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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開偉:修改人民銀行法重在更加突顯央行的神聖職能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莫開偉

  近日,央行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現已向會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面世是我國金融生活中又一重大金融事件,無論對於央行本身、還是全國所有的金融機構都將迎來諸多重大改變,將更加推動我國金融變革,使央行在中國金融舞台上的“政治地位”、“明星地位”、“指揮地位”等超然地位更加突出,尤其有利央行基本職能更加突顯並能夠做到“神聖不可侵犯”,有利於讓央行真正成為中國金融改革與發展、確保金融穩定、防化金融風險、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等引領者和推動者,將會更加凝聚我國金融合力,使中國整個金融業朝著更加符合中國經濟發展現實、更加和諧可持續方向邁進,從根本為促進中國經濟實現高質量、跨越式增長營造有利金融環境。

  或許有人不明白,緣何央行此時推行《中國人民銀行法》的修訂,這與《商業銀行法》其實有著同樣的歷史背景,因原有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次修訂是2003年12月27日通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距今也有十六年多時間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已有許多地方與當下的金融環境與金融發展的現實存在不少脫節的地方,若還不實施修訂,不僅無法跟上央行履行職能的現實需要,更不可能在防化金融風險、確保我國金融業健康發展、支持實體經濟中發揮出更好的作用。由此,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是大勢所趨和民心所向。

  具體來看,此時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的關鍵點還是進一步提升央行地位,讓央行能夠依法履行自己的神聖職能,並在履職中能依法消除來自社會各種不利因素的干擾,讓銀行能安心、大膽、有效地去開展各方面工作,成為真正的“央媽”。

  其一,能依法完善與充實央行履職的範圍、提高其履職功能,使央行在我國金融生活中真正成為無所不包的“嚴父慈母”。此次《征求意見稿》修訂主要體現在八大方面,重點是擴大了央行的職能,將央行職責由原來的13條擴大到了19條,明確央行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牽頭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三個“統籌”、組織實施國家金融安全審查等職責。依法明確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中國人民銀行,協調建立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風險處置、金融消費權益保護、信息共享等協作機制。依法明確建立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以此強逆周期調節和穿透式監管為重點,健全金融機構逆周期資本緩衝、風險準備金、壓力測試等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箱。這一切都將從最大範圍、最深程度上確保央行職能觸角的“無限”延伸,有效增強央行的宏觀統籌職能,使央行變成“萬能”的金融決策者。

  其二,能依法有效地、有機地將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與央行職能整合到一起,形成“挾天子以令諸侯”的金融領導魄力。眾所周知,2017年7月14日至15日,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為加強金融監管協調、補齊監管短板,決定設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將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實際上主要是為統籌金融監管、協調一切金融監管資源,最大限度地確保中國金融改革的深入及金融發展的穩定,而擔當這個職能的主要機構是人民銀行,而如果不將人民銀行這種身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似乎有點名不正言不順,讓人民銀行陷入一種尷尬境地。顯然,修訂人民銀行法,將人民銀行統領金融業發展與發展的身份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因為這有利於人民銀行未來在協調建立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風險處置、金融消費權益保護、信息共享等協作機制方面發揮更加突出的作用。

  其三,能讓央行依法獨立擔當宏觀調控的貨幣政策職能,將構建審慎宏觀政策框架以法律形式固定,更加能在推動金融發展中起到提綱挈領的作用。這方面的功能在過去人民銀行法中雖有體現,但顯得不夠明確,而此次《征求意見稿》則對央地在這方面的功能進行了詳細的描述,比如完善了貨幣政策工具箱,適度增加貨幣政策工具的靈活性,保證貨幣政策調控科學合理有效,將“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修訂調整為“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政策性銀行、開發性銀行提供貸款;將“公開市場操作”修訂調整為“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此外,建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明確宏觀審慎政策目標,以加強逆周期調節和穿透式監管為重點,健全金融機構逆周期資本緩衝、風險準備金、壓力測試等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箱。尤其,《征求意見稿》規定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部門和個人提供貸款,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等等,能依法確保央行排除一切干擾,獨立行使貨幣政策、確保人民幣幣值穩定的最大職權,在貸款和債券等方面始終處於超然地位。

