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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讀懂土地承包政策的“穩”與“活”: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

本文為《財經》 與騰訊新聞獨家合作內容,謝絕轉載

文/《財經》記者 焦建 編輯/蘇琦

“保持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長久不變、保持農戶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基本權利長久不變,同時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提出上述表述。

針對如何保障農民土地承包權益,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等內容,《意見》實際可被看作為對黨的十九大所提出的“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的相關細化。

“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這一政策安排既體現了‘穩’,也體現了‘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部長葉興慶對《財經》記者分析指出。

承包期延長與權益細化

自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曾兩次延長承包期限。此次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長三十年,意味著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從第一輪承包開始算起,將保持穩定達七十五年。

“這足以體現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對擁有承包地的普通農戶及流轉承包地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都能起到穩預期的作用。”葉興慶認為。

除承包期限延長外,《意見》亦強調: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確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享有土地權益,不斷探索具體實現形式,不搞土地私有化;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基礎性地位,不論經營權如何流轉,不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如何發展,都不能動搖農民家庭土地承包地位。

亦有相關學者認為,這實際上是對當前中國“三農”領域各方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了回應。實際上《意見》也提出:實行“長久不變”有利於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促進中國特色現代農業發展,推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保持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值得提出的一點時,隨著中國“三農”格局的不斷變化,中國的農村土地承包制度亦在不斷健全相關制度體系,依法細化並維護農民承包土地的各項權利。

例如,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發展和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農業經營規模是近些年來中國農業的現實需要。在實行“長久不變”的基礎上,中國亦在促進形成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格局,穩定承包權,維護廣大農戶的承包權益,放活經營權,以此加速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

實際上,在2014年印發的《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三權分置”改革被首次提出;在2016年《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中,則要求各地區結合實際落實。

《意見》對此也再次提出:順應新形勢完善生產關係,立足建設現代農業、實現鄉村振興,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形成多種形式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既解決好農業問題也解決好農民問題,既重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也不忽視普通農戶,走出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

新一輪承包期再延長30年,時間大體是在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實現的節點,中國的經濟結構、社會結構、城鄉人口結構等都會發生更大變化,目前的一系列改革舉措為屆時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預留了空間。葉興慶認為這其實體現了政策“活”的一面,“隨著農村人口代際轉換,土地承載的社會保障功能會逐漸弱化,其要素功能愈發彰顯,屆時應當做出更適合農村生產力發展水準的土地制度安排。”

但其亦指出,“應秉持既要‘用起來’又不能‘炒起來’原則,與時俱進地對農村土地制度進行調整完善。在承包地方面,要進一步完善‘三權分置’辦法,發揮集體所有權在互換並地、土地整治、降低流轉的交易費用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對承包權進行適度賦權,預防承包權權能過大可能帶來的助推地租上漲、陷入流轉僵局等負面作用。”

繼續提倡“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意見》中提及的另外一個備受各方關注的焦點問題,是明確了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應堅持延包原則,不得將承包地打亂重分,確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地繼續保持穩定。此外,繼續提倡“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意見》對此提出:為避免承包地的頻繁變動,防止耕地經營規模不斷細分,進入新的承包期後,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導致生活困難的,要幫助其提高就業技能,提供就業服務,做好社會保障工作。因家庭成員全部死亡而導致承包方消亡的,發包方應當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發包。通過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權的,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結合現實情況來看,目前農村新生兒獲得土地,主要包括繼承父母長輩們的土地、申請農村中預留下來的機動地、新開墾出來的土地、農民自願放棄的承包地,以及通過土地流轉、土地租賃的方式獲得的土地。

對於承包土地的“增減”問題,葉興慶認為,“反映的都是人地矛盾,解決矛盾不能通過不斷平分、不斷細碎化土地規模來解決。根據人員增減不斷調整土地承包政策,會犧牲制度的穩定性。應通過將承包地承載的生計保障、社會保障等功能交給社會保障體系,同時多渠道、多途徑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統籌解決問題。”

結合近些年來《財經》記者對貴州、廣東等多個對於承包地改革曾多次試點新方案的地區採訪發現,雖依然維持“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核心方針,但在實際經營過程中,亦提出了一系列的新細化農民權利的方案。

早在二三十年之前,地處改革前沿的珠江三角洲以及內地一些城郊地區,由於承包地大多轉化為非農用地,集體資產便率先開始了股份量化等產權改革實踐。從各地實踐經驗看,這項改革有諸多好處,一是使成員權表現股權,成員與組織間的關係簡單、明晰;二是容易實現成員對資產佔有的權利平等;三是集體資產置於股份經濟組織後,有利於提高其利用效率;四是為進一步深化產權改革創造了條件。

近些年來,曾在上世紀80年代以“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改革在全國聞名的湄潭,亦因作為“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之一,在三年前左右就開始承擔了“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的改革任務。

其改革的基礎,便是以1998年湄潭土地二輪承包時為準,將承包地人口、當時的現有人口、戶主三個信息作為起點,設立“樁子”,並以開始改革時的時間做為“結點”,涵蓋在範圍之內的人口,是有資格進入下一輪篩選的原始取得人口基數。處於“樁子”和“結點”之間的人,通過《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指導意見》進行加減,最終篩選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與全國隻劃經營性、不劃非經營性及資源性資產的地區相比,湄潭標準相對寬泛,目的是通過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緩解土地承包時留下的矛盾,劃分清楚、不留“夾生飯”。以此解決江浙、廣東的難題:一是成員權沒解決好,另一個就是資產太多,沒有統一的納入標準。

對於改革的適用性問題,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黨國英曾公開指出:在廣大以農業為主,尤其是在以糧食生產為主的地區,能將中央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的政策落實好即可,並沒有必要將原有集體經濟組織轉變為股份經濟組織。對於農業經濟來說,專業合作社要比股份經濟組織更有生命力,適合後者發展的地區,本質上離農業越來越遠了。

對於如何解決上述一系列在全國範圍內協調改革的問題,亦有學者對《財經》記者指出:目前的關鍵在於,有關集體經濟改革的一系列綱領性文件應盡快頒布,否則其他一系列與之配套的改革都會處於難以深入推進的狀態。需要一個整體性方案,去解決“三塊地一塊產”改革過程中將碰到的共性問題,包括成員權的問題、集體經濟組織的界定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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