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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資訊披露要更新 對你買基金會有哪些影響?

  未來基金公司之間的競爭,不僅是投資管理能力的競爭,還有服務投資者的“軟實力”競爭。

  黃慧玲

  公開資訊披露一直是公募基金領先於其他資管行業的重要制度優勢,目前沿用的制度已實施超過14年。隨著行業的發展,老版制度已經有些跟不上時代節奏。昨日(8月3日),證監會發布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可以說,這是一次對公募基金資訊披露制度的全面優化。

  新版本具體做了哪些優化呢?將對投資者產生哪些影響?界面新聞解讀如下:

  一、降低用戶成本

  買基金,收益是硬道理,我們放在第一個講。

  除了認購、申購、贖回費等,基金還有很多看不見的隱藏費用,實際上都由基民支付,這其中有一項叫做資訊披露費。

  此次征求意見稿要求為資訊披露費“減負”。降低基金資訊披露成本,也就是為基金變相增加了收益。

  資訊披露費用這塊的“減負”大概有多少呢?以往一隻普通基金一年的資訊披露費用多在20萬-30萬之間。這筆錢屬於基金的固定成本,如果基金規模小的話,費用就是不小的負擔了。以一隻已清盤的迷你分級基金為例,去年年末它的基金資產淨值不到一千萬,但披露費佔到20萬,相當於基金還沒賺錢就扣掉了2%的收益。

  以往一隻基金披露公告,會同時選擇多家報紙披露,且內容繁瑣重複。這一次證監會規定,單隻基金應當隻選擇一家報刊披露資訊,而且要大大精簡披露項目和內容。僅要求在紙質報刊披露基金募集的部分檔案,不再要求在報刊上披露上市交易公告書、季度報告、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摘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摘要、每日基金淨值等檔案。

  具體能省下多少費用現在還不清楚,不過從環保角度來說肯定省了不少紙張。“900+版的證券三大報刷爆網絡”這樣的新聞可能成為歷史。

  二、優化用戶體驗

  買基金,體驗很重要。這次意見稿的優化體驗功能,可以分為“必選動作”和“自選動作”。

  先說意見稿裡規定的“必選動作”,每隻產品都要執行。

  第一個是引入產品資料概要制度。要在基金招募說明書裡,把基金核心資訊以簡明方式展示給投資者,就像藥品銷售過程中的“產品說明書”一樣。

  值得一提的是,在這份產品說明書裡,我們將會看到一個很有趣並且重要的資訊,“基金經理同時在管的基金產品數量”,這一條將明示基金經理“一拖多”現象。

  第二個要求基金銷售機構和場內基金交易商協助基金公司做好重大資訊風險揭示工作,並且是通過協定的方式明確約定責任劃分。

  這一條的意思是:基金不是普通商品,賣基金的管道方有責任和基金公司一起做好風險揭示工作。

  第三個是增加基金持有資訊告知要求。以往很多資訊都需要基民自己上網查,現在變成基金公司應主動定期告知,包括基金產品份額、份額淨值、資產淨值、收益情況等等。

  第四個是規範基金名稱。以前有些基金名稱起得相當隨性,僅僅看名字是看不出什麽的。現在要求在基金名稱中揭示基金運作方式、產品類型、主要投資方向等等。尤其是定期開放式或者封閉式運作的基金,要在產品名稱中明示。

  基金名稱進一步規範後,基民掃一眼基金名稱就能了解基金大致模樣。

  說完“必選動作”,再來看看“自選動作”。

  以前基民想要了解基金產品難度挺大,只能從每一季度披露一次的定期報告中了解基金動態。

  從這次的意見稿來看,鼓勵基金公司在合規的基礎上搞“個性化”定製。其中提到一點,可以通過月度報告等方式提高定期報告的披露頻率,或者披露法定資訊以外的資訊。

  未來,個性化資訊披露服務水準可能也會成為衡量基金公司競爭力的維度之一。另外,新規不忘補充一句重要的話:這筆“自主披露”費用不能讓基民出。

  三、強調風險揭示

  這幾年因為不了解基金風險而導致投資者血虧的例子太多,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這次意見稿可謂多管齊下。第五章“基金臨時資訊披露”裡寫得很詳細,界面新聞摘錄部分對投資者非常重要的資訊如下: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非主承銷商的除外,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 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除外),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基金份額淨值相對上一交易日基金份額淨值的變動超過百分之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第一條以前披露比較少,未來要求明確披露,更好地防範潛在的利益衝突。

  第二條,如果基金淨值出現計價誤差超過0.5%,或者基金淨值出現超過10%的異常波動,以後都會公告明示。

  第三條說的是對持有人利益有影響的重大事項要公告,第四條說的是對媒體或者市場誤導性消息的澄清。

  如果嚴格執行第三和第四條要求,很多風險事件都能被預警。包括機構的巨額贖回可能引發的基金淨值暴漲暴跌,對基金淨值影響重大的“黑天鵝”事件等等。

  第三條和第四條也可以理解為“自選動作”,更強調基金公司的主觀能動性。

  除了上述風險揭示之外,還有一些亮點。今年以來基金清盤“常態化”,新規增加了對基金清算報告的披露要求;為了抑製基金公司“拚排名”行為,取消了半年末、年末限時披露基金資產淨值的要求。

  不過,這個新規並不能真正抑製所謂的“拚排名”行為,因為在基金半年報、年報中基金資產淨值也會隨之公布,“拚排名”只是被延遲了而已。

  綜上,本次新規多管齊下保護投資者利益,優化基金投資體驗。在優化“規定動作”的同時,也留了不少“自選動作”太空,最終效果如何,還看各家基金公司如何執行。

  可以想見,未來基金公司之間的競爭,不僅是投資管理能力的競爭,還有服務投資者的“軟實力”競爭。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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