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印度創投環境如何?這裡有一份最全古吉拉特邦商業攻略

編者按:在全球範圍內創業與投資已成不可逆轉的趨勢。被稱為最後一個仍有巨大機會的十億級用戶市場,印度一直備受全球關注。為了更好的展示當前印度的實際商業環境,我們也邀請了古吉拉特邦中資企業協會(Gujarat Chinese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為我們從商業環境、稅收政策、人力政策、簽證政策等方面詳細拆解。古吉拉特邦中資企業協會成立於2019年1月,是為適應日益發展的中印經貿交流而成立的非盈利組織。

如果你所在的機構也希望在36氪平台分享所在區域的商業環境與政策,也歡迎與我溝通聯繫(郵箱:[email protected];微信:15300063873)

一、為什麽選擇印度古吉拉特?

1.完善的基礎設施

古邦有41個小型港口和1個主要港口連接全球主要的港口,並具有數量最多的在運營港口和商業貨運港口。

發達的道路、公共汽車和鐵路運輸系統。

•公路總長度:77,690公里 (95%的道路滿足全氣候通行)。

•鐵路總長度:5 257.22公里。(佔全印度的8.25%)

•在多個城區建設快速公交系統和地鐵項目。

•孟買-艾哈高速鐵路走廊項目已獲得批準,項目將印度的孟買(馬哈拉施特拉邦)和艾哈邁達巴德(古吉拉特邦)連接起來,是印度的第一條高速鐵路。

古邦是全印度唯一一個擁有2,400公里、能夠覆蓋全邦的天然氣網的邦。

連續供水———— 全邦範圍覆蓋120,769公里的“供水網”,立志於為本邦75%的人口提供供水服務。

唯一一個有電力剩餘的邦,每個城鎮和村莊都實現了不間斷電力供應。

古吉拉特擁有印度第2大的太陽能發電潛力,約69,000MW(兆瓦)(至31-03-2014裝機容量:889兆瓦)和亞洲第一和最大的太陽能園區在Charanka,容量為590MW,(至2014年5月裝機容量:274兆瓦)。“太陽能園區”同時具有100兆瓦的風力發電能力,使其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太陽能-風能混合園區。

2009年頒布了特別投資區法案,是印度第一個頒布該法案的邦,在3600平方公里範圍內設立了13個特別投資區,並且有7個特別投資區已公布。附件1是已通知和提議的特別投資區匯總。

下面的地圖是工業推廣局公布的特別投資區位置。其中根據古邦政府規劃Virangam,Mandal-Becharaji,Dholera,Halol-Savli和PCPIR為第一批特別投資區。

2.優越的戰略位置

古吉拉特邦具有優越的地理位置優勢:擁有約1,600公里長的海岸線,及41個小港口和1個主要港口。

對來自西歐、中東、非洲等船隻來說,古吉拉特邦是優良的海上貿易集散地。

是通往印度富裕的北部和中部腹地的門戶;通過公路、鐵路和航空將它們有機連接起來,從而為貿易提供了巨大的機會。

3.可持續的城市發展

古吉拉特邦43%的人口生活在城市,而印度全國城市人口僅約為31%。

城市交通:快速便捷的公交系統和地鐵系統規劃

2011年印度政府最佳智能交通系統獎和2010年世界最佳可持續交通獎。

古邦成功在艾哈實施了全國第一個快速公交系統。

在Sabarmati建設了具有古邦特色的臨河景觀項目,為文化和娛樂活動創造了優美和高質量空間。

在2013年印度城市系統調查(ASICS)獎評選中,蘇拉特和艾哈邁達巴德在ETJanaagrahaa榮獲獲得年度“最佳居住城市”獎。艾哈邁達巴德被富比士雜誌評為印度成長速度最快、世界成長速度第三的城市。

4.便利的營商環境

設立工業和基礎設施項目投資促進的單一便利窗口,投資者可以通過門戶網站(www. ifpgujarat. gov. in)提交相關許可的在線申請。

基於世界銀行進行營商環境評估報告,古吉拉特邦在印度所有邦裡是營商環境最好的邦之一。

邦政府積極主動促進工業發展。

古邦各部門和中央政府積極協調,支持解決投資過程中各種許可和問題。

古吉拉特邦政府在各個產業部門實行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激勵措施,以吸引大額投資,旨在促進經濟的全面發展。

5.與產業配套的人力資本

西門子PLM軟體印度公司將在古吉拉特設立5個人才中心,涉及到自動的、工業機械、工業自動化、航空航天、國防和造船等行業細分市場。

已完成49個技能提升中心的建設規劃,其中22個已經投入運作。並計劃在GIDC內建立50個新的技能提升中心。

古吉拉特邦政府設立佔地面積高達34英畝校區、具有世界級水準的國際創業和技術中心(iCREATE),旨在為年輕企業家提供最佳的創新和創業的商業環境,從而使古邦和印度的未來更加繁榮。

6.德裡孟買工業走廊給古吉拉特邦帶來巨大機會

規劃的德裡孟買工業走廊路線中有38%(564公里)通過古吉拉特(通過的主要城市有:Ahmedabad、Vadodara、Surat)。

全邦26個區中直接受益的區有18個。德裡孟買工業走廊900億的投資,有超過總投資的60%可能發生在古吉拉特邦。

來自日本的總共19個大約45億美金的潛在項目中,有7個項目將投資在古吉拉特邦。

預計創造80萬人就業

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開發:高速鐵路貨運通道、六車道高速公路、3個港口和6個機場。

地圖 (GIDB的“古吉拉特邦直接受益於DMIC的地區”)

在德裡孟買工業走廊規劃的24個工業區中,針對古吉拉特邦已經規劃了6個區(2個投資區和4個工業區)。

古吉拉特邦政府在Dholera設立全邦第一個特別投資區, Dholera特別投資區是佔據古邦規劃中最主要的位置

7.古吉拉特人

古吉拉特人自古以來就精於貿易和工業,相較於其他地區,他們更理解貿易和工業的重要性。

古吉拉特通過國際貿易把全印22%的商品銷售到不同的國家和地區。

經濟實力雄厚

二、印度及古吉拉特關於企業稅收的規定是什麽?

1、關於企業稅收的規定有哪些?

