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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露露又“打”起來了 誰才是正宗“杏仁露”?

  南方和北方的露露又“打”起來了,誰才是正宗“杏仁露”?

  李華清

  “從2015年下半年開始,由於承德露露一反雙方20多年的友好態度,開始頻頻對汕頭露露發起無理的訴訟和攻擊,導致(汕頭露露)近三年市場下滑厲害,2017年銷售額對比2015年下滑約30%。”汕頭高新區露露南方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文對經濟觀察報記者介紹道。

  承德露露(000848.SZ)在8月10日的公告中,講述了對汕頭露露采取的部分措施:2017年8月向知識產權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汕頭露露和北京沃爾瑪百貨建國路分店侵犯公司專利權,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但承德露露於上個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目前行政案件已受理;2017年10月起,承德露露向家樂福、大潤發、華聯超市等80多家超市(電商)及其總部發送律師函,要求其立即下架汕頭露露產品;2018年以來承德露露在多家媒體上發表南方露露侵犯公司商標權、專利權的《鄭重聲明》;2018年2月,承德露露起訴南方露露和北京榮城文華超市侵害公司商標權,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承德露露是一家以生產露露系列飲料為主業的企業,是國內最大的杏仁露生產企業,連續多年杏仁露的產銷量市場佔有率超過90%,汕頭露露也生產杏仁露飲料。南北兩家露露的糾紛起於“露露”商標和專利權。目前,“露露”的商標和專利歸承德露露所有,承德露露主張,汕頭露露是侵權產品。

  但汕頭露露另有說法。汕頭露露提出,雙方一開始都是露露集團(已於2011年3月更名為“霖霖集團”,以下稱原露露集團)的控股子公司,20多年來友好合作,2001年底和2002年初,原露露集團(原露露集團當年擁有“露露”商標、專利、域名、條碼等無形資產,2006年將這些無形資產作價3.01億元轉讓給承德露露,2008年完成無形資產的過戶手續)、承德露露、汕頭露露和香港飛達公司(汕頭露露目前的控股股東,當年與原露露集團合資成立汕頭露露)四方簽訂了《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依據這兩份檔案,汕頭露露並沒侵權。

  目前外界並不能看到《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的全文,但汕頭露露對其中的約定做了部分介紹,其中包括“尊重並承認汕頭露露公司早於股份公司(即承德露露)成立的歷史,以及相關的合資合約和章程條款”;“露露集團和露露股份公司確認,汕頭露露公司繼續有償使用注冊商標和專利技術”,使用權“在任何注冊商標和專利技術轉讓的情況下仍然有效”,汕頭露露的“使用權利、責任和義務參照露露股份公司的條件”等等。

  不過,承德露露並不認為這兩份檔案合法。承德露露目前的管理層稱,2015年公司籌劃再融資事項時,才意外獲得這兩份檔案,2015年6月,承德露露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這兩份檔案無效,但2017年底,承德露露撤訴。承德露露稱,撤訴是因為缺失部分證據,但汕頭露露猜測,是因為承德露露怕法院判決這兩份檔案有效而撤訴。對於這一猜測,經濟觀察報記者向承德露露求證,截止發稿承德露露未予回復。

  這兩份檔案是否合法有效,成為南北露露爭端的焦點和根源。2018年7月,汕頭露露向法院起訴承德露露,要求其履行這兩份檔案的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案件將於2018年9月18日開庭。

  核心檔案合法性

  承德露露主張,兩份檔案的簽署,沒有履行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股東大會程式,也沒有履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程式。但值得指出的是,當時的“露露”商標所有權歸原露露集團。

  廣東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向經濟觀察報記者分析道,如果商標歸原露露集團所有,僅是授權給承德露露使用,而且不是排他性授權的話,原露露集團有權自行處置商標的使用情況而不需要經過承德露露的同意。廣東一家上市公司的董秘也向經濟觀察報記者指出,如果商標所有者對上市公司的授權不是排他性,商標所有者如何處置商標,不需要經過上市公司的程式。“我更傾向於從是否符合防止同業競爭的角度去思考這個問題。”該董秘說道。在現行的監管環境下,不能出現上市公司關聯方企業與上市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情況,如存在,要在一定時間內運用資產重組、股權置換、業務調整等多種方式進行整改。

