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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失信有懲罰才能遏製

楊莊 時評作者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等部委聯合印發通知,對婚姻登記中的相關失信責任主體開展聯合懲戒,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將面臨14項聯合懲戒措施。

近年來,因為各種原因,婚姻登記也成了失信的重災區。為此,國家發改委聯合31部門簽署了《關於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備忘錄》指出,當事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的;作無配偶、無直系親屬關係、無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等虛假聲明的;故意隱瞞對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況,嚴重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其他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行為的。

我國實行的是婚姻登記制度,男女雙方只有前往婚姻登記處進行結婚登記並領取結婚證,才能獲得法律上認可的婚姻關係。同樣,男女雙方只要沒有進行離婚登記或經法院判決離婚,婚姻關係也就一直存續。這是基本的法律常識,很多人都清楚。但為了達到非法的個人目的,有一些人開始在婚姻關係上做起了文章。

在涉及經濟利益或個人事業發展的事情上,婚姻狀況有時結婚有利,有時未婚有利。個別人受利益驅動,就想到了在婚姻狀況上弄虛作假。比如拆遷,相關部門為鼓勵房主盡快搬遷,會以戶為部門進行獎勵,結婚的獨立為戶,沒結婚的可能就享受不到這項獎勵。有的人或通過假結婚或通過購買假的結婚證碰運氣。再比如有一些部門考慮到職工需要經常出差等,招聘時更青睞單身人士,為謀求好的工作崗位,有些已婚人士便謊稱自己單身,甚至不惜“發表聲明”,給用人部門寫保證。

對於購買、使用假證件、假公文等行為,可依法進行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構、人民團體、企業、事業部門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印章的;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構、人民團體、企業、事業部門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可以說,對婚姻登記中的失信行為,如果沒有懲罰措施,對違法者而言,沒被發現就佔了便宜,被發現也沒吃虧,就會有更多的人進行效仿。此次,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等部委聯合印發通知,對失信人員采取14項聯合懲戒措施,對遏製婚姻登記中的失信現象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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