1.1 稅收體系和制度

印度稅制是以印度憲法的規定為基礎建立起來的,根據印度憲法第 265條規定:“沒有議會的授權,行政上不能課稅”。印度稅收立法權和徵收權主要集中在聯邦中央政府和各邦之間,地方市一級政府負責少量的稅種徵收。

中央和各邦的課稅權有明確的劃分,中央政府徵收的稅種(central taxes)包括直接稅收和間接稅收兩大類,直接稅主要由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財富稅等組成,間接稅主要包括貨物與勞務稅(GST)(2017年7月1日開征)、關稅等。

邦政府也主要徵收新開征的GST、印花稅、邦消費稅、娛樂博彩稅、土地收入稅等。在GST沒有覆蓋的領域,如石油產品和白酒,繼續徵收增值稅(未實施增值稅的邦為銷售稅)等原稅種。

地方城市政府徵收的稅種主要包括財產稅、入市稅,以及供水、排水 等公用設施的使用稅等。

印度聯邦、邦及地方政府雖然有各自管理的稅種,但稅收收入主要集 中在聯邦,中央稅收收入佔全部稅收收入的65%左右,邦及地方政府收入佔35%左右。各邦的稅收來源包括兩部分:一部分為各邦自主稅收收入, 另一部分為由中央統一分配的課征稅目並有支配權的稅收收入,兩者各佔60%和40%。總體來看,印度稅收收入從2003年以來呈遞增趨勢,佔GDP比重也逐年遞增。

印度的納稅年度與其會計年度一致開始於4月1日結束於3月31日。多數稅種報稅的時間為每財年結束前,即每年3月底前;企業所得稅需每季度 15日前按預計的下季度收人預繳,每年3月底前按財年實際情況結清:個人所得稅每月由雇主部門代扣代繳。

企業可自行報稅或通過當地會計師事務所報稅。財年末報稅時,企業需向稅務機關提供報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號等文件。

1.2 主要稅賦和稅率

1.2.1【公司所得稅】

印度的納稅年度即財政年度,從每年的4月1日到次年的3月31日。現行稅率為:新成立的本國公司25%+附加,其他本國公司30%+附加;外國公司40%+附加。在印度注冊成立的或將其管理權和控制權放在印度的公司,視為本國公司,其在世界範圍的收入均要納稅。除此以外的公司即為外國公司,隻對其在印度境內的經營收入征稅。

1.2.2【資本收入稅】

本稅主要是指出售資產所得收入的賦稅。“長期資產” 是指擁有實物資產的時間超過3年,或持有股票、證券、基金等超過1年的。長期實物資產出售收入的稅率一般為20%,而出售同樣屬於長期資產的股票、證券、基金等的收入免於征稅。

“短期資產”是指擁有實物資產的時間低於3年,或持有股票、證券、基金等少於1年的。短期實物資產出售收入的稅率與公司所得稅率相同, 而出售前述持有時間低於1年的股票、證券、基金等的收入按10%收稅。

1.2.3【個人所得稅】

需要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項目包括: (1)工資收入:包括工資、補貼、津貼、退休金等;(2)房產收入:如房屋租賃所得等;(3)業務和技能所得:指通過做業務所得的傭金和利用自己的專業技能所得;(4)資本收入:如利息、證券和股票收入等; (5)其他收入:如彩票、博彩等。 印度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經常調整,本納稅年度個稅起徵點是25萬盧比。為體現公平原則,印度個稅還採用超額累進稅率,分3個檔次以5%-30%的比例累進納稅。具體如下表: (在此基礎上+附加稅)

1.2.4 【基於所得稅的附加】

1.2.5【健康和教育附加】

健康和教育附加為所得稅及其附加的4%(適用於所有的被評估人)

1.2.6【GST】

GST分為四個子稅,即中央貨物與勞務稅(CGST)、邦貨物與勞務稅(SGST)、綜合貨物與勞務稅(IGST)和中央直轄區貨物與勞務稅(UTGST)。其中,中央直轄區GST相當於邦GST,屬於地方政府一級稅收。

GST實行“雙軌制”,中央和邦政府作為征稅人同時徵收各自的GST,即對邦內提供的貨物和勞務,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分別徵收中央貨物與勞務稅(CGST)和邦貨物與勞務稅(SGST),“中央直轄區”(Union Territory) 徵收“中央直轄區GST”(UTGST,相當於SGST)。對於邦際交易,則由中央徵收綜合貨物與勞務稅(IGST),其稅為CGST和SGST之和。

目前,GST的基本稅率有4檔,即5%,12%,18%和28%,每檔稅率為CGST和SGST的合計稅率,即兩者各征50%。此外,還設有0.25%和 3%兩檔適用鑽石、未經加工的寶石以及金、銀等少量貨物的稅率。因此,如果不包括對出口實行的零稅率,印度GST實際上有6檔稅率。絕大部分 商品的稅率都在18%以下,特定奢侈品和有害商品在適用28%稅率的同時,還需徵收附加稅。

GST的稅率涵蓋:

(1)對98類和1211項指定商品征稅;

(2)對36項指定服務征稅; (3)對18項指定服務,按逆向徵收機制征稅; (4)對87項指定服務豁免征稅。 具體稅目和稅率包括:對貨物而言,對煤炭、糖、茶和咖啡、藥品與

藥物、食用油、印度甜食等適用5%的稅率;對水果汁、蔬菜汁、含牛奶 的飲料、生物燃料、肥料等適用12%的稅率;對資本商品、發油、肥皂、 牙膏等適用18%的稅率;對空調和冰箱適用28%的稅率;對小車適用28% 稅率,但需繳納附加補償稅,中排量轎車補償稅已從15%調整到17%;大 排量轎車補償稅稅率為20%;運動型多用途車(SUV)補償稅稅率為22%。

對食糧、穀物、牛奶、粗糖和食鹽等實行免稅。對勞務而言,對貨物運輸、鐵路票(不包括臥鋪)、經濟艙機票、計程車服務、在印刷媒體上銷售廣告等適用5%的稅率;對工程合約、商務艙航空旅行、電信服務、金融服務、餐廳服務、1000至5000盧比之間的旅館酒店服務適用12-18%的稅率;對電影票、博彩、賭博、高於5000盧比的旅館酒店服務適用28%的稅率;對教育、保健、住宿、低於1000盧比的旅館酒店服務免稅。

