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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監察官為什麽敢懟行政官?

宋王朝的監察官——台諫以敢言著稱,是強勢的存在,發現政府“一事過舉”,立即“議論蜂起,章奏交上,往往以死爭之”。當然,說“以死爭之”未免有些誇張,因為宋代的台諫官實際上並無“死”的風險。相傳宋太祖立有誓約,藏於太廟,子孫繼位之初,都要入太廟立誓,誓詞是:“不得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事人”,“子孫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因此,兩宋三百餘年,基本沒有一個台諫官因為上書言事而獲殺身之罪,即便出口不遜,受到薄責,很快又獲得擢升。

宋朝台諫官的監察權與彈劾權,也對君權與執政團隊的行政權構成強有力的製衡。蘇軾說:台諫官“言及乘輿,則天子改容;事關廊廟,則宰相待罪”。“待罪”是指執政官若受台諫官彈劾,即停止履職,居家等待君主的裁決,最後往往是宰相引咎辭職。這是宋朝的一項憲製慣例:“執政臣僚苟犯公議,一有台諫論列,則未有得安其位而不去者。其所彈擊,又不過一二小事,或發其陰私隱昧之故,然章疏入,即日施行。蓋去留大臣,一切付之公議,雖人主不得以私意加也”。

為什麽宋朝台諫官敢肆無忌憚地彈劾執政臣僚?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條無疑是非常重要的,那就是,宋朝的台諫系統具有相對於政府系統的獨立性。

宋代之前,禦史與諫官都是宰相的屬官,對政府的行政監察,屬於內部監督。到了宋朝,台諫從政府系統中獨立出來,成為與政府平行的國家機關,台諫官不再是宰相的屬官。宋人說,“人主之職論一相,一相之職論百官”,“百官除授,自執政以下皆付大臣進擬”,意思是說,宰相由皇帝親除拜,而副宰相以下之百官,則可以由宰相提名,但這“百官”並不包括台諫官,台諫官之進退,宰相不可以乾預:“祖宗故事,凡進退言事官,雖執政不得與聞,蓋以杜絕台諫私於宰執也。”

宰相不可提名台諫人選。明道二年(1033),經宰相李迪提名,宋仁宗委任張沔、韓瀆為禦史,但這一人事任命受到言官的抗議:“台官必由中旨,乃祖宗法也”,宰相怎麽可以舉薦台諫官?仁宗皇帝表示同意,對宰相說:“祖宗法不可壞也。宰相自用台官,則宰相過失,無敢言者矣。”張沔遂出知信州、韓瀆出知嶽州。

宰相也不可斥逐台諫官。嘉祐元年(1057)十二月,台官范師道、趙抃因為攻擊宰相劉沆之短,被劉沆借故外調為知州,禦史中丞張升等言官連上十七疏,表達抗議:“天子耳目之官,進退用舍,必由陛下,奈何以宰相怒斥之?明曲直,以正名分。”劉沆自知不勝,只好提出辭呈,退出權力中樞。

按宋朝的憲製慣例,台諫官之“去取選任,一出上意”,即完全由君主抉擇。當然,君主一人目力有限,不可能遍知人才,所以台諫官的人選需要有人推薦。一般來說,台諫有闕,由翰林學士、中書舍人、現任台諫官舉薦人選(惟執政官不可以舉薦),然後宰相根據推薦,擬出候選名單,進呈天子,供天子親自遴選:“故事,諫官皆令兩制以上奏舉,然後執政進擬。”

說到這裡,我們會發現,宋代有兩項人事任命,都是天子親擢的,一是除拜宰相,一是委任台諫官。除此之外,其他職位的人選,宰相均可以提名。

宰相不但不可以提名台諫官,而且,現任宰相以前舉薦過的官員,也不可以充任台諫官:“祖宗之製,凡見任執政曾經薦舉之人,皆不許用為台官”;“自今除台諫官,毋得用見任輔臣所薦之人”。

宰相與台諫官之間也不可以存在親嫌關係:“言事官與執政有親,不以戚疏近遠,例皆回避。”如果新除拜的宰相與現任台諫官有親嫌,或者新擢任的台諫官與現任宰相有親嫌,按慣例,其中一方必須回避,改任他職。我們再來看一個例子:

元豐八年(1085),垂簾聽政的高太后委任范純仁、蘇轍、朱光庭、范祖禹等人為諫官,而執政官呂公著與范祖禹有親嫌,司馬光與范純仁有親嫌。知樞密院章惇向高太后提出:“故事,執政初除,苟有親戚及嘗被薦引者見為台臣,則皆他徙,防壅蔽也。今天子幼衝,太皇太后同聽萬機,故事不可違。”司馬光亦上書說:“純仁、祖禹實宜在諫列,不可以臣故妨賢,寧臣避位。”最後,高太后只好將范純仁、范祖禹調出諫官之列。

——不知你有沒有注意到,宋朝士大夫提到台諫官任用原則時,往往都會強調這是“祖宗故事”、“祖宗法”、“故事”。換言之,保持台諫系統相對於行政系統的獨立性,是宋朝的一項憲製慣例。

宋王朝很強調台諫官的獨立性,孝宗皇帝與經筵講官張子韶有過一段對話:孝宗說:“台諫不可承宰相風旨。”張子韶說:“以臣觀之,非特不可承宰相風旨,亦不可承人主風旨。”只有讓台諫官獨立於行政官,才可以做到“彈擊之際,無所顧避而得盡公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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