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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年的老伴去世 他的子女卻提出這要求

今年82歲的揚州市民陳桂珍老太太,最近傷透了心。原因是與她同居十年的第二任丈夫宗老先生過世後,宗老先生的女兒女婿把她告上了法庭,要求陳老太從家裡搬走,並支付房屋使用費。這是怎麽一回事?

影片自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

本案的原告是陳老太去世老伴宗老先生的二女婿。訴狀要求陳老太搬離揚州市廣陵區的一間房屋,並支付從2010年至今共8年的房屋使用費,共計6萬4千元。

“他不問你有房住,沒房住,生死不問,就叫你走路,這裡是他家的。”陳老太介紹,2001年她與鄰居宗老先生搭伴同居,但沒領結婚證。5年後,宗老先生的二女兒一家提出要跟父親換房居住,老兩口也答應了。誰知2010年宗老先生去世,二女婿便上門要收房子。

陳老太看到法院傳票才知道,自己現在居住的房子,產權是宗老先生二女婿母親的。陳老太認為,二女婿交換房屋時故意隱瞞了內情,如果知道產權屬於外人,自己肯定不會居住。

記者隨後撥通了宗老先生二女婿的電話,對方表示自己擁有房屋所有權,陳老太卻佔著房子不走。

宗老先生二女婿華先生:他們(宗老先生和陳老太)各吃各的飯,在一起就是解決老年人孤獨的問題,後來我嶽父提出來要住幾年,一開始住了5年,後來又住了8年。現在我母親去世了我父親要住房子,她(陳老太)就不給他住。

目前,陳老太已經申請了法律援助。對此問題律師是怎麽看的呢?

江蘇鍾山明鏡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彬彬:陳老太的遭遇還是很值得人同情的,但是我們不得不說,由於陳老太沒有跟老宗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我國法律現在又不承認事實婚姻,所以從法律意義上來說,陳老太和老宗不是夫妻。既然不是夫妻,那就沒有辦法享受夫或者妻相互的繼承權,她是沒有辦法通過法定繼承的方式來繼承老宗的生前財產的,除非當時老宗生前留有遺囑。現在陳老太所住的房產,它的產權還屬於二女婿母親,基於如今二女婿是這個房屋的產權人,向法院提出要求陳老太搬出,從法律上來說是肯定會支持的。

至於8年的房屋使用費,陳老太表示,換房之前的那個房子產權應該是老宗的,因此房屋使用費不應該交。

江蘇鍾山明鏡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彬彬:因為法院必須考慮到公序良俗這個原則,因為陳老太當時住在裡頭是基於跟老宗之間有一段感情,或有這樣一段事實婚姻,如果產權所有人提出疑義之後繼續居住,那是應該支付房屋使用費。之前是默許陳老太無償地居住在這個房屋裡頭,現在事後再要求人家追加房屋使用費,這個肯定是不合理的。

律師表示,隨著黃昏戀現象的增多,尤其是失去配偶的老人之間同居再組家庭的情況越來越多,由此引發的法律糾紛也在增加。

律師提醒:“共同居住在一起可能不會遭到子女的反對,但是一旦提要結婚的話,那可能子女都會意識到,一旦結婚就有可能會產生繼承或者財產分割方面的法律關係。我們還是要提醒老年人,如果你們確實想要享受到夫或者妻法律上的權利,那首先要解決法律身份的問題。

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記者:熊玄 張濤 揚州台

編輯: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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