GST原則上將所有貨物和勞務都納入GST徵收範圍,但目前有兩項例 外:一是飲用白酒。新修正的憲法和各GST法都明確規定,飲用白酒不納入GST徵收範圍。換言之,GST改革後飲用白酒仍按原制度征稅,即徵收邦增值稅(或邦銷售稅)和酒消費稅。二是原油、高速柴油、汽油、航空燃油和天然氣這5種石油產品以及電力、能源產品(暫時不納入GST,仍按原制度征稅,何時納入GST由GST委員會決定)。

對上一年年營業額不超過500萬盧比(6月11日GST委員會決定提高至750萬盧比,6月18日又明確特定邦為500萬盧比)的小企業實行簡易徵收,徵收率因行業而異:製造業2%;餐飲服務業5%;其他行業1%(即CGST、 SGST的徵收率分別減半,為1%、2.5%和0.5%)。該簡易徵收方式不適用於跨邦交易的商品和服務提供商(飯店服務除外)以及特殊類別的生產製造商。

為保障邦政府收入,減少GST改革阻力,印度在GST改革方案的設計過程中,通過《第101次憲法修正法》和《貨物與勞務稅(對各邦補償) 法》,建立了GST改革利益補償機制,即因GST改革造成的邦政府收入損失5年內由中央政府補償。為此,設立“GST補償基金”,並由中央政府臨時開征“補償附加稅”(Compensation Cess)作為基金的資金來源。對適用28%高稅率的一些特殊應稅項目,主要包括煙草產品、奢侈品和對社會有害的“不健康”產品,除徵收GST以外,還徵收“補償附加稅”,稅率1%-204%不等,煙草產品實行“比例稅率+定額稅率”的複合稅率,2017 年7月17日和9月21日,GST委員會又對香煙和中排量、大排量以及SUV轎車的附加稅作了最新的上調。由此可以確定,補償稅還具有特別消費稅性質。

2.企業在印度報稅的相關手續有哪些?

2.1 報稅時間

多數稅種報稅的時間為每財年結束前,即每年3月底前;企業所得稅需每季度15日前按預計的下季度收入預繳,每年3月底前按財年實際情況結清;個人所得稅每月由雇主部門代扣代繳。

各稅種報稅時間依據各自相關法規確定,分為月度、季度及年度。企業所得稅需每季度結束後下月15日前按核算的季度收入預繳,每年9月底前按財年做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每月由雇主部門代扣代繳。

2.2 報稅渠道

企業可自行報稅或通過當地會計師事務所代理報稅。

2.3 報稅手續

財年末報稅時,企業需向稅務機關提供報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號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2.4 報稅資料

企業須在每年9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提交收入申報表(Return of Income),即使該財年沒有利潤也須申報。在該財年中,企業須通過預付 稅款方式來履行繳稅義務,具體時間有4次: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 日和3月15日。如未在規定時間提交報稅材料,企業將被要求根據繳稅金額支付滯納金。

三、印度及古吉拉特的人力資源政策

1.員工工作時間

所有類別員工/工人的工作時間都應符合1948年工廠法的規定,工廠法裡表明不得要求或允許員工在任何一周內工作超過48小時,並且這項規定也應不時的在告示板上展示。管理者有權改變工作時長、班次數量、班次時間、每周工作天數、每周休假制度等,可以以任何理由酌情決定,但必須遵守1948年工廠法案。

2. 管理守則

2.1雇員公積金(PF)。

根據1952年雇員公積金和雜項法案的規定,所有在加入公司時未滿58歲的雇員,自加入公司之日起,即有權享有公積金福利。他們應向公司提供下列文件:在加入公司時,員工須用表格11提交聲明,並確認表格2中被任命者的姓名,並將其交與公司人事部門的指定機構。如果雇員已經被公積金計劃覆蓋並且如果他們想將累積的公積金轉存到新账戶,則他們必須提供表格13.

離職時公積金的提取:如果員工在離開公司後想提取其账戶中的款項,那麽他必須提供表格19和10-C連同表格SSN,提交至公司內指定的負責機構,他們會將其提交給公積金中心

2.2雇員退職金

公司應根據不時修訂的1972年《退職金法案》的規定向其合適的雇員支付退職金。它將在雇傭中止時支付。如果在公司服務不足5年後停止工作,公司將支付惠給金.如果服務期超過5年,將根據1972年《退職金法》規定的金額支付。但是,如果公司因雇員的不當行為、故意不作為或疏忽而蒙受損害或損失,則公司有權沒收應支付給雇員的退職金。

2.3獎金發放

公司應該支付獎金給符合條件的雇員,他們的薪金或工資達到了每月21000盧比。根據1965年“獎金支付法規”第11條,公司應根據第10條或(視情況而定)向雇員支付獎金,並有權調整年度內支付的金額來代替獎金

2.4雇員國家保險(在適用的情況下)

公司應遵守不時修訂的1948年“雇員國家保險法”的規定,符合條件的雇員將根據1948年“雇員國家保險法”投保。按雇員總工資(包含各類津貼在內)的1.75%扣除,公司繳納4.75%

2.5雇員賠償

公司雇員在公司雇傭期間發生意外而遭受人身傷害的,有權根據1923年《雇員補償法》第二章的規定從公司獲得賠償。*[“雇員國家保險法”第53條-禁止根據任何其他法律追討賠償損害-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不得向被保險人的雇主或其他人追討賠償,任何的補償和損害賠償都應根據1923年“雇員賠償法”或當時有效或以其他方式實施的法律,作為雇員的被保險人工傷都應遵照此法]

2.6禁止契約工

未經正當登記,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雇用已就業的他人當合約工。

3.工資政策:

3.1工資:

雇員薪資將按照聘用書中規定的薪酬結構支付。公司將支付給員工做出必要扣減後的淨工資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需要從支付中扣除以下款項:

