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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中止執行,金盾股份 “長葛四案”由河南省高院再審

(圖片來源:全景視覺)

經濟觀察網 記者 洪宇涵7月19日,金盾股份(300411.SZ)發布公告稱,公司於近日收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河南省高院”)下發的“(2019)豫民申4165、4167、4169、4170 號”四份民事裁定書,裁定公司因印章被偽造而在河南省長葛市人民法院一審被訴,在許昌中院二審上訴的四宗案件由河南省高院提審,且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河南省高院認為,上述四案存在“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情形。

此前,金盾股份因印章被偽造而牽涉到的原告為單新寶、白永峰、河南合眾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的4宗案件,經許昌中院二審判決駁回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長葛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判決結果為金盾股份敗訴,需履行還款責任,涉案金額為5998萬元。

董事會秘書管美麗稱,作為起訴和財產保全時間最早、動作最快,也是公司所有案件中唯一在一、二審均被判敗訴的長葛四案,河南高院的再審裁定是對長葛、許昌兩審法院錯誤判決最恰當的評判。

截至目前,金盾股份因印章被偽造而被牽涉到的36宗訴訟案件及4宗仲裁案件中(涉及標的金額256,935.53萬元),已有14宗案件原告或申請人已主動撤訴或撤回申請,涉及標的金額102,006.99萬元;1宗訴訟案件法院已裁定中止訴訟,涉及標的金額23,519.04萬元;2宗仲裁案件仲裁委員會已決定中止仲裁程序,涉及標的金額13,290.78萬元;14宗訴訟案件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將案件移送警察機關處理,涉及標的金額70,790.41萬元;4宗案件(即長葛四案)進入再審程序,涉及標的金額5,998.00萬元;其余5宗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涉及標的金額41,330.3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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