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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天不老酒公司、全順酒業被判侵權,賠償茅台100萬元

3月29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顯示,貴州飛天不老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天不老酒公司)、貴州省仁懷市茅台鎮全順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順酒業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飛天圖和”飛天不老“字樣的行為,侵害了貴州茅台酒公司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和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

飛天不老酒公司和全順酒業公司辯稱其使用飛天圖和”飛天不老“字樣的行為並未對貴州茅台酒公司注冊商標的聲譽造成負面影響,不應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以上論述已經認定飛天不老酒公司和全順酒業公司的侵權行為足以造成混亂和誤導公眾,並且貴州茅台酒公司要求上述雙方承擔法律責任,消除誤導,於法有據,本院對上述雙方的辯論意見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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