1按現行稅率徵收的所得稅。

2公積金

3專業稅

4非帶薪休假的缺勤

5 ESIC

3.2年工資遞增

根據工作效率、出勤和行為滿意度,每年給予公司批準的員工一次加薪。每名員工的年薪可在每年一次的正式業績考核和計劃會議期間進行審查。這種審查可以更經常地對新設的職位進行,或根據最近的調任情況進行。加薪將根據業績表現,是否很好的遵守公司政策和程序以及履行或超過職務說明的能力和實現績效目標的能力來確定。雖然公司的薪金將不斷調整,但公司沒有義務增加“生活費用”。績效是在公司加薪的關鍵。

3.3 工資日

所有員工應在預定的發薪日按月領取固定工資,通常在下一個月的第一天支付(核查)。如果定期發薪日是在周末或節假日,員工應提前一天領取工資。公司通過直接向雇員銀行账戶打款的形式來支付工資。如果公司的銀行發生變化,公司應通知員工。每月20號之後加入公司的員工,應在下個月領取入職月的薪金,而在每月20號之前加入公司的員工,則應在同一個月領取入職月的工資。

3.4可變薪酬

與績效掛鉤的可變薪酬是管理層來決定的。可變薪酬與員工的個人績效和公司全年績效掛鉤。員工不得將可變薪酬視為一種權利,因為它是管理層根據員工績效而自行決定的權利。因紀律原因而被解雇的雇員將無權獲得可變薪酬。任何雇員在公司宣布支付可變薪酬之前已提出辭職和離職,不論他/她在該年的工作時間如何,該雇員均無權領取這種報酬。

3.5工作時間表

員工在每個工作周後的周一提交工作時間表(考勤表)。如果需要,員工的直屬經理必須核準這個時間表。所有時間表應在提交日的下午6:00之前提交。.如果提交日為節假日,則員工應在下一個工作日的下午6:00之前提交時間表。由於薪資管理的時間限制,未在提交日提交時間表的員工將會被推遲到下一個薪資周期來領取工資。

3.6移動電話:

本公司為某些員工發放的移動電話的通話時間是有上限的。如果超出上限,超出的費用將由雇員自己支付。對於某些雇員,他們可以申請手機使用的報銷,最高限額將由管理層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因此,可以在收到账單和收據的一個月內進行一次性報銷。

3.7醫療津貼

公司代表全體員工來使用集體醫療和意外保險政策。

3.8從源扣除稅

所有員工的從源扣除稅將按指定稅率扣除,並且公司應該向員工提供所得稅扣減的副本。

3.9專業稅

根據基於工資總額的稅收計劃,專業稅將被扣減和匯繳,這適用於國家有員工被雇傭的不同地點

3.10工人工資支付

公司應根據不時適用的1936年“工人工資支付法”的規定支付給工人工資

4.休假政策和福利:

確定休假的數量和休假的統一使用規則。人力資源部和行政部門來確保其適當的文件和記錄被保存。本政策適用於公司內所有雇員。但依照“學徒法”的學徒不包含在內。在一年的培訓期內,受訓人員將有權每26天休假一次。所有的休假均按一個日歷年來執行,例如從1月到12月。

4.1休假天數

根據1948年“古吉拉特邦商店和機構法”第35節,每名雇員如果在一年內工作不少於240天,則有權享受最多24天的帶薪休假。根據上述規定,如果雇員在任何一年內被雇傭不少於三個月,則每60天有權享受5天帶薪休假

注:勞務工應由服務公司管理,勞務工假期政策也應由服務公司制定。根據法律,勞務工每20天應有1天帶薪假期。

4.2額外帶薪休假(EL):(上文所述)

雇員每年享有24天的額外帶薪假期,但是在一個日歷年實際出勤240天的情況下。或者如果雇員是在日歷年中間加入的,則應按實際工作天數的比例來計算。雇員自加入之日起,休假账戶每季度應按每月2天進行累加計算。所有員工的帶薪休假最多可以累加到90天,超過90天,公司將會支付給他基於基礎工資的現金,每一個日歷年,員工被鼓勵使用至少50%的額外帶薪休假

4. 3臨時休假(CL):

員工可以從加入公司之日起按比例使用臨時休假CL。它將在每個季度開始時按比例計入員工休假账戶或如果員工是在日歷年中間加入公司的,則按加入時的比例記入員工休假帳戶。除不可預見的情況外,必須獲得HOD的事先批準。在任何給定的時間點,臨時休假在一段時間內最多可使用2天。臨時休假不能與任何其他休假疊加。員工可使用半天臨時休假。未使用的臨時休假將不會被結轉而且會失效。也不能兌換現金。

4.4病假(SL)

當員工身體不適時,員工可以使用病假,病假按加入公司時的比例計算。它將在每個季度開始時按比例記入員工休假帳戶或者如果是在日歷年中間加入公司,則按加入日的比例計算。如果使用3個或更多的病假,則需要有醫生證明的支持。病假不能與任何其他休假疊加。

員工可以使用半天的病假。未使用的病假可以累加,最多可結轉累加到30天。

4.5無薪假期(LWP):

當所有可用的假期均已耗盡或沒有計入休假账戶時,無薪休假由部門主管自行決定。這將是在非常危急或緊急情況下使用。

4.6產假:(根據1961年《產假福利法》)

符合條件的女雇員懷前兩個子女有權享受26周的產假福利。根據1961年“產婦福利法”的規定,如果超過兩個孩子,女雇員繼續享有12周的產假福利。在流產或終止妊娠的情況下,婦女雇員在出示證據後,有權在其流產日後起立即享有6個星期的帶薪產假福利

4.7陪產假:(檢查)

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將陪產假擴大到男性雇員:只有前2個孩子出生有陪產假-最多5天假(一次性休假,或分最多兩次休假)-檢查你是否想要這一點-法律沒有強製規定。

4.8關於休假的一般性公司政策:

(a) 如果某天休假原本是無薪休假,但任何公司在該期間宣布公司休假/每周休假,那麽該休假也將作為休假的一部分進行計算。

(b)休假不是一種權利,主管領導根據工作的緊急程度有權拒絕、推遲或減少休假

(c)所有請假申請均應事先獲得部門主管的書面許可。

(d)所有請假申請必須提前七天到達人力資源部,由有關負責人正式批準。但是,在疾病或緊急情況下,申請應該在離開後三天內到達人事部。

(e)對於部門主管,(AGM及以上),請假應由MD批準。

(f)所有高級人員及以上雇員請假超過7天,須經董事總經理批準。

(g)管理層/經理可隨時在電力或原材料短缺、庫存堆積、機器故障或因火災、地震、洪水或管理當局無法控制的其他原因下,在沒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在任何一段或多段時間內

停止任何機器、部門或部門的全部或部分的工作,

(h)受上述停工影響的工人應被視為臨時解雇,這種情況是在1947年“勞資糾紛法”有關條款所指的範圍內得的,公司應據此來對這樣的解雇做出賠償

(i)以下應該被視為必需/機密和/或應急的人員。

(J)值班或保衛部員工.