  以當下的標準衡量原露露集團當年的做法,簽署檔案時原露露集團是兩家露露企業的控股股東,汕頭露露又已經從承德露露中剝離出來,兩家露露企業均生產杏仁露飲料。但目前原露露集團已經不是兩家企業的股東,而早在2000年時,涉及國有企業(原露露集團當年屬於國有企業),防止同業競爭問題普遍防範得不夠嚴格,2013年,國資委、證監會還聯合印發《關於推動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解決同業競爭規範關聯交易的指導意見》。

  承德露露主張,兩份檔案的簽署人王寶林、王秋敏身份不合適,當時王寶林既是承德露露的董事長,又是原露露集團、汕頭露露的董事長,王秋敏既是承德露露的總經理又是原露露集團、汕頭露露的董事。但汕頭露露認為,當時兩家公司均是原露露集團的控股子公司,檔案的簽署是原露露集團給大小“兒子”做出的“分家”決定,存在關聯難以避免。

  如果原露露集團、承德露露和汕頭露露的關係維持不變,大概不會出現南北兩家露露劍拔弩張的現狀。隨著時間的推移,三方關係已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

  2006年,原露露集團整體改製,承德露露股權分置和股份回購同步進行,承德露露回購了原露露集團持有的承德露露全部股份,完成後,原露露集團由佔股38.9%——最大股東的身份完全退出承德露露,萬向三農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萬向三農集團有限公司”)成為最大的股東,而原露露集團,現在是承德露露的聯營企業,承德露露2018年半年報披露,佔原露露集團30%的股份。原露露集團現在也已退出汕頭露露,天眼查顯示,香港飛達企業公司佔汕頭露露85%的股份,而林維義佔股15%。

  承德露露主張,檔案內容有不正當競爭性質的市場區域劃分和壟斷經營,但汕頭露露稱,此前雙方是合作關係,汕頭露露在8月13日發布的聲明中用承德露露的公告給自己“背書”:承德露露在2014年5月12日的上市公司公告中寫到:“汕頭露露在合約規定的區域範圍內銷售”。經濟觀察報記者查詢承德露露當日的公告,是一份投資者關係活動記錄表,裡面確實有這一表述。

  汕頭露露總經理陳文告訴經濟觀察報記者,檔案約定汕頭露露在南方市場銷售,此前承德露露一直遵守,但今年開始發現承德露露將自己的產品鋪往南方市場。汕頭露露認為,是2015年承德露露的管理層發生重大變化,才導致承德露露不承認原本檔案的內容。

  經濟觀察報記者查詢承德露露目前的高管履歷,絕大部分高管有在萬向集團工作的經歷,如承德露露的董事長魯永明2015年8月-2018年4月任承德露露的副董事長,2011年-2014年間是萬向德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廣東一家律師事務所的一個律師團隊向經濟觀察報記者分析,根據合約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合約無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約,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製性規定。從上述法條可以知道,顯失公平並不屬於法定的合約無效的情形,但顯失公平,可撤銷合約。根據民法總則,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具體到本案,判斷合約是否有效,要根據雙方簽署的備忘錄,並且,具體分析其中是否存在相應的法律規定的無效的情形,才可以進一步作出判斷。另一方面,如果承德露露方面認為協定屬於顯失公平,可以依法要求撤銷。至於是否可以得到法庭的支持,需要根據其舉證的情況。”該律師團隊分析道。

