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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電氣訴證監會終審敗訴 曾是創業板牛股

  塵埃落定!欣泰電氣訴證監會終審敗訴,曾是創業板牛股,終成欺詐發行退市第一單

  來源:證券時報網

  欣泰電氣的故事終於告一段落。8日,欣泰電氣因被強製退市而起訴證監會一案終審判決結果出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駁回欣泰電氣上訴。這起歷時許久、備受關注的“民告官”一案終於有了定論。

  欣泰電氣身上有很多關鍵詞:欺詐發行退市第一股、實際控制人領了“雙罰”、二審庭審現場中央部級機構負責人首次出庭應訴,均彰顯資本市場從嚴監管、依法治市理念的深入和進步,更折射了監管層堅持法治化、市場化改革的決心。有法學專家表示,通過正式的司法途徑訴諸法律,是合理合法的方式,行政處罰當事人和監管機構就法律規定具體適用中的爭議問題能夠直接對話,這本身意味著資本市場進一步向法治化方向發展。

  創業板退市第一股

  欣泰電氣和A股揮手告別是在2017年8月25日,在證券軟體中,它的名字一度從“欣泰電氣”變成“*欣泰”、“欣泰退”,而現在則是“欣泰3”。從2011年到2014年,持續四年,六期財報,每期虛構收回應收账款7000多萬元到近2億元不等,欣泰電氣最終以創業板第一家終止上市公司,A股首家因欺詐發行退市公司的身份,為歷史銘記。

  欣泰電氣也有過輝煌一刻。猶記得,2014年1月上市後,其在2015年6月1日的牛市行情中,摸過63.67元的高位,也在2015年三季度被“國家隊”中央匯金青睞,以持股137.13萬股成為前十大流通股東。

  不料,命運流轉。東窗事發的欣泰電氣被證監會於2016年7月5日作出強製退市的行政處罰決定。欣泰電氣不服處罰決定及複議決定,於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7年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中國證監會勝訴。欣泰電氣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當年12月1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案,證監會黨委委員、主席助理黃煒作為證監會負責人出庭應訴,黃煒此前在證監會法律部任職,為法律部主任和證監會首席律師。

  二審主要圍繞三個爭議焦點展開,一是欺詐發行的構成要件以及欣泰電氣是否符合該構成要件;二是被訴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是否需要專業機構審計或鑒定;三是被訴處罰決定是否存在明顯不當。

  圍繞上述焦點問題,黃煒當庭表示,欣泰電氣向證監會報送的財務會計檔案存在虛假記載,騙取發行核準,構成欺詐發行的違法行為。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是法律賦予的職責和義務,對欺詐發行等各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責無旁貸。在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案中,證監會最終作出與該公司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匹配的處罰決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欣泰電氣對IPO申請檔案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重大虛假記載的事實並無異議,在核準製法律框架下,公司申請公開發行新股,如果在申請核準時點的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檔案存在虛假記載,則應當認定公司不符合發行條件,其將包含虛假財務數據的IPO申請檔案報送證監會申請證券發行核準的做法,屬於“騙取發行核準”的行為。在此情況下,證監會認定欣泰電氣符合證券欺詐發行的構成要件並無不當。

  第二,證監會作為國家設定的專司證券市場監管的專業性機構,對涉嫌證券違法行為的事實(包括對涉及財務會計檔案是否存在虛假記載等涉及專業性方面的事實)進行調查、認定並在調查基礎上作出相應的處理,理當是上述法律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職責權限範圍的題中應有之義。證監會結合欣泰電氣的陳述以及自身在職責權限範圍內的調查情況,對本案事實作出認定,並無不當。

  第三,證監會按照非法募集金額百分之三的標準對欣泰電氣處以罰款,在上述法律規定的幅度範圍內,且與欣泰電氣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危害程度基本相當,不構成裁量上的明顯不當。因此,欣泰電氣認為被訴處罰決定明顯不當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亦不予支持。

