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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新規過渡期意見:可發行老產品不晚於2020年底前

  信託公司資管新規過渡期指導意見下發

  可發行老產品投資到期日不晚於2020年底的新資產

  8月21日訊,記者獲悉,信託公司《資管新規》過渡期指導意見已經已經下發,檔案要求,加強對各類信託業務及創新產品監管,還原其業務和風險實質,同類業務適用同一監管標準。為接續存了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信託公司可以發行存量老產品對接,也可以發行老產品投資到期日不晚於2020年底的新資產。優先滿足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但老產品的整體規模應當控制在截止2018年4月30日的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不符合《指導意見》相關要求的存量信託產品應當在過渡期內逐步有序壓縮遞減至符合監管要求,過渡期結束後,不得再發行或存續違反《指導意見》規定的信託產品。

  信託公司整改計劃9月15日前報送屬地銀監局

  另據記者獲悉,信託公司《資管新規》過渡期指導意見要求,信託公司要對不符合《指導意見》的信託產品全面摸底排查,按照產品逐筆建立台账,自助有序確定整改計劃。信託公司整改計劃將2018年9月15日前報送屬地銀監局。屬地銀監局逐一審核後,將於2018年9月30日前報送銀保監會信託部。

  信託監管“實質重於形式” 嚴控事務類信託發展財產權信託

  信託公司《資管新規》過渡期指導意見要求,地方銀監局要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加強對各類信託業務及創新產品的監管,還原業務和風險的實質,同類業務用同一監管標準。對事務類信託業務要區別對待,嚴控違法違規提供便利的事務管理類信託業務,支持信託公司開展符合監管要求、資金投向實體經濟的事務管理類信託業務。要督促信託公司依法合規開展財產權信託業務,以財產權信託的名義開展資金信託業務的,適用本《指導意見》。以信託產品或其他資產管理產品作為受讓方受讓信託受益權的業務,視同資產管理產品嵌套業務,投資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除外。

  來源:格隆匯

責任編輯:吳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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