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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18個月仍在仲裁 國元證券兩融糾紛余波難平

  易妍君

  一樁爆發於2015年股災背景下的兩融糾紛,歷經18個月的仲裁,至今仍未被裁決。

  這場糾紛始於2015年8月24日,李先生在國元證券開戶的信用账戶被強製平倉。“目前正在等待仲裁結果。”李先生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因為發現了其他證據,後續將對國元證券提起刑事訴訟。

  記者採訪事件雙方了解到,上述糾紛的主要爭議有兩點:其一,2015年8月24日,李先生的账戶被平倉前,國元證券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其二,當日,李先生盤中账戶維保比例低於約定的115%時,國元證券進行瞬時平倉的行為是否合理。

  盤中跌破115%被強平

  2015年的極端行情下,不少加杠杆入市的券商兩融客戶以“被強製平倉”收尾,部分損失慘重的投資者相繼將券商告上了法庭。從過往兩融糾紛案例看,被強製平倉的投資者,往往是對與券商簽訂的兩融合約、平倉步驟存有較大疑問。

  李先生與國元證券之間的糾紛即是其中一例。

  回顧來看,2013年,李先生與國元證券簽署了《融資融券合約》。2015年6月,股市大幅波動,國家層面啟動了救市措施。其中,為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7月1日,證監會和交易所同時修訂了融資融券的管理辦法和交易細則,規定兩融用戶的維持擔保比例不應低於130%,至於追保時間的安排可由券商與客戶自行約定,並允許券商可接受客戶個性化的申請。

  在此背景下,2015年7月7日,李先生向國元證券營業部提交了一份《申請》,該《申請》經國元證券審核同意。具體內容為,李先生“申請自2015年7月7日起將本人账戶T+1日補充擔保物後維保比例從150%下調至130%,申請將本人账戶平倉後維保比例從150%下調至130%;申請將本人账戶跌破平倉線T+2日強製平倉調整為T+3日強製平倉;並同意對本人账戶盤後維保比例低於120%的次日進行平倉,盤中账戶維保比例低於115%當日進行平倉……”。

  而李先生與國元證券產生糾紛的直接誘因是2015年8月24日的強製平倉事件。李先生告訴記者,8月24日早上9點17分,他接到了國元證券客戶經理(國元證券核實是客服人員)的電話。該電話告知李先生,在8月24日收市前,他需要將維保比例提高至130%,否則第二天(8月25日),就會對其账戶進行強製平倉。

  需要提及的是,2015年8月20日,李先生信用账戶的維保比例已低於130%,而按照《申請》約定,其账戶跌破平倉線T+3日強製平倉,同時,8月22日、23日為周末。

  始料未及的是,2015年8月24日開盤後不久,市場大跌,除了新上市及停牌後重開的股票外,幾乎全部股票都跌停,李先生所持股票也未能幸免,由此其盤中維保比例瞬間跌破了115%,隨後其账戶被強製平倉。李先生認為,他的账戶維保比例跌破115%之後,國元證券應該履行告知義務,並提供足夠的追保時間。

  緊急平倉無告知義務?

  對於券商單方面強平,國元證券有關負責人對記者強調,“2015年8月20日(T日)李先生信用账戶日終維持擔保比例為125.6%,低於平倉線130%,我司和營業部對其進行了相應的通知,要求其追加擔保物。8月24日(T+2日)上午開市前營業部再次對客戶進行錄音電話通知,明確告知客戶公司規定的平倉線為130%,要求客戶補充擔保物。”

  他進一步解釋稱,8月24日對李先生信用账戶的平倉是基於李先生《申請》中的承諾條件,盤中維保比例115%相當於緊急平倉線,如若達到這個條件,就會按約定,當天進行平倉。

  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部負責人張新祿律師也向記者指出,在上述情況下,券商沒有義務再次提醒。8月20日盤後維保比例已經低於130%,按照《申請》的約定,T+3日即8月25日(8月22、23日為周末,非交易日)券商有權強製平倉,券商在8月20日收盤以及8月24日開市前均有提醒客戶追加保證金,已經盡到了提醒告知義務。

  然而,對於盤中維保比例低於某一特定數值是否需要及時通知客戶,兩融相關法規並未作出明確規定。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於約定的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補交擔保物,客戶經證券公司認可後,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以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資產。《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30%。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客戶經會員認可後,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資產。