(k)維修人員

(l)從事電力和供水部門的工作人員

(m)養護人員

(n)人事/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

(o)裝卸、運送材料和產成品所必需的工人,以及開汽車、卡車或職工巴士的工人。

四、赴印度的工作簽證如何辦理?

1.工作簽證的主管部門

印度工作簽證的申請接收部門為印度駐外使(領)館;印度工作簽證的審批部門為印度駐外使(領)館和印度內政部。外國人進入印度後須向 居住地所在的外國人注冊辦公室(FRRO或FRO)申請居住許可並申請延期;工作簽證延期的審批部門為邦內政部和中央內政部。

2.工作許可制度

外國人在印度工作必須事先獲得工作簽證(Employment Visa)或新近針對電力和冶金項目設立的項目簽證(Project Visa)。

工作簽證的申請人必須是有專業資格的高技術/高技能專業人員,從事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或文書工作、辦事員等無需專業技術或高技能的相關人員,不在工作簽證申請的受理範圍內。印度公司所擔保的外籍公民在該印度公司的年收入需在25000美元以上。此要求不適用於從事以下領域工作的人員:中餐廚師,語言教師(英語語言教師需符合年收入25000美元以上的要求)、翻譯、為相關國家駐印度使領館工作的人員。

2.1【工作簽證的簽發對象】

(1)前往印度將在某公司或者某組織內(於印度注冊)工作的外籍公民,或者從事由某外方公司/組織運作實施的某項工程中的相關工作的外籍公民。

(2)依照雙方簽訂的設備/機器/工具器具等的供貨合約,前往印度安裝、調試機器、設備或工具器具的外籍工程師或技術人員。

(3)被授權前往印度、向已繳付使用費等各項費用的印度公司提供技術支持、技術服務、傳授技能或者提供各類服務的外籍人員。

(4)依照合約,前往印度從事顧問工作,並由印度公司給予支付固定酬金(不可以月薪的方式支付)的外籍人員。

(5)依照與印度賓館、飯店、俱樂部或其他部門/組織簽訂的合約,在合約期內,定期在以上部門從事表演活動的外籍藝術家。

(6)前往印度國家級或邦級運動隊或者知名體育俱樂部從事教練工作的外籍公民。

(7)與印度體育俱樂部或體育組織簽訂固定期限合約的外籍運動員。

(8)作為獨立技術顧問,前往印度從事工程、醫療、財務、法律或其他領域高技能服務的自雇外籍人員。如果印度法律不允許,外國人不能在印度從事該領域的工作。

(9)中文和其他語言的教師或口譯。

(10)中餐專業廚師,其他國家餐飲的專業廚師。 依據中印兩國2003年6月簽訂的關於簡化簽證程序的諒解備忘錄,針

對中國公民可簽發的工作簽證類別如下: 13月期單次往返工作簽證(適用於在印度開設辦事處、在印度工作,含承包某項工程的工作);23月期工作人員隨行家屬單次往返探親簽證;33月期非工作人員隨行配偶/子女/親屬單次往返旅遊簽證。 (提示:商務簽證或任何其他種類的簽證不允許轉成工作簽證。希望獲取工作簽證的外籍公民必須返回他們擁有永久居留權的所在國,向印度使/領館申請工作簽證,並提供簽證所需的所有相關文件。)

2.2【項目簽證簽發對象】

【項目簽證簽發對象】為前往印度從事電力或冶金項目工作的外籍公民,具體要求包括:

(1)簽發對象僅為高級技術人員或熟練技術人員,半熟練和非熟練技術人員不在簽發對象範圍內;

(2)項目簽證持有人在簽證有效期內只能在印從事該項目工作,不得參與同一家公司的其他項目工程,亦不得參與其他公司項目工程;

(3)項目簽證持有人活動範圍僅限該項目所在地;

(4)簽證有效期與該項目合約期等長,但最長為1年,多次往返;

(5)每個外籍公民在某印度公司從事同一項目工作不得超過2年(從該項目開工之日起算);

(6)項目簽證申請人須提交相關申請材料,證明某印度公司或組織已與某外方公司簽署項目合約;

(7)每個項目只允許派遣最多兩名廚師和兩名翻譯;

(8)印度公司須擔保前往該公司從事項目工作的外籍人員在簽證有效期滿前離開印度;

(9)簽證有效期超過180天的項目簽證持有人須在抵印後14天內前往當地外國人登記注冊辦公室(FRO/FRRO)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2.2.1【電力項目】簽證

注:1印度電力公司進口FGD煙氣脫硫系統相關設備,務必按照上表中所要求追加人 數提出申請。2如在同一地點新建多個發電機組作為一個獨立工程時,前後兩個合約 的合約期至少須有一年時間間隔。

資料來源:印度內政部

2.2.2【冶金項目】簽證

對於新建項目,每百萬噸鋼產量獲簽項目簽證數為總用工數10%,最多不超過300人;對於現有工廠的改擴建項目,每百萬噸鋼產量獲簽項目簽證數為總用工數的5%,最多不超過150人。

3.申請程序

工作簽證須由申請人或申請人所在的機構向印度駐華使(領)館直接申請。

印度駐華使(領)館需先向印度內政部、勞工部等部門報批,印度駐華使(領)館根據這些部門的“簽證通知書”及相關中資機構或工程項目公司在印度獲準設立的印度政府批

文,或中方受雇人員提供的印方公司的任命書以及印方工程部門出具的對工程和確有需要雇用中方人員的確認書等,一般可辦理有效期為3個月的1次入境工作簽證。隨行家庭成員在提供親屬關係證明及雇主邀請函後,可獲得有效期為3個月的1次入境簽證。 上述人員應在入境後14天內且其簽證失效60天前,到所在地FRRO或FRO 注冊登記、依次申請居住許可和簽證延期,延期申請審批通過後,原先3 個月1次入境簽證可延為1年多次入境簽證。外國人居住許可和多次出入境簽證每次延期的申請時段不超過1年,並且一次工作許可允許的總工作時長不能超過5年。如申請者在印度工作超過5年,則需要重新申請新的工作簽。申請工作簽證通常需8個星期或更長時間,工作簽的延期審批通常需4個星期或更長時間。

