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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管理人”模式下架 私募權責明確

  北京商報記者 蘇長春 實習記者 劉宇陽

  隨著今年“阜興系實控人失聯”等私募爆雷事件不斷增多,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6批次共170家擬失聯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單以來,針對私募基金亂象,監管部門不斷加強對私募基金的相關規範和監管力度,尤其是在私募基金的備案環節,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中國基金業協會最新取消私募原有的“雙管理人”模式,在市場分析人士看來,此舉更有利於對私募管理人權責的明確。

  據北京商報記者調查發現,近日,在中國基金業協會資管系統中進行產品備案時,“新增管理人”的選項以及相關的提示資訊已經消失不見。

  但此前,在備案頁面會出現提示資訊“若私募基金由多家管理人進行管理,可以在本頁添加其他管理人資訊。管理人之間應自行協商,只能有一家管理人填寫基金備案資訊”,頁面右下角也有“新增管理人”的添加按鈕。

  對於本次中國基金業協會對資管系統的調整,私募排排網相關負責人分析認為,“雙管理人”模式最大的風險就是管理人之間權責不清,當出現風險事件時,容易造成管理人之間互相推諉而損害投資人利益。此次取消“雙管理人”模式可能是為了封堵“新設管理人自備案日起6個月需發行首隻產品”的漏洞。其次,也要考慮到“雙管理人”模式的合理性,在實務中,“雙管理人”模式的適用場景不多,更多是一些其他考量。

  另外,也有業內人士認為,部分機構可能會利用“雙管理人”模式突破監管對管理人的硬性要求,如保險對管理人的業績和管理規模的要求,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於投顧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協會取消“雙管理人”的備案入口,即意味著直接在系統層面暫停了“雙管理人”備案的選擇。

  不過也有私募基金外包機構專業人士指出,“雙管理人”模式雖然暫停,但目前系統仍可添加多GP即普通管理人,也就表示協會雖然禁止了私募基金“雙管理人”模式,但同意“多GP,單管理人”或“單GP,單管理人”模式的存在。

  對於為何沒有禁止添加多GP的原因,有市場分析人士認為,主要在於針對GP的責任,《合夥企業法》中已有明確的說明,規定普通管理人在企業債務方面應當主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企業交易和競業禁止方面,不可同本企業或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在企業財產份額出質和轉讓方面,除合夥協定另有約定外,則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在出資方面,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此外,在與基金之間的關係方面,GP和基金管理人有所不同。GP是基金的出資人與運營人,與基金之間是一種所有權關係,並同時具有對基金的管理權限;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之間則是一種委託管理關係,其對基金的管理權限來源於雙方的合約約定。

  不過,上述私募基金外包機構人士也提醒道,在備案GP時,中國基金業協會要求GP與關聯人必須是關聯關係並且需要上傳證明檔案,否則產品將不予備案。有專家表示,相較於“雙管理人”,“多GP,單管理人”的模式權責將會更加清晰。

責任編輯:常福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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