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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5宗案行政處罰 事涉易事特實控人操縱股價案

  近日,證監會依法對1宗操縱國債價格案,1宗上市公司董事長濫用提案權控制資訊發布時點操縱股票價格案作出行政處罰;北京證監局依法對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及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案作出行政處罰;福建證監局依法對1宗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案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詳見證監會及相關證監局網站)

  上述案件中的國債價格操縱案中,陳賢實際控制“邱某某”、“上海星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高某峰”及其本人的證券账戶,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账戶之間交易“國債1507”等5隻交投不活躍的國債,影響相關國債價格,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第1款第(3)項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陳賢處以100萬元罰款。

  國債是利率類金融產品,國債價格通常與市場利率有著緊密的反向變動關係,能夠為其他債券的定價提供重要參考,同時會影響投資者對市場流動性狀況的判斷,甚或影響對貨幣政策的預期,因而國債價格的穩定對金融市場的穩健運行有著重要作用。操縱國債價格的行為破壞了正常的市場定價機制,釋放虛假市場信號,擾亂市場預期,輕則干擾其他投資者的投融資活動,重則影響市場穩定,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上市公司董事長濫用提案權控制資訊發布時點操縱股票價格案中,何思模系易事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事特)董事長、總經理、實際控制人。2015年2月,易事特成立員工持股計劃,該持股計劃的資金來源包括員工自籌資金,以及何思模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揚州東方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州東方集團)向員工提供的無息借款及其他款項,對於揚州東方集團提供無息借款部分對應份額,除符合條件的員工享有的約定收益外,其余收益歸揚州東方集團所有。何思模濫用提案權,以拉高股價為目的,控制提出並公告“高送轉”預案提案的時點,易事特披露“高送轉”預案提案後連續五個交易日漲停,在此期間,何思模決策賣出員工持股計劃中96.15%的股票,員工持股計劃獲利約6077萬元。同時,何思模還將利用他人账戶買入的易事特股票賣出,獲利約323萬元。上述違法所得共計約6400萬元。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第1款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何思模沒收違法所得約6400萬元,並處約6400萬元罰款。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實施“資訊型”操縱的典型案例。“高送轉”雖對股東權益並不產生實質影響,但長期以來易成為市場炒作題材。某些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這種市場炒作心理操縱本公司股票從中牟利,試圖使上市公司異化為少數人的“提款機”,嚴重背離市場“三公”原則。這類操縱手法隱蔽性強,市場影響惡劣,社會危害大,廣大投資者深惡痛絕,必須予以嚴厲懲處。同時,在本案中,本應作為改善公司治理水準、提高職工凝聚力和公司競爭力制度安排的員工持股計劃,竟淪為操縱市場牟取非法利益的道具。徹底背離了該項制度的初衷,造成極其負面的市場影響。我會重申,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一旦發生便有跡可循,無論戴上何種“面具”,打著什麽幌子,都無法逃脫監管部門的追究和法律的嚴懲。

責任編輯:高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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