  其四,能以法促使商業銀行及其他機構將信貸著力的重點向實體企業傾斜,讓央行在支持我國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明顯。這一點應該是此次《征求意見稿》中的亮點,之前的人民銀行法幾乎沒有涉及到這方面的內容。而此次《征求意見稿》增加這一法律條款,一方面在於充分宣示央行貨幣政策的方向和宗旨,也是為了體現國家金融發展的根本目的和任務,這與當前我國金融經濟發展的現實是高度契合的。此次《征求意見稿》將“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明確寫入立法目的,引導金融體系回歸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定位,就是此次修訂人民銀行法最大貢獻之處;而且往後央行推行支持實體經濟的優惠貨幣信貸政策,將重點引導金融機構向實體企業傾斜,且央行不再將過去那樣隻釋放市場流動性,而對市場流動的去向缺乏有效監管的法律依據,央行可能會依法建立詳細的貨幣信貸政策流向考核規定,對不執行央行貨幣信貸政策規定的,央行將會按照法律要求實行提高貸款利率、縮短貸款期限等懲罰性措施。這一點全國金融機構應引起重視,若再像過去那樣就會受到央行的懲罰。

  其五,能夠依法確保央行在金融監管中的地位,尤其強化央行在治理金融亂象中的功能,更加有效地保護廣大金融消費者權益,消除一切金融風險隱患。當前我國金融業市場亂象雖然經過央行與金融監管部門的嚴厲整治有所好轉,但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很多問題在於央行金融監管功能沒有得到進一步發揮,比如在金融控股公司監管上,原來一直是一個薄弱環節;且缺乏央行參與的監管也會在很大程度上被打折扣。由此,央行金融監管功能只能強化而不能弱化。此次《征求意見稿》基本做到很好地解決央行金融監管作為不到位的問題。一是依法把金融控股公司納入央行監管範圍,由央行來製訂相應監管規則,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審批和監管規定,一切以金融控股形式存在的機構都必須由央行來審批和進行監管,避免當前金融控股監管公司監管處於無序狀態而帶來各種金融亂象。二是明確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建設規劃、認定、檢查評估和監管,消除央行金融監管空白,同時也對整個金融監管起到協同與引領作用,使我國金融監管手段更豐富,金融監管覆蓋面更廣。三是健全人民銀行履職手段,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規定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可以加重處罰,罰款上限提高至二千萬元;對取得人民銀行許可的機構增加責令暫停業務、吊銷許可證、市場禁入等處罰措施。此外,進一步發揮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和防範、處置系統性金融風險的作用。這些監管措施比原來嚴厲多了,能有效加大金融違規違法成本,可從根本上遏製金融亂象之源,利於中國金融業穩定和防化風險。

  其六,能使央行有效依法加強對人民幣發行的監管,明確人民幣發行分為實物貨幣與數字貨幣,為數字人民幣的即將面世奠定法定基礎。大家知道,隨著區塊鏈數字技術的出現,數字貨幣也呈日益活躍之勢,這樣倒逼央行貨幣發行與管理也應與時俱進,否則就有被民間數字貨幣衝擊現有貨幣運行體系之虞。而目前央行又正在進行數字貨幣的研發,則也在多個城市進行了內測,最近深圳數字人民幣微信紅包的測試標誌著數字人民幣的技術更加成熟,離全面步入我們金融生活只差臨門一腳。在這種形勢之下,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為數字人民幣的即將到來確立地位。此次《征求意見稿》規定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為發行數字貨幣提供法律依據;防範虛擬貨幣風險,明確任何部門和個人禁止製作和發售數字代幣。這實際上在法律上明確了數字人民幣與實物人民幣具有同等的身份,即具有法償性和強製性,是可用於一切結算或債務支持的法定貨幣,這為未來數字人民幣的合法化、全面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

  (本文作者介紹:知名財經評論人、獨立經濟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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