目前,印度對中國公民在印境內務工掌握極嚴,一般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極難獲得工作簽證,普通工人更是無法獲得相關工作簽證。

4.提供材料

4.1【工作簽證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

(1)印度公司聘書及雙方所簽合約的複印件;(2)申請人簡歷;(3)教育/專業經歷證明;(4)專業技能證書;(5) 印度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辦理的登記執照,或該公司在印度某邦的工業部門或者出口促進委員會已注冊登記的證明;(6)警察局簽發,公證處公證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7)簽證審核表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2【項目簽證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

(1) 與中方公司或機構簽訂了工程合約或項目合約的印度公司出具的證明信函(原件或者傳真件),其中應包括以下信息:

1中方公司全稱;

2中方公司的登記注冊地址;

3工程/項目名稱;

4該項目在印度的詳細地址:邦、區、鎮、村;

5項目合約工期(總天數); 6分別列出前往印度從事該項目的以下中方工作人員的人數: 高級技術人員; 擁有理工類專業學士或以上學位或理工類專科學歷證書的熟練技術人員;

擁有中等專業學歷證書的熟練工人。

(2)印度公司致相關印度駐外使/領館的信函(原件或者傳真件),

其中需明列以下信息:

1印度公司擔保前往該公司從事工程、項目工作的中方公司及中方工作人員在印度的一切行為;

2印度公司全責擔保中方工作人員在印度遵守印度的法律、法規(需要相關中方人員的姓名,護照號,出生日期); 3印度公司擔保前往該印度公司從事工程、項目工作的中方工作人員在簽證有效期滿之前離開印度;

(3)中方公司出具的證明文件,需簡述該印度項目或工程的性質及相關中方工作人員在該項目中的工作內容;

(4)申請人的簡歷;

(5)教育資質證明;

(6)專業技術資格證;

(7)印度公司根據印度《公司法》的規定辦理的登記執照,或該公 司在印度某邦的工業部門或者出口促進委員會已注冊登記的證明;

(8)由警察局/派出所出具並公證的無犯罪證明公證書;

(9)填寫附加表格並及時將該表格的電子版(以Word格式)發送至電郵:[email protected]

五、印度金融環境怎麽樣?

目前印度的外匯管理制度仍然比較嚴格,在外幣兌換、匯出、账戶開立等方面有諸多限制,一旦違反則可能涉及到經濟處罰乃至刑事處罰。

1. 當地貨幣

印度的貨幣為盧比,匯率結構為單一匯率。印度盧比的匯率由銀行間市場決定。印度儲備銀行(RBI,央行)在該市場上按市場匯率與授權交易商進行即期和遠期美元交易。

2018年3月31日,盧比兌美元匯率為1.53美元/100盧比,盧比兌歐元匯率為1.24歐元/100盧比。最近3年來,盧比匯率呈總體貶值趨勢,盧比兌美元匯率由2012年初的1.83美元/100盧比跌至2016年11月24的1.45美 元/100盧比,兌美元匯率創歷史新低。近三年盧比兌美元匯率累計下跌 17.5%。近期,受世界經濟不穩定,盧比兌美元匯率下行壓力較大。

目前,人民幣與印度盧比不能直接結算,僅在部分市場非正式地接受人民幣支付或兌換。

2. 外匯管理

印度儲備銀行(RBI,央行)是印度外匯管理的主管部門,其外匯管理局是具體負責外匯交易和控制的部門,負責管理經常項目和資本账戶下的外匯交易。

《外匯管理法(1999年)》(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Act) 是印度外匯管理的主要法規。該法於1999年由議會頒布,2000年6月1日 生效,適用於印度境內機構和印度境外由印度居民所有或控制的機構。此外,在《外匯管理法(1999年)》框架下在還有大量涉及外匯管理具體領域的管理規則,如《外匯管理(在印度設立分支機構、辦公機構或其他商 業場所)規則(2000年)》等。

根據相關法規,印度政府放開了外匯管制,經常账戶下的盧比可以自由兌換。非居民的資本账戶也幾乎可以完全兌換盧比。但在實際操作中,政府對資本流動有很多具體的規定和限制。

外國投資者在印度直接投資,需要在30天內向儲備銀行報告股份轉讓、匯款金額等信息。

非居民個人投資購買股份,可通過銀行正常渠道匯款,外國機構投資者則需要開立非居民特別盧比账戶,將其款項存入該账戶。

除建築工程領域、發展項目和國防項目等有投資鎖定期規定外,所有外國投資本金和利潤都可自由匯回母國,外商直接投資獲得的利潤、股息和出售投資所得收益均可全額匯回。其中證券銷售收益和清算收益匯回, 應取得印度財政部所得稅司完稅證明,並通過指定銀行(AD Category-I bank)進行。

根據印度海關相關規定,對於外國人攜帶外幣現金進出境,沒有金額限制,但攜帶現金超過5000美元或旅行支票超過10000美元的,必須申報。

另外,印度的外匯管理制度中還有以下規定需要注意:

(1)非居民盧比账戶。居住在印度的外國人、海外法人團體、至少60%的產權由印度非居民直接或間接擁有的其他法人團體,以及至少60%的產權不可撤銷地由印度非居民擁有的海外信託機構,可以開立非居民盧比账戶(也稱外部账戶)。這些外部账戶的餘額可以自由兌換為外幣。

(2)非居民外幣账戶。作為非居民的印度公民、在印度出生的人以及至少60%的產權由非居民擁有的海外企業,可以開立歐元、日元、英鎊 和美元的非居民外幣定期存款账戶。账戶餘額可以隨意匯出境外,不需請 示央行。

(3)居住在印度的外國人可以在銀行開立無息、活期工資收入外幣账戶,外幣工資收入在交稅後可以自由全額匯出,也可以自由兌換和提取盧比。

【外資企業外匯管理要求】根據外匯交易的類型不同,外匯法律在適用時也有所不同。《外匯管制法》對不同交易種類的要求概述如下:

