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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莉:《我們是否應該結婚》

今年初夏,我參加高中畢業生的同學聚會,見到了三十年沒有見面的老同學。一番熱鬧與感慨,自然不必多說了。真正震動我的,卻是大家的婚姻狀態。離婚者佔三分之一,準備離婚者佔三分之一,剩下部分,在大家的逼問之下,面露哀色,說:孩子都這麽大了,人到中年了,還有什麽可以說的?有人借酒蓋臉,望天呼籲,請婚姻幸福者站起來一下,讓大家看到光明與希望。人人四顧,竟無一人站起。於是,舉坐皆訕然,滿臉盡是過來人的無奈。

有一位所謂的成功人士,當年追求校花未得,現在今非昔比,故而意猶未盡,在聚會結束以後,一定要請當年校花另喝茶。正開車尋找喝茶處,他妻子電話來了。二人一問一答,十分流利與坦然。問:“聚會結束了?”答:“結束了。”問:“在回家的路上嗎?”答:“當然。”問:“什麽時候到家?”答:“說不準。***!爆胎了。”面對從前的戀人,他不由自主地對妻子撒謊了。他自嘲道:“是啊是啊,撒謊了撒謊了,沒有辦法呀,只能用謊言換安寧啊!”到了喝茶聊天的時候,他卻又習慣性地總要提到他的妻子。他對從前的戀人說:“現在時尚雜誌還是很可以的啊,我太太就經常看時尚雜誌,學習到很多東西,美容啊,烹調啊,女人嘛。”又說:“你應該喝奶茶。女人到了一定年紀就需要補鈣。我太太還年輕,她就開始喝奶茶了。”結果,校花果斷地離去了。一場遲到了三十年的約會,就這樣灰頭土腦地散了。

如此,情愛是一個可怕的東西,它會讓欺騙隨時隨地傷害婚姻;而婚姻也是一個可怕的東西,它會以頑固的舊有生活習慣,不知不覺干擾情愛。這是一對極為混亂的矛盾。究其因果,大約還是婚姻為禍首。如果婚姻沒有一系列的標準要求,如忠誠、責任、義務,那麽也就不存在欺騙與干擾了。不管這個邏輯是否過於簡單,當今之世,婚姻危機和婚姻疲憊的比例如此之高,婚姻與情愛的矛盾如此之普遍,婚姻中生命存在之意義空前地受到質疑,迫使我們不能不從根本上提出這麽一個問題:我們是否應該結婚?

我們是否應該結婚?婚姻到底是一個什麽概念?婚姻到底是不是一種最符合人類本性的生活方式?以法律的名義要求男女在接受了公共法律條款的前提之下才可以發生兩性關係,這樣的做法是否太幼稚可笑?儘管婚姻法同時也規定了離婚自由,但又堅決拒絕因為婚外情愛的離婚,可是,往往能夠證明一個壞婚姻的,恰恰是另外的情愛關係。沒有比較就沒有鑒別,這是眾所周知的一個真理。那麽,讓我們到底怎麽辦才是一個好呢?三十年前一群朝氣蓬勃的少年,三十年後卻都在婚姻裡泥足深陷,這是一個觸目驚心的事實。現在的世界,除了婚姻,幾乎所有事物都在進步,所有的合約與契約,都在日臻完善,都在力求公平、合理和科學。惟有婚姻規則,越來越顯得老邁和力不從心。大約真的是在很久很久以前,我們把一個衝動的愛情遊戲玩成了法律條款。我們把婚姻規則設定得太神聖太嚴格太沉重太緊張了。其實人類文明的本質,就是要求人類健康的繁衍與進步。只要人們在社會框架中,能夠構成一個個穩定的細胞,並且滿足自身的生命快樂,那就是比較完美的形式。而我們的婚姻,卻只是重視兩性忠誠,並將忠誠視為婚姻唯一的誓言。我們的結婚儀式近乎於宗教儀式,在近乎於宗教的婚姻中,人們當然很難獲得非宗教的世俗的幸福了。

可以肯定的是,不管婚姻是否存在,也會有許多相愛的男女白頭到老。我們願意白頭到老,那是因為我們愛。愛是人類最不可以被強迫的個人意志。因此,我們應該建立一些不強迫愛的生活方式。法國哲學家雅克.德裡達,建議把“婚姻”換成“union civil”,有人把這個詞翻譯成“世俗結合”。我查閱了詞典,覺得直譯為“有禮貌的聯盟”更好。人類完全可以換一個思路,讓男女們簽訂一個“有禮貌的聯盟”協定來替代婚姻。既然是協定,便可以有更加人性與完善的條款。這種協定根據自願的原則,將會更加重視性伴侶之間的尊重與理解,溝通與合作,約束與自由。相應的專業管理公司,也必將在社會上應運而生。一對男女是否願意在一起生活?他們之間到底還有無情愛?將真正成為個人的隱私。一旦有了問題,雙方將依據他們的協定,由管理公司主持協調。試想,如果不存在了對於婚姻的宗教情結,不存在了公眾的道德審判,不存在了法律條款的威脅與嚴懲,不存在了婚姻對於個人事業成敗的影響,而僅僅只是一件個人私事,那將會是怎樣的情形呢?

想想。想想。思考總歸是有益的。既然許多人都不承認婚姻是幸福的,那麽換一個思路想想總是可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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