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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部解讀信託細則:明確過渡期內信託業務監管要求

  8月下旬,有媒體報導稱,銀保監會信託部下發《關於加強規範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該檔案也被業內稱為“信託細則”。

  《通知》中關於部分類型業務不適用資管新規、明確家族信託定義及對事務管理業務相關要求等內容備受關注。日前,銀保監會信託部負責人接受21世紀經濟報導採訪時對這些關注點進行獨家解讀。

  該負責人稱,為落實《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相關要求,進一步加強規範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業務監管工作,在充分征求意見和審慎研究的基礎上,2018年8月17日,原銀監會信託部向各銀監局下發了《信託部關於加強規範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按照“疏堵結合、有扶有控、穩妥有序”的原則,對照《指導意見》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要求,在現行信託監管制度框架內,進一步明確過渡期內信託業務監管要求,穩定市場預期,明確信託業務發展方向,將引導信託公司轉型發展與支持實體經濟更好地結合起來;同時,把握好存量產品整改的節奏、力度,穩妥推進規範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業整改落實和風險防控工作。

  《通知》主要明確了以下監管要求:

  一是明確公益(慈善)信託和家族信託不適用《指導意見》。

  考慮到公益(慈善)信託、家族信託以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和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是信託本源業務,不屬於資產管理產品的範疇,為支持信託公司利用信託制度優勢,回歸本源轉型發展,明確上述業務不適用《指導意見》。

  同時,為避免信託公司以家族信託為名,變相開展資管業務,《通知》從委託人、信託目的、服務內容、委託金額或價值、受益人等方面對家族信託進行了明確定義。

  二是支持信託公司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支持信託公司依法合規開展融資類、投資類信託業務,以及符合監管要求、資金投向實體經濟的事務管理類信託業務。

  在過渡期內,允許信託公司發行老產品接續存量未到期資產,也允許發行老產品投資新資產,優先滿足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

  三是明確資產管理產品嵌套認定標準。

  對以信託產品或其他資管產品作為受讓方受讓信託受益權的業務,視同資產管理產品嵌套業務,避免資產管理機構利用信託受益權轉讓變相進行多層嵌套,監管套利。

  同時,對投資於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不視為資管產品嵌套,支持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

  四是明確信託公司規範整改和風險防控要求。

  允許信託公司自主有序確定整改計劃,穩妥推進整改工作。將引導信託公司規範發展與防範風險相結合,把握好監管工作的節奏和力度,嚴密防範信託公司規範資產管理業務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風險。

  信託部負責人稱,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按照“整合完善、系統修訂、分步頒布”的思路,對標《指導意見》相關要求,制定或修訂信託業相關監管制度,引導信託公司回歸本源,穩健發展,切實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守住金融風險的底線。

責任編輯: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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