(1)股權投資。外國股權投資適用外匯法,後者主要包括《外匯管制法》(非印度居民發行或轉讓證券)及其修正案和相關規定,以及《外商直接投資政策》。外商股權投資包括(普通股票)完全強製性可轉換優先股、完全強製性可轉讓債券和認股證書。根據外匯法的立法意旨,任何選擇性可轉換金融工具均不屬於“股權”投資的範疇,而是由相關的外國商業借款規則(詳見下文)予以規製。目前,外商股權投資是以外商直接投資或是外商組合式投資的形式進行。

外商直接投資。天使投資(境外風險資本家之投資)、外國私募股權和風險資本投資是外商對印度直接投資的主要來源。《外匯管制法》對外商直接投資來說是十分寬鬆的,僅對投資主體的最低條件(如果存在的話)進行規定。除純粹的房地產業、保單業務、博彩業、互惠基金、原子能、某些鐵路運營、可轉讓發展權之交易和煙草業外,幾乎所有行業的商業主體都能成為外商直接投資的對象。但是,在獲得自動許可的條件下, 這些商業主體都必須設立公司或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以接收外國的股權投資。外商對信託、合夥企業或其他注冊與未注冊的商業主體進行投資,則是不允許的,除非是非居住於印度的印度人或印度裔外國人對合夥企業或對在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的信託公司所進行的投資。

在某些行業仍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如保險、零售、國防、平面媒體等。 除外國風險資本投資外,《外匯管制法》對所有外商直接投資、並購交易的定價規則都進行了規定。《外匯管制法》也對某些報告制度進行了規定。 除此之外,外商直接投資所適用的法律框架是相當寬鬆且靈活的,以有利於吸引外商投資。

外商組合式投資。外商組合式投資由在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的合格投資者主導進行。外國組合投資者可能包括資產管理公司、養老基金、互惠基金、投資信託、公司或機構組合投資經理或其律師代理人、校內基金、捐贈基金、慈善團體和慈善信託。由外國組合投資者進行的投資不能超過印度公司實繳資本的10%。由外國組合投資者、金融機構投資者或合格外國投資者所進行的投資,其總和不能超過印度公司實繳資本的24%。

(2)外國商業借款。外債交易適用《外匯管制法》中的外匯借貸規則。與規製股權投資的外匯法相比,外匯借貸規則則相對嚴格。外匯借貸規則根據借貸期限、風險預測對外匯貸款進行了分類,外債就相應地分為長期外債與短期外債。外匯借貸規則對出借者、借款者規定了各種應滿足的條件,以使外債交易符合自動許可的條件。該規則也對外債的用途進行了限制,加強監管流程。因此,外國商業借款並不是最可取的投資形式。 印度儲備銀行已經開始采取措施進一步放寬外國商業借款的限制,而外國商業借款在未來將會更多。

(3)其他交易。除了投資,外匯法也適用於其他涉及外匯的交易,包括:

出口、進口或持有貨幣或紙幣;

轉讓、取得位於印度境外的不動產;

為任何貸款、義務或其他由印度居民向非印度居民履行的責任提供擔保或保證。 《外匯管制法》進一步規定,印度居民必須確保其所得或應得的外匯必須按照印度儲備銀行的規定在一定時間內以一定的方式匯回印度。外匯法同時規定,除“被授權人”外,禁止任何個人在印度境內買賣或運輸任何外幣或外匯證券。“被授權人”包括被授權經銷商、貨幣兌換商、海外 銀行業務部門,或被印度儲備銀行所授權的其他個人、部門。

違反外匯法會遭受嚴厲的處罰,若違法數額能確定,處罰可能是違法所得的3倍。若違法數額不能確定,則處罰金額最高可達20萬盧比。處罰也可根據持續違法的天數為基礎進行計算。

3. 銀行和保險機構

截至2013年3月底,印度銀行體系包括1家中央銀行、26家國有商業銀行、20家私有商業銀行、43家外資商業銀行、64家地區性的農村商業銀行、4家地區商業銀行、1606家城市合作銀行、93551家農村合作銀行。國有銀行約佔印度銀行資產總額的74%,私有銀行和外資銀行所佔比例分別為19%和7%。

【中央銀行】印度儲備銀行為印度中央銀行,其職能包括貨幣發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管理外匯儲備、維持幣值穩定、監管銀行系統等。

【商業銀行】印度當地的主要商業銀行有:印度國家銀行(State Bank of India,最大的國有商業銀行)、ICICI銀行(最大的私有銀行,第二大商業銀行)、旁遮普國民銀行(Punjab National Bank,第三大銀行)、 卡納拉銀行(Canara Bank)、印度產業發展銀行(IDBI)、HDFC銀行 (私有)等。

【外資銀行】印度主要的外資銀行有:渣打銀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匯豐銀行(HSBC)、美國花旗銀行(Citibank)等。

【中資銀行】2011年9月,中國工商銀行在孟買設有分行。工商銀行孟買分行能夠為在印中資企業提供包括:存款、貸款、貿易融資、國際結 算以及擔保等多種業務。其聯繫電話為0091-22-33155999,通訊地址為 Level 1, East Wing, Wockhardt Tower, C-2, G Block, Bandra Kurla Complex, Bandra (East), Mumbai, Maharashtra, India, 400051。中國國家開發銀行設有駐印度工作組,正在籌備在印度設立分支機構。

外國企業在當地銀行開立账戶除需要普通當地企業開立账戶所需的一切材料外,還需要印度央行(Reserve Bank of India)的批準證明。因此,外國企業在印度開立账戶,首先需向印度央行提出開立账戶申請,獲批後,方可在印度國內銀行開立公司账戶。

【保險公司】截至2015年底,印度共計擁有53家保險公司,其中人壽保險公司24家,非人壽保險公司29家(包括再保險公司)。印度的主要保 險公司有:印度人壽保險公司(Life Insurance Corporation,印度最大的 保險公司),出口信用保險公司(Export Credit Guarantee Corporation of India),GIC保險公司(印度唯一的再保險公司)。

