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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內科的常用治法(上)


(一)解表法

解表法是通過發汗開泄腠理、逐邪外出的一種治法,又稱汗法。

1.適用範圍

(1)解表:通過發散,可以祛除表邪解除表證。因表證有表寒、表熱之分,所以汗法又有辛溫、辛涼之別。

(2)透疹:通過發散,可以透發疹毒,故麻疹初期,疹未透發或透發不暢,均可以用汗法,使疹毒隨汗出而透發於外,透疹之汗法,宜辛涼、忌辛溫。

(3)祛濕:通過發散,可祛風除濕,故外感風寒而兼有濕邪者以及風濕痹證,均可酌用汗法。

(4)消腫:通過發散,可驅水外出而消腫,更能宣肺利水而消腫,故汗法還可用於水腫實證而兼有表證者。

2.注意事項

(1)凡劇烈吐下之後,以及淋家、瘡家、亡血家等,原則上都在禁汗之列。

(2)發汗應以汗出邪去為度,不宜過量以防汗出過多、傷陰耗陽。

(3)發汗應因時、因地、因人製宜。暑天炎熱,汗之宜輕,冬令嚴寒,汗之宜重;西北嚴重地區,用量可以稍重,東南溫熱地區,藥量就應稍輕;體虛者汗之宜緩,體實者汗之可峻。

(4)表證兼有其他病證,汗法又當配用其他治法。兼氣滯者當理氣解表:兼痰飲者,當化飲解表;兼氣虛者,當益氣解表;兼陽虛者,當助陽解表:兼血虛者,當養血解表;兼陰虛者,當滋陰解表。

(二)清熱法

清熱法是通過寒涼泄熱的藥物和措施消除熱證的一種治法,又稱清法。

1.適用範圍

(1)清氣分熱:適用於邪入氣分、裡熱漸盛、出現發熱、不惡寒而惡熱、汗出口渴,煩躁、苔黃、脈洪大或數。

(2)清營涼血:適用於邪熱入於營分、神昏譫語或熱入血分,見舌紅絳、脈數及吐血、衄血、發斑等症。

(3)清熱解毒:適用於熱毒諸證,如溫疫、溫毒及火毒、內癰等。

(4)清臟腑熱:適用於邪熱偏盛於某一臟腑,或某一臟腑的功能偏亢而發生各種不同的臟腑裡熱證候。

2.注意事項

(1)注意寒熱真假。陰盛格陽的真寒假熱證和命門火衰的虛陽上浮證,均不可用清法。

(2)表邪未解,陽氣被鬱而發熱者禁用;體質素虛,臟腑本寒者禁用;因氣虛、血虛而引起的虛熱慎用。

(3)由於熱必傷陰,進而耗氣,因此尚應注意清法與滋陰、益氣等法配合應用。一般苦寒清熱藥性多燥,易傷陰液,故不宜久用。

(4)如熱邪熾盛,服清熱葯人口即吐者,可於清熱劑中少佐辛溫之薑汁,或涼葯熱服是反治之法。

(三)攻下法

攻下法是通過通便、下積、瀉實、逐水以消除燥屎、積滯、實熱及水飲等證的治法,又稱下法。

1.適用範圍

下法主要用於裡實證,因證候不同,可分別為寒下、溫下、潤下及逐水等法。

(1)寒下:適用於裡熱積滯實證,有下燥屎、瀉實熱的作用。

(2)溫下:適用於寒泠積滯的裡寒實證,有溫裡、逐寒瀉實的作用。

(3)潤下:適用於熱盛傷津,或病後津虧,或年老津涸,或產後血虛的便秘等。

(4)逐水:適用於水飲停蓄胸脅,以及水腫、鼓脹等病證。

2.注意事項

(1)凡邪在表或邪在半表半裡,一般不可下:陽明病腑未實者不可下:高年津枯便秘,或素體虛弱、陽氣衰微而大便艱難者,不宜用峻下法。婦女妊娠或行經期間,皆應慎用下法。

(2)下法以邪去為度,不宜過量以防正氣受傷,並告訴病人如大便已通,或痰瘀水邪已去,則停服下劑。故《素問·六元正紀大論》有「大積大聚,其可犯也衰其大半而止」之誡。

(四)和解法

和解法是和解少陽、扶正達邪、協調內臟功能的一種治法, 又稱和法。

1.適用範圍

(1)和解少陽:適用於邪在半表半裡的少陽證,症見寒熱往來、胸脅苦滿、心煩喜嘔、口苦咽乾、苔薄脈弦等。

(2)調和肝脾:適用於肝牌失調、情志抑鬱、胸悶不舒、脅痛、腹痛、腹瀉等病證。

(3)調理胃腸:適用於胃腸功能失調、寒熱夾雜、升降失司而出現的脘腹脹滿、噁心嘔吐、腹痛或腸泄瀉等。

2.注意事項

(1)凡病邪在表未人少陽,或邪已入裡之實證,以及虛寒證,原則上均不可用和法。

(2)邪入少陽,病在半表半裡,但有偏表與偏裡、偏寒和偏熱之不同,臨證時宜適當增損,變通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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