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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總助被罰:虛增技術服務費兩千萬

  新浪財經訊 7月4日消息,銀保監會今日公布行政處罰書,對時任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總經理助理王勇浩涉嫌違法一案進行處罰。

  檔案顯示,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通過微行銷平台累計收取保費12990.79萬元,共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術服務費3014.27萬元,其中某科技有限公司自留金額634.9萬元。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虛增技術服務費共計2379.37萬元,通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微信轉账的方式向業務人員(“微店”店主)支付展業費用,其中向員工(A店店長)支付1629.62萬元,向非員工(B店店長)支付749.75萬元。

  王勇浩,2015年6月起任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分管市場行銷,其中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任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主持全面工作的負責人,為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浙江保監局決定對王勇浩警告,並罰款人民幣10萬元。

  以下為處罰書原件:

  浙保監罰〔2018〕2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王勇浩

  身份證號:33040219620815XXXX

  職務: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總經理助理(時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王勇浩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王勇浩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本案已審理終結。對於本案另一當事人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簡稱“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我局已向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浙保監罰〔2018〕19號,參見附件),並已依法處理完畢。

  經查,王勇浩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通過微行銷平台累計收取保費12990.79萬元,共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術服務費3014.27萬元,其中某科技有限公司自留金額634.9萬元。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虛增技術服務費共計2379.37萬元,通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微信轉账的方式向業務人員(“微店”店主)支付展業費用,其中向員工(A店店長)支付1629.62萬元,向非員工(B店店長)支付749.75萬元。

  王勇浩,2015年6月起任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分管市場行銷,其中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任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主持全面工作的負責人,為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與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技術服務合作協定、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出具的關於永誠保險微行銷業務的情況補充報告和微行銷業務清單、相關費用財務報銷和審批清單、相關記账憑證和發票、王勇浩等人調查筆錄和任職分工檔案等證據材料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王勇浩警告,並罰款人民幣10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附件:浙江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浙保監罰〔2018〕

  19號)

  浙江保監局

  2018年6月28日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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