學術自由“機構化進路”和“個人化進路”之爭,波斯特並沒有選擇站隊。在他看來,民主勝任完全可以實現兩者的調和:一切能夠服務於民主勝任價值的主體都可以享受學術自由,其中自然既包括機構也包括個人。但縱觀全書,波斯特的整套理論似乎都建立在一個相當“精英主義”的前提上:有且只有專家學者和學術機構才能創造現代社會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對波斯特而言,這一前提是已給定和不須討論的,這是他全書的起點與基點。

但在去年年底耶魯法學院為本書舉行的新書發布會上,波斯特的同事、作為評論嘉賓的傑克·巴爾金(Jack Balkin)教授卻對這一前提發起挑戰。巴爾金承認,從短期看,專家學者和學術機構對專業知識的壟斷的確不可動搖。但長期呢?巴爾金請現場聽眾注意兩個背景。對於第一個背景,大家都耳熟能詳,即以互聯網為代表的新技術對知識和技術“民主化”的推動。但巴爾金口中第二個背景卻是一個非常具體的事件——麻省理工學院在2007年將其全部課程在網上開放於公眾的決定。巴爾金用他標誌性的調侃口吻請台下聽眾和他一起“暢想未來”:這是否會是漫長歷史進程中第一塊倒下的多米諾骨牌?是否有一天,學者和大學對專業知識的壟斷將不複存在,被今天的我們視為理所當然的教授、學生、學科和大學等概念最終也會消亡?

巴爾金的這一“猜想”無疑會被很多人視為天方夜譚,但卻引起了當時坐在台下的我的思考。倒不是因為同意他的觀點,而是巴爾金天馬行空的猜想的確為我們點出了一種思考的可能性:我們是否能夠,並且敢於擁有一種對學術自由更加“民主”的想象?在波斯特將之改造成一種“民享”的權利之後,我們是否可將學術自由進一步變成一種“民有”(of the people)和“民治”(by the people)的權利?換言之,我們是否能從“精英和貴族式”的學術自由走向“人民或民主”的“學術自由”——把學術自由變成一種屬於普通公民的、保護他們研究和探索自由的權利?不過,這已經需要另一篇文章來討論了。

編輯 | 二二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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