  “不說假話、不做假账、真實披露是發行人的絕對法律義務,是發行人守信誠實的基礎誠信要求。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發行人參與證券發行市場活動的底線要求。”黃煒指出,捍衛證券市場的法律實施是證監會的使命所在、職責所在,欺詐發行是證券市場最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嚴重侵蝕證券市場的運行基礎,證監會對發現的欺詐發行行為堅決依法查處,絕不姑息遷就。

  清華大學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湯欣認為,通過正式的司法途徑訴諸法律,是合理合法的方式,行政處罰當事人和監管機構就法律規定具體適用中的爭議問題能夠直接對話,這本身就意味著資本市場進一步向法治化方向發展。提起訴訟是當事人的權利,證監會作為被告,也是正常現象。

  從嚴執法推進依法治市

  欣泰電氣案中,證監會對於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溫德乙給予雙罰。溫德乙代理人曾稱,原告身兼欣泰電氣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兩職,其行為無法區分,決定書的雙重處罰違反了行政處罰法一事不二罰原則。證監會認為,溫德乙雖一人具有兩重身份,但其實施了兩個違法行為:一是作為董事長在IPO申請檔案上簽字向廣大投資者承諾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二是作為實際控制人決定實施財務造假的舞弊行為,並籌措資金完成財務造假的關鍵步驟。上述行為完全可以區分,處罰基於兩個行為作出,事實清楚,於法有據。同時,證監會強調,發行人、上市公司借助資本市場發展壯大,實際控制人理應對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擔負更多的社會責任。本案當事人非但未盡其責,反而憑借實際控制人身份指使、參與財務造假,損害投資者利益、破壞市場秩序。如僅因其同時具有董事長身份,而免除對實際控制人指使行為的懲罰,完全背離立法本意。最終,一審二審都支持了證監會的說法。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指出,證監會對溫德乙的處罰依據清楚,有理有據,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無論是雙方的論辯還是法院的庭審,都在嚴格依法辦事,同時也顯示了證監會加大處罰力度,懲治金融亂象的決心。

  欣泰電氣案是資本市場依法治市的一個縮影。近年來“民告官”案例逐步增多,倒逼監管部門嚴格執法,數據顯示,2016年,證監會行政處罰涉訴案件共48件,連續三年創歷史新高。

  2017年以來,行政處罰訴訟案件呈現多樣化、複雜化、新穎化的特點,案件類型既包括證券市場操縱、內幕交易、資訊披露違法、短線交易、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等傳統案件,也包括期貨市場操縱、編造傳播虛假資訊、上市公司大股東違法減持、欺詐發行等歷史上首次出現的新型案件。同時,新行政訴訟法正式實施後,法院對證監會行政處罰訴訟案件的司法審查標準日趨嚴格,審查重點呈現由具體行政行為審查向抽象行政行為審查延伸,由合法性審查向合理性審查延伸,由事實證據問題審查向法律適用問題審查延伸,由實體合法性審查向程式合法性審查延伸等特點,證監會行政處罰應訴工作面臨嚴峻考驗。

  證監會主席劉士余公開表示,依法嚴辦一批老百姓深惡痛絕的典型案例、嚴懲一些在市場上興風作浪的違法主體,社會效果抵得過一遝宣言書,要嚴格依法行政,始終堅持公正、清廉、從嚴、高效執法,同時還要以更加積極的姿態接受司法監督和司法審查。

  宋一欣指出,通過訴訟,法院在判決中也對證監會執法工作提出了若乾建議,有助證監會不斷提升依法行政水準,從這個意義上說,“民告官”也是通過訴訟這種特殊的“對話”深化了依法治市的法治理念。另外,欣泰電氣案件將對市場產生深遠影響,警示市場參與者不得以身試法,抱有僥幸心理,踐踏法律底線,否則必將受到嚴懲。

責任編輯:張海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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