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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學訴滬江公司案宣判:滬江商標不屬於前者

  上海高院:“滬江”不屬於上海理工大學的“未注冊馳名商標”

  本報訊(高遠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王燁捷)日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對上海理工大學與滬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滬江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要求滬江公司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駁回了原告上海理工大學其他訴訟請求。

  滬江公司成立於2009年,法定代表人伏彩瑞於1998年至2005年間在上海理工大學外語學院求學。經查明,2006年起,伏彩瑞先後申請“滬江英語”“滬江”“滬江日語”等系列商標,於2010年至2015年間先後被核準注冊。

  2016年,上海理工大學一紙訴狀將滬江公司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要求判令滬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未注冊馳名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2017年8月,上海知產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雙方均不服,上訴至上海高院。

  上海理工大學上訴請求上海高院判決滬江公司停止侵犯上海理工大學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將“滬江”作為企業字號和商標使用。滬江公司則上訴請求上海高院改判,駁回上海理工大學的全部一審訴訟請求。

  上海高院在二審中厘清了該案的三個爭議焦點:認定“滬江”並不屬於上海理工大學的“未注冊馳名商標”;認定滬江公司並未存在攀附母校聲譽標識的主觀惡意;認定滬江公司將滬江大學與公司聯繫撰寫文案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

  法院認為,原滬江大學雖然與上海理工大學有一定的歷史淵源,但自1952年以來,“滬江大學”的名稱一直未實際使用,即便上海理工大學保留了“滬江大學”校牌、曾使用“滬江大學校友會”名稱、其主辦公司及內設機構的名稱使用了“滬江”,但不能據此認為“滬江”系上海理工大學的名稱或字號。由於上海理工大學對“滬江”標識不享有企業名稱等權利,其關於滬江公司使用“滬江”標識具有攀附商譽的主觀惡意的上訴理由,法院亦不予采信。上海高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責任編輯:陳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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