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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官員超速醉駕致人死亡賠80萬免罰,律師:突破法定量刑下限

每日人物張雨寒報導

近日,甘肅省隴西縣紀檢委發布處罰通報稱,隴西縣工商局幹部毛志堯在2017年9月因醉酒超速駕駛致人死亡,受黨內察看一年處分。直到2018年12月,才被撤銷政務職務。

該通報是甘肅省隴西縣紀委監委為展現對酒駕問題“零容忍”的11個“邀功”案例之一,只因提及毛志堯“免除刑事處罰”的判決而引發極大爭議。

法院判決顯示,毛志堯因賠償受害家屬80萬元,並獲得家屬的諒解,同時有自首悔過等情節,因此被免予刑事處罰判決。

此事曝光後持續發酵,當地檢察院回應稱,這樣的判決是考慮到受害者家屬對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請求,也是對被告人實際生活情況的關注。

每日人物查詢發現,隴西縣人民法院在之前的判例中,對於醉酒駕駛普遍判處一到兩個月拘役。

在隴西縣人民法院對其他交通肇事案的判決中,輕則判處一年有期徒刑,重則達三年有期徒刑。

不過也有免於刑事處罰的判決。2016年隴西縣人民法院也曾對一則交通肇事案件做出免予刑事處罰判決。該案件造成兩人死亡。肇事者有自首情節,分別賠償雙方家屬六十萬與七十萬元,獲得諒解。但不同的是,該案發生與其他兩車違停佔用路面相關。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律師稱,毛志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還存在醉駕、超速等違法違規行為。即使他存在自首、取得諒解等情形,也不應被免除刑事處罰。“這突破了法定量刑的下限,有量刑過輕的嫌疑。”

超速駕駛,血液酒精含量為“醉酒”標準三倍,被“免除刑事處罰”

2017年9月4日凌晨,甘肅隴西縣工管局幹部毛志堯醉酒駕車,超速撞上正在打掃衛生的環衛工人宋某,造成其當場死亡。事發後經過檢測,毛志堯血液中的乙醇平均含量為268.15mg/100ml。證據核查後,毛志堯被判定負全部責任。

據我國《路線安全法》規定,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 mg /100 ml以上已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可構成危險駕駛罪。刑法中,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 mg /100ml以上的,則更應“從重處罰”。

而在2018年3月2日甘肅省隴西縣人民法院對此案的一審判決中,“從重處罰”的結果令人大跌眼鏡。

法院認為,毛志堯在事發後主動撥打報警電話,有自首與悔罪情節,同時按照協定支付賠償金80萬元,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綜上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該判決,後在2019年1月25日縣紀檢委的一則處罰通報中被帶出來,並在網絡引發熱議。

隴西縣檢察院公訴科原文斌回應質疑說,如果對其刑事處罰,毛志堯會丟掉工作,生活會造成影響;從情與法的角度說,要考慮被害人權利,也要考慮被告人的實際。

面對記者“喝酒(對於量刑)有影響嗎”的發問,原文斌堅稱,“影響不大,基本沒影響”。

對該檢察官的說法,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的主任王有銀律師告訴每日人物,“這個說法並不合理”。

刑事處罰中考慮情理角度是為了平衡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兼顧,但必須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往亦有免除刑事處罰判例,但本案有“量刑過輕”嫌疑

據裁判文書網顯示,隴西縣人民法院在2018年1月至4月間做出的五份判決書,五名被告人均因醉酒駕駛被判犯有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期一個月到五個月不等執行,同時被處罰金2到3千元。

如果上升到交通肇事案件,隴西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的判決基本都給予一定程度的刑事處罰,與毛志堯的此次醉駕肇事的“從情與法綜合考慮”直接取消刑事處罰不同。

2017年2月,隴西農民王某某駕車撞上兩人後逃逸,不久自首。事故造成其中一人重傷一級,一人輕傷二級。王某某賠償重傷者各項費用67萬元,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16年9月15日,李某某開車撞上無照、醉酒駕駛的摩托車,致使摩托車上二人死亡。事發後,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的李某某積極施救,在事故現場等待處理,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賠償死者家屬七十萬元。

但免除刑事處罰在隴西縣法院處理交通肇事案件中也有發生。2016年隴西縣發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件,造成兩人死亡。不同於此次毛志堯涉案情節,該案發生與其他兩車違停佔用路面相關,且肇事者有自首情節,分別賠償雙方家屬六十萬與七十萬元,得到諒解,最終隴西法院對肇事者免予刑事處罰。

對此,王有銀律師解釋,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在被告人所犯情節輕微的情況下,可以定罪但免除刑事處罰。

例如因生活困難所迫,盜竊少量財物或盜竊近親屬、鄰居等少量財物,案發後能積極退賠全部或大部分贓物,得到被害人諒解的,基準刑為免予刑事處罰。

針對毛志堯案情況,王律師認為,按照現行裁判規則來看,這樣的“免於刑事處罰”判決是明顯不正常的。

他解釋,按照最高法相關指導意見,法院在調節量刑比例時,自首情節一般最多可以在基準刑基礎上減少40%,取得被害人方諒解,一般減少20%。所以,法院判決緩刑或者拘役是有可能的。

而本案中,被告人毛志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還存在醉駕、超速等違法違規行為。即使他存在自首、取得諒解等情形,也不應該被免除刑事處罰,這突破了法定量刑的下限,有量刑過輕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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