4. 融資服務

2018年10月5日,印度中央銀行維持回購利率在6.5%。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約為9.5%,銀行間隔夜拆借利率水準約為6.9%;活期存款利率為4%, 1年期以上定期存款利率約為6.5%。

印度法律不準許印度金融機構向外國公司進行盧比貸款。因此,外國公司必須在注冊地尋求金融援助。印度儲備銀行禁止此類貸款匯出印度境外。但是,如果考慮到當未在印度進行實際經營的外國公司發生違約時尋求救濟的困難性,則此規定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然而,根據印度法律,由外國所有或控制的印度企業仍被視為“印度本土企業”。因此,所有外國公司的子公司、合資方或此類外國企業的被投資公司仍可以從印度金融機構獲得盧比貸款。在印度的外資銀行貸款利率一般高於印度本地銀行,但服務質量較好,外資企業多選擇外資銀行作為合作夥伴。

貸款的用途需要通過印度金融機構的審批。因此,在任何情況下,這些印度企業(投資組合、合資方或這些外國企業的子公司)必須聲明貸款的用途。典型的融資要求包括:

(1)對貸款總額最終用途的限制;(2)對在印度企業資產之上創設負擔的限制;(3)印度企業的業務或管理發生變更時的審批;(4)任何撤資、合並或其他包括分派股息在內的公司行為的審批;(5)對印度企業繼續貸款的限制;

(6)對所涉證券創設負擔。

應該注查到,印度法律不準許在收購印度本土企業股權時進行金融支持。因此,即便對印度本土企業來說,國內貸款幾乎都不是一個在投資和收購時進行融資的好的選擇。

關於開具保函以及轉開保函,對於外國企業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外國企業已經在印度本土成立公司,設立經營實體。在這種情況下,外國企業向當地銀行申請相關材料的程序與本土公司一致。第二種情況是外國企業未在印度本土設立經營實體,則需外國企業在本國尋求銀行為其開具反擔保函,然後憑借反擔保函到印度當地銀行申請相關材料。

六、印度對外國投資有何優惠?

印度政府沒有專門針對外商投資的優惠政策,外商在印度投資設立的企業視同本地企業,須與印度企業一樣遵守印度政府制定的產業政策。外資只有投資於政府鼓勵發展的產業領域或區域,才能和印度本土企業一樣享受優惠政策。

1. 優惠政策框架

印度外商投資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地區優惠、出口優惠和特區優惠上。

2.行業鼓勵政策

印度政府針對特定行業實施了如下支持措施:

(1)製造業領域“印度製造”投資政策:外國對印度製造業的直接投資無須經審批即可獲得許可。另外,根據外匯法和外商直接投資規則,製造商對於在印度生產的產品既可批發,也可零售,包括通過電商(電商無須政府審批)銷售。這也與印度政府為促進本國經濟發展而制定的“印度製造”投資政策不謀而合。

(2)“印度創業”政策:在“印度創業”政策的驅動下,印度政府計劃放寬各種合規標準。初創企業可以在其注冊成立之日起5年內按照實繳資本的50%發行血汗股權。非上市的初創企業,可以向企業的核心員工 (須屬於公司發起人或公司發起人的其中之一)直接或間接(通過其親戚或者任何其他公司實體)持有公司已發行股票10%以上的董事實行股權激勵政策。另外,印度儲備銀行準許在海外設立子公司的初創企業於國外銀行開立外匯账戶,初創企業及其海外子公司便可通過進出口收益和應收账款而獲得外匯借款。外匯账戶下因從印度出口而獲得的餘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匯回印度。另外,印度政府也為初創企業提供了如下稅收優惠政策: 1對投資於政府認可的向初創企業提供資金的基金而獲得的資本利得免 征所得稅;2在其初設立的3年內,對不分派股息的初創企業免征所得稅;3對初創企業高於公允價值的投資免稅。

(3)航空運輸服務業:印度自動許可外國對定期航空運輸服務或國內定期客運航空服務業49%的所有權進行直接投資,對區域航線的航空運輸服務業100%的所有權進行投資。自動許可路徑下100%的投資對象只能是非定期航空運輸服務業與直升機服務。然而,少數項目應事先取得民用航空委員會的審批,如水上飛機服務。

(4)建設發展——城鎮、住房、組合式基礎設施:印度政府自動許可在滿足外匯法的相關規定時,外國可對下述建設開發項目進行100%的投資,包括城鎮建設、居住性或商業性住宅建設、道路或橋梁、酒店、度 假村、醫院、教育機構、娛樂設施、城市或地區性基礎設施。

(5)電子商務:印度政府自動許可外國對從事B2B的電商企業可進行100%的投資。

(6)鐵路基礎設施:外商投資可以PPP(公私合夥)的模式參與印度郊區通道項目的建設,如高鐵項目、貨運專線等。然而,這些投資人必須遵守鐵道部規定的行業指南和外匯法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7)國防:印度擴大開放積極引進國防領域的外商直接投資。眾所周知,印度政府允許外國可100%直接投資國防領域。而2016年6月前,自動許可路徑下外商對國防企業的投資最高只能限於49%。此外,超過49%的外商直接投資需要印度內閣安全委員會的許可,僅限於引進現代化最新技術且須逐案審查。現在如果該投資能夠使印度接觸現代科技的話,印度政府允許超過49%的外商投資在經過政府審批後實施。印度政府同時也放寬了外商對《武裝法》(1959)規定的小型武器和彈藥製造行業的投資限制。

同時,為理順現行稅收和管理制度、放寬融資限制,諸多相關政策正在起草中,並將於不久的未來予以公布。

3. 地區鼓勵政策

(1)投資於印度東北部各邦、克什米爾(印控)等落後地區依各邦不同可享10年免稅、50%-90%的運費補貼、設備進口免稅,投資額在2.5 億盧比以上的項目享有最高600萬盧比投資補貼及3%-5%的利息補貼等;

(2)投資於Uttaranchal及Himachal Pradesh兩邦前5年100%免稅,後5年減稅25%。

4. 出口鼓勵政策

產品全部出口的企業、出口加工區和自由貿易區的國內外企業,5年內免征所得稅;企業進口用於生產出口商品的機器設備零組件和原材料免征關稅;落後地區合資企業10年內減征所得稅25%。

(完)

注:本文題圖來自Pexels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