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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違規經營追責辦法下月施行 重大損失責任人降職

  央企違規經營投資追責辦法下月底開始施行

  發生重大資產損失責任人將降職

  國資委網站昨天發布消息,《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將從8月30日起施行。這一辦法是我國實施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要求,加強和規範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的重要舉措,其中特別明確了11個方面72種責任追究情形。

  明確11個方面72種責任情形將被追責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此次央企違規經營投資追責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相應追責的範圍、標準、責任認定、追究處理、職責和工作程式等。

  首先是針對違規經營投資問題集中的領域和環節,明確了集團管控、風險管理、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資金管理、固定資產投資、投資並購、改組改製、境外經營投資和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產以及其他責任追究情形等11個方面72種責任追究情形。比如,在劃定集團管控方面的責任追究時,就包括了違反規定程式或超越權限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重大經營投資事項,或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的重大經營投資事項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決策部署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集團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所屬子企業發生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且對集團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等情形。

  而在風險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中,涉及了未執行國有資產監管有關規定,過度負債導致債務危機,危及企業持續經營;惡意逃廢金融債務;瞞報、漏報、謊報或遲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账實嚴重不符等情形。

  重大損失責任人扣減追索100%績效年薪

  其次,辦法還強調了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明確了央企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央企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下為一般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為較大資產損失,5000萬元以上為重大資產損失。

  另外,辦法還明確了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長官責任,並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構或司法機構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處理。

  比如對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應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長官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將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等。

  同時對長官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長官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並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等。

  此外,辦法還清晰界定國資委和中央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職責,明確責任追究工作程式,包括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處理和整改等。

  央企要結合實際制定責任追究相關制度

  根據國資委昨天發布的消息,中央企業將根據這一辦法,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細化責任追究的範圍、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等,研究制定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並報國資委備案。同時,各地區國資管理機構也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本地區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

  文/本報記者  張欽

責任編輯:李彥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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