  在承德露露看來,兩份檔案損壞了上市公司股東的未來利益,但汕頭露露卻認為兩份檔案的簽署是當年原露露集團和承德露露對汕頭露露利益的保障。

  1996年3月,原露露集團與香港飛達企業公司成立汕頭露露,露露集團佔股51%,香港飛達佔股49%,汕頭露露負責開拓南方市場。2001年,汕頭露露進行增資,“露露”商標使用權和專利權佔10%的股份。在1994~1996年,原露露集團銷售收入分別是1.2億、1.8億、2.7億,無償逾期佔用飛達公司的貨款常年保持在4000萬至6000萬水準。1997年,原露露集團單獨拿出集團中的優質資產改製成立上市公司承德露露,汕頭露露也轉由承德露露控股,成為上市公司的主要資產之一。

  2000年,原露露集團、承德露露和香港飛達共同商定由汕頭露露投資發展“露露”利樂新型包裝生產線,因為對於當時的利樂包裝產品,承德露露作為上市公司,考慮到巨大的投入和風險,不敢引進,於是各方商議由汕頭露露引進利樂包產品,以豐富露露產品系列,擴大露露品牌影響力。

  2001年,上市公司實行新的會計準則,原來計入遞延資產的市場開拓費用改為計進當期成本,由於汕頭露露負責的南方市場比較新,行銷費用大,加之新上利樂包生產線,投入遠遠大於產出,採用新的會計準則令汕頭露露在上市公司報表上出現經營虧損。承德露露認為,這種情況下汕頭露露繼續留在上市公司,會直接影響上市公司財報,不利於上市公司再融資。香港飛達公司和汕頭露露以“露露”品牌整體利益為重,全力配合,應承德露露要求同意暫時退出上市公司,各方商定將來在汕頭露露效益好轉時再回歸到上市公司。

  在汕頭露露的敘述裡,為了“露露”這個品牌,它承擔了一個“悲情且大義”的角色。

  另一起商標糾紛

  事實上,由於歷史遺留的原因,有關“露露”這個商標的糾紛,並不光是南北露露糾紛這一起,承德露露與原露露集團之間也鬧過糾紛。

  2006年,承德露露以3.01億的付資金受讓了露露系列商標共127件;專利73項;各類域名共74個;企業及商品條碼205種。當年,原露露集團承諾,等“露露”系列無形資產過戶手續辦完,集團會在6個月內申請變更企業名稱。2008年3月無形資產完成過戶手續,但原露露集團一直沒有申請且將“露露”商標授權出去。2010年,承德露露向工商局投訴

  這一投訴,牽出背後讓人啼笑皆非的事情。原來2007年,在已經簽訂了《無形資產轉讓協定及其補充協定》後,彼時擔任承德露露董事長和原露露集團董事長的王寶林,代表雙方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協定》、《企業名稱使用許可協定》,協定規定,承德露露許可原露露集團繼續使用“露露”商標十年,許可原露露集團繼續使用“露露集團”標識十年,原露露集團按協定分別一次性支付許可費1萬元和2萬元。

  工商局介入後,原露露集團在2011年3月改了名稱,對於王寶林的行為,2011年8月初,證監會給予王寶林公開譴責處分。2011年8月中,承德露露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2007年簽署的《商標使用許可協定》、《企業名稱使用許可協定》無效,2011年11月底,承德露露收到一審判決,判決兩份協定無效,但是霖霖集團不服上訴。2012年,終審判決,駁回霖霖集團的上訴,維持原判,承德露露與原露露集團的商標糾紛才有了法律上的定論。

  而承德露露與汕頭露露之間的糾紛,情況更為複雜,早在2012年,就有傳聞稱,承德露露想以收購了汕頭露露作為解決方案,但無奈汕頭露露的要價太高。經濟觀察報記者採訪承德露露有關收購汕頭露露的事項,截止發稿,承德露露未予回復。不過,在2014年5月的投資者關係活動記錄表中,有投資人問到收購汕頭露露的問題,當時承德露露回答,“南方露露每年銷售收入只有幾千萬,若對其收購,對方開出的收購價格較高”,“在南方露露經營到期、收購價格合理的情況下,將會考慮對其收購。”

  未來,南北露露的爭端到底是以對簿公堂還是其他方式化解,目前尚未可知。

責任編輯:張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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