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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上訴申請遭二審駁回 預計負債已於2018年年報計提

本報見習記者 吳文婧

7月4日晚間,金盾股份公告稱,公司因印章被偽造而牽涉到的原告為單新寶、白永峰、河南合眾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的4宗案件,經許昌中院二審判決駁回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長葛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據記者了解,金盾股份已於 2018年年報中計提了上述四宗案件的預計負債7359.30萬元,其涉案金額為5998萬元。許昌中院的二審判決下達後,如果公司被實際執行的金額未超過已計提的預計負債,則不會對2019年的業績產生影響。

不服判決向河南省高院申請再審

根據金盾股份方面提供的二審判決書,許昌中院的判決在事實認定部分的描述為: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其二審判決的理由也和一審相同。“公章不論真偽,周建燦的行為均構成表見代理的判決理由始終難以讓人信服,”金盾股份董秘管美麗向記者直言,“公司已經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要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改判駁回原告單新寶等的訴訟請求”。

2018年8月,金盾股份曾因不服河南省長葛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報曾就相關情況進行了報導。彼時,金盾股份方面提出的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和管轄權異議亦成為上述案件的爭議點。

公告顯示,在上述四案一審和二審階段,警察機關專門向法院出具了書面情況說明和函件,說明該四宗案件屬於刑事犯罪,為警察機關偵查範圍,要求法院移送警察機關偵查,而一審和二審法院均未予以采納。

與此同時,金盾股份在公告中表示,對於許昌中院和長葛法院對白永峰、河南合眾收取的砍頭息與單新寶自行或委託他人代收的高額砍頭息未予認定,認為其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相關律師向記者表示,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以及河南省高院意見,法院在審查民間借貸案件時,應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除了對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及銀行流水等款項交付憑證進行審查外,還應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經濟能力、財產變化情況、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

對於金盾股份方面及相關律師提出的爭議之處,《證券日報》記者多次致電許昌中院相關領導,但截至發稿仍未得到回應。

大股東欲主動攬下債務化解公司危機

管美麗還向記者透露,自己一直在和代表上述四案原告的張偉民商談有關和解的事情,而這個所謂的“和談”,就是金盾股份的大股東王淼根、陳根榮拿出自己的一部分資金支付給上述四案原告,再由原告撤銷本案訴訟。“最終沒有達成和解是因為原告在金額上的要求比較過份,原來從周建燦處收取到的高額砍頭息都不認”。

記者隨即聯繫到張偉民,其證實了雙方此前在進行和談,但對於未達成和解的原因沒有予以回應,其還表示:“證據很扎實,看法院判決。”

管美麗向記者坦言,大股東欲主動將上市公司的或有負債變更為自身的債務,完全是為了解決“假公章事件”給上市公司帶來的麻煩,本意是不希望這四起案子的判決結果對上市公司和公司的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其強調稱,公司會抗爭到底,給廣大投資者一個交待,也希望投資者支持公司的維權行動。

與此同時,當晚金盾股份另一則公告顯示,公司大股東王淼根、陳根榮個人與周建燦及金盾集團系企業的民間債權人簽訂的框架協議的債權合計總金額已達到民間債權人最終債權合計總金額的70%,所有已經簽訂的框架協議已經生效,而已簽訂協議的民間債權人已經按協議規定撤回或正在辦理撤銷對金盾股份的起訴並解除對公司的財產保全措施。

(編輯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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