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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買房、貸款假結婚、假離婚?後果很嚴重!

新華網北京4月2日電  民政部網站消息,為加大對婚姻登記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民政部等31個部門簽署《關於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

婚姻本該是一份神聖莊重的承諾,但如今很多人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不惜在婚姻關係上弄虛作假。

為了獲得優惠房貸利率,有人花80元錢辦一張假離婚證;為了在拆遷中獲得更高的補償,有人和素不相識的陌生人閃電結婚。

現在,這些“套路”將受到31個國家部門的聯合整戒!

《備忘錄》規定的聯合懲戒對象為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主要包括以下情況:一是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的;二是作無配偶、無直系親屬關係、無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等虛假聲明的;三是故意隱瞞對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況,嚴重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四是其他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行為的。

《備忘錄》指出,民政部門通過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台向簽署本備忘錄的相關部門提供婚姻登記嚴重失信名單及相關資訊,簽署備忘錄的相關部門從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台獲取婚姻登記嚴重失信名單後,執行或者協助執行本備忘錄規定的懲戒措施。聯合懲戒措施共有14條,涉及個人招聘錄用、從業資格、職務晉升、評先評優、企業審批認證、融資授信、補貼性資金支持等多個領域。

此外,《備忘錄》還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名單的動態管理、資訊更新和資訊共享以及聯合懲戒措施解除等作出明確規定。

這也意味著,偽造結婚證、離婚證等證件證明,或者帶著偽造證件辦理結婚、離婚,將會在應聘國家公職人員,出任金融機構高管以及申請貸款、補貼等方面受到嚴重限制。

▲圖片來源:影片截圖

婚姻登記失信面臨懲罰

小編注意到,此次頒布的備忘錄顯示,聯合懲戒對象為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

當事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一)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的;

(二)作無配偶、無直系親屬關係、無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等虛假聲明的;

(三)故意隱瞞對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況,嚴重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行為的。

▲圖片來源:攝圖網 (圖文無關)

值得注意的是,31個部門將互相配合,實施資訊共享。民政部基於全國婚姻登記信用資訊平台,建立嚴重失信名單,最高人民法院、警察部、工信部、衛計委等部門將協助分享資訊。

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將受到14條懲罰措施,其中主要包括:限制招錄為國家公職人員,限制成為國有企業、金融機構、事業部門的法定代表人或“董監高”,申請授信貸款時將被提供審慎性參考。此外,失信當事人在行業評優、申請海關認證和政府採購資質、申請補貼資金支持方面也會受到限制。

“假離婚”也不好用了

但在現實生活中,真的靠弄虛作假結婚的案例並不普遍,反倒是那些扯了離婚證,以逃避貸款、買房等政策限制的案例非常多。比如2016年8月下旬,由於市場傳言上海市將於當年9月頒布更嚴厲的樓市調控方案,上海掀起了一股“假離婚”的熱潮,甚至出現夫妻有說有笑地辦理離婚的奇觀。8月29日,上海徐匯區民政局離婚登記處不得不臨時封閉,之後采取了“限號”辦理的臨時手段。

確實,上述新政策並沒有針對這類“假離婚”的限制措施,但這並不代表“假離婚”就可以為所欲為。隨著為買房辦理“假離婚”的現象愈演愈烈,很多地方也都相應頒布措施,進行監管。

▲圖片來源:攝圖網 (圖文無關)

去年北京“317樓市調控新政”發布後,一些通過離婚規避新政的辦法也出現了。對此,有關部門頒布“認房又認貸”政策,堵住了通過離婚規避新政的途徑。

一周之後的3月24日,央行營管部、北京銀監局、北京市住建委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聯合發布《關於加強北京地區住房信貸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對離婚一年內的貸款人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從嚴防控信貸風險。即對於離婚一年以內的房貸申請人,各商業銀行應參照二套房信貸政策執行。

又比如,在3月末成都頒布的房產搖號新政當中要求:離婚未滿三年的,不列入剛需優先搖號序列。

堵住“假離婚”的口子,還有一些“技術手段”。比如某家股份製銀行甚至將側面對離婚家庭進行諸如水、電、煤、電話、寬頻等出账資訊的調查。該行人士表示:

“事實離婚、夫妻分居的家庭,账單情況有可能會發生異動,账單戶主也有可能換人。”

此外銀行還可能會從申請人住所的小區物業、居委、鄰居那裡進行側面求證,判斷“離婚”的夫婦是否還居住在一起,感情是否融洽等等。

“假離婚”存在法律風險

通過“假離婚”“假結婚”套取利益,有可能面臨著假戲成真、人財兩空的窘境。

據現代快報報導,2013年,江蘇省高院民一庭發布關於“新國五條”對法院工作的影響及對策建議。對於發現假離婚、簽訂陰陽合約、借名買房、違規購買保障房等規避政策的行為,準確認定真實的交易關係,依法裁判。對於通過假離婚簽訂協定,約定房屋歸配偶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事後因弄假成真,難以複婚而主張協定無效的,除能舉證證明脅迫或欺詐事由外,不予支持。

小編發現,近年來假離婚、假結婚“弄巧成拙”的案例數不勝數。

北京青年報近日(4月1日)報導了這樣一起假結婚受害的案例。

60歲的張某是外地來京務工人員,王某則是通州區某村村民。二人認識不久,王某所在村莊就面臨拆遷,拆遷政策中,配偶如果是非京籍的村子常住居民,可以多享受50平米的回遷房指標。

▲圖片來源:攝圖網 (圖文無關)

王某與張某在拆遷之前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操辦婚禮,也沒有通知親屬,在婚後也未共同生活。張某稱,在拆遷完成後,王某並沒有依約為他辦理北京戶口還要離婚。於是,張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財產約定協定書無效。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2017年,44歲的李某因孩子上學問題與妻子王某商議假離婚,把名下的兩套北京房產過戶到王某名下以便購買學區房。但在買房後,王某拒絕複婚。李某因此將王某訴至法院,希望能要回離婚協定中分走的兩套房產。

3月17日,本案在昌平法院再次開庭,李某撤訴,但王某認為對方隱匿了巨額財產,提起反訴,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

對於假離婚雙方簽訂的“補充協定”,北京市三中院提示道:期望靠簽署補充協定來規避“假離婚”風險是不可行的,法院不會采納這種二人私下的協定。

北京市三中院民二庭法官胡新華分析認為,

“法律上沒有‘假離婚’這一說,離婚就是離婚。”

胡新華說道,以往有不少為了買房“假離婚”的夫妻反悔後又到法院起訴。但根據法律規定,人身關係一旦形成且具有法律效力,則不予撤銷。即便夫妻二人約定的是“假離婚”,但二人既然領了離婚證,或法院做出了離婚判決,那從事實和法律層面來看,就是真離婚。

就算夫妻在離婚時簽署了“假離婚”協定,法院也不會采納,“這樣的協定只有夫妻二人知道,無法獲得法定認可,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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