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理財辦法著手規範結構性存款 明確納入銀行表內管理

  明確納入銀行表內管理 理財辦法著手規範結構性存款

  宋易康

  [在《理財辦法》附則中,明確將結構性存款納入銀行表內進行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應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交納範圍,相關資產按照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等。掛鉤了衍生產品的,下一步按結構性存款來進行管理,未掛鉤衍生產品則按照其他存款進行管理]

  [銀行應該對結構性存款內嵌的衍生產品足額計提三類資本,同時按照現行監管規定,衍生產品市場風險資本不能超過銀行核心資本的3%。]

  上周五(7月20日),金融從業者翹首期盼的資管新規細則接連發布。其中,《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理財辦法》)對結構性存款以及理財子公司進一步明確了監管方向。

  一位銀行資管專業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指出,《理財辦法》梳理並進一步明確了結構性存款包括產品運作、會計核算、銷售管理、衍生產品管理等相關監管要求,其發布實施後,關於結構性存款業務的監管框架基本完備。

  他預計,有效落實上述監管要求將有助於糾正當前結構性存款出現的不規範做法,特別是有利於規範“假結構”等問題。“結構性存款將進入更加平穩規範發展階段。”一位大行資管部相關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而對於銀行資管(理財)子公司,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銀保監會已經起草了《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待《理財辦法》正式發布後,將作為其配套制度實時發布。制度先行,儘管當前各家銀行爭先宣布成立資管子公司並經過董事會審核通過,但距離第一家銀行系資管子公司批複還要經歷一段時間。

  結構性存款監管框架基本完備

  從4月27日資管新規正式落地至今,兩個月的時間內,銀行理財經歷了保本理財大面積下架、結構性存款大幅上升的過程。第一財經採訪多位銀行資管部人士後發現,其中充斥著諸多不規範之處,例如,一些銀行發行的非同業保本理財在記账時計入到“結構性存款”科目;一些銀行發行並未真實掛鉤衍生品的“假結構性存款”。

  一位股份行資管部內部人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所謂的“假結構性存款”,就是由於期權觸發的可能性極小,對應的產品並未與衍生品建立真實掛鉤的結構性存款。除此之外,還有另外一類“假結構”,其最高收益率達成條件幾乎為確定性事件。事實上,這類“假結構”已經成為很多銀行保本理財的變種。

  但上述亂象隨著《理財辦法》征求意見稿的頒布即將得到有效遏製,辦法在附則中進一步明確現行監管制度中關於結構性存款的相關要求。

  上述資管專業人士對第一財經指出,目前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分“保本理財”和“非保本理財”兩大類,只有非保本理財產品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資管產品。保本理財產品則按照是否掛鉤了衍生產品進一步分為結構性理財產品和非結構性理財產品。

  根據《理財辦法》征求意見稿,下一步對保本理財將分別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管理。例如,掛鉤了衍生產品的,下一步按結構性存款來進行管理,未掛鉤衍生產品則按照其他存款進行管理。

  事實上,結構性存款在國際上普遍存在,也是在華外資銀行理財產品中的主要類型,其在法律關係、業務實質、會計處理、風險隔離等方面與非保本理財產品代客理財的資產管理屬性存在本質區別。

  在《理財辦法》附則中,明確將結構性存款納入銀行表內進行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應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交納範圍,相關資產按照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等。

  上述資管專業人士指出,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該執行《理財辦法》和附件關於產品銷售相關規定,需要充分披露資訊,揭示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則需要具備相應衍生產品業務資格。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事實上,對於結構性存款涉及衍生產品業務,銀保監會此前已有系統監管制度安排。例如,2004年發布實施了《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11年經過修改完善後進一步對銀行衍生產品交易資格、業務運作和風險管理等內容做出明確規定。

  而在結構性存款的資本監管、杠杆率以及流動性風險管理方面,都有相應的監管標準。例如,資本監管方面,根據現有的資本管理辦法,銀行應該對結構性存款內嵌的衍生產品足額計提三類資本,包括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資本、市場風險資本以及操作風險資本。同時按照現行監管規定,衍生產品市場風險資本不能超過銀行核心資本的3%。

  上述資管專業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指出,此次《理財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結構性存款監管的相關要求,在其發布實施後,關於結構性存款業務的監管框架基本完備。有效落實上述監管要求將有助於糾正當前結構性存款出現的不規範做法,特別是有利於規範“假結構”等問題。

  上述大行資管部相關負責人也表示,銀保監會此次對結構性存款具體的規製要求很細。結構性存款將受到資本佔用的約束,衍生品交易部分也有更加明確的規範,由此,結構性存款將進入更加平穩規範發展階段。

  他指出,從本質上看,結構性存款不是理財業務,其實就是表內業務,與表外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是兩個概念。在目前理財辦法中,對結構性存款做了一些規製要求,估計未來結構性存款更細的規製措施還會單獨頒布辦法。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人民銀行及銀保監會現有規定,銀行發行的保本理財和結構性存款本來就應該納入銀行表內進行管理,所以,保本理財和結構性存款不存在回表壓力。“《理財辦法》下發後,針對結構性存款的監管壓力不會太大,但各家銀行都要進行規範。”一位股份行資管部內部人士認為。

  資管子公司批複尚需時日

  除了《理財辦法》征求意見稿外,此次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目前銀保監會已經起草了《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待《理財辦法》正式發布後,將作為其配套制度實時發布。

  對於資管新規、理財辦法以及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三份監管檔案的關係,上述資管專業人士表示,資管新規是最高層級制度,理財辦法是資管新規的配套實施細則,適用於目前銀行未設立理財子公司情況下開展理財業務的行為。在銀行設立資管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之前,需要同時遵守資管新規和理財辦法。

  而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是理財辦法的配套制度,銀行理財子公司適用的監管規定將與其他同類資管機構總體保持一致,但可能還會有小調整。

  上述大行資管部相關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資管新規已經明確,成立資管子公司是大勢所趨。預計銀行資管子公司管理辦法會提出具體約束,例如資本金限制、牌照管理、從業人員資質要求等。

  從4月資管新規落地後,已經先後有北京銀行招商銀行披露,成立資管子公司的方案已經獲得董事會通過。而更早之前,2015年3月底,光大銀行公告稱,董事會已同意全資設立理財業務子公司;2015年5月26日,浦發銀行公告擬設立浦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初,中信銀行亦稱,成立資管子公司通過董事會批準。

  “子公司的審批需要等到制度落地,目前還在制度制定階段,而非審批準入階段。不過,銀行要提早轉型,早做準備,銀行內部很多細節需要明確。”上述銀行資管業務專業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上述大行資管部相關負責人還透露,目前一些沒有通過董事會議案成立資管子公司的銀行,也在積極研究,待資管子公司管理辦法落地,再做相應安排。

責任編輯:謝海平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