  除此之外,李先生對於國元證券履行平倉前告知義務的質疑,還在於8月20日的通知中,客戶經理並未直接提及130%就是平倉線。

  根據李先生提供的電話錄音,客戶經理在8月20日14點的通話中,只是告知李先生,其账戶目前維保比例低於1.3(130%),收市之前需要通過減少負債或是轉擔保物的方式,將維保比例提高至1.3(130%)以上。同時,8月21日上午9點,李先生打給客戶經理的電話中,也被告知其账戶當天需要追加擔保物,“低於維保比例1.3(130%)將被限制融資買入及普通買入”。

  李先生認為,維保比例與平倉線屬於不同的概念,券商應當明確告知130%就是平倉線。

  張新祿表示,《申請》合約中已經約定了維保比例低於130%可以在T+3日強製平倉,也就意味著雙方對於130%作為平倉線的認可,“換句話說,雙方已經確認了維保比例低於130%,券商可在T+3日平倉;低於120%,券商可在T+1日平倉;低於115%,即時平倉,因此,券商無須另行通知客戶130%是平倉線,僅需提醒其需要在約定時間內追加擔保物即可。”他補充道。

  張新祿還向記者指出,證券公司為投資者開通融資融券業務是設定了一定的門檻的,比如投資者投資年限、資產狀況、風險偏好等等,“也就是說作為股民,在開通融資融券業務時,是具備了一定的投資經驗的,單純就維保比例而言,無須券商提醒,其在登錄账戶後是可以看得到的,平倉並不是瞬間的事,應該說投資者是應該有心理預期的。”

  金融證券投資律師楊兆全則強調,兩融平倉案件要根據合約條款的具體規定進行操作。平倉一方必須嚴格遵守合約約定。

  瞬時平倉是否合理?

  李先生與國元證券兩融糾紛中,另一個具有較大爭議的問題是,盤中維保比例跌破115%時,券商是否有權進行瞬時平倉?券商為何不以日終維保比例作為平倉標準?

  上述國元證券人士向記者指出,按《申請》約定,“同意盤中账戶維保比例低於115%當日進行平倉”,這明確了當日平倉的條件是“盤中維保”而非“盤後維保”,如果以“盤後維保”為條件,則無法在“當日進行平倉”。

  據記者了解,券商設定盤中平倉線屬於行業慣例,主要是為了應對股票持續下跌的緊急情況,而設立的風險保障措施。“從券商的角度,客戶如果跌破了緊急平倉線,券商肯定首先考慮把債權收回來,所以設定了盤中線,它相當於緊急措施,是立即馬上的事情,不會去考慮下一個時點,可能股票會漲回來這種因素,”業內人士如是指出。

  張新祿也認為,客戶盤中維保比例低於115%時,券商有權當即對其账戶進行平倉,因為《申請》即雙方簽訂的《補充合約》中對於這一點做了明確約定。

  他表示,“維保比例低於115%,券商可以即時平倉”看起來很恐怖,但是這句話背後其實隱含了投資者自身放任平倉後果發生的行為。比如,在維保比例觸及130%的時候,如果投資者按照券商要求也就是合約約定即時追加保證金,保持維保比例在130%之上,那麽,當天盤中是無論如何都不會觸及115%的即時平倉線。

  他舉例說,“我們可以按照最極端的算法,假設投資者账戶中沒有一分錢現金資產,全部都是股票,當天開盤維保比例130%,當天盤中投資者账上的全部股票都跌停,那麽盤中維保比例的最低值為117%,也不會引發盤中被即時強製平倉。”

  楊兆全則提及,他接觸到的絕大多數平倉糾紛,證券公司方面,有的可能會存在一些瑕疵,但過錯不大,這種案件對個人客戶來講,勝訴的概率比較低。如果說確實能從合約條款裡,抓住對方在平倉前後有違反合約約定的情況,這種情形下,個人投資者還是有勝訴的可能性。“具體的案件還是需要結合全部資料具體分析。”他強調道。

  為解決糾紛,2016年7月,國元證券應李先生要求,通過補充協定形式將雙方《融資融券合約》中約定的合肥仲裁委員會,變更為李先生選擇的廣州仲裁委員會。雙方在補充協定中約定“隻通過向廣州仲裁委員會依法提交仲裁的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利,保證不再采取任何其他方式和手段”。

  國元證券相關人士強調,在未獲得裁決結果的情況下,國元證券一直嚴格遵守補充協定的所有約定,但李先生實際已多次違反協定約定。

  未來如何裁定,本報記者將持續關注。

責任編輯: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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