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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究竟是如何對付盜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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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馮地模

佔山為王,當強盜土匪,雖然許多時候是逼上梁山,聲明劫富濟貧替天行道,代價與風險也是應當計算的。

四川的俗語講,只見強盜吃嘎嘎(肉),不見賊娃子挨打——這些見不得陽光的社會渣滓,倒霉的時候居多。官逼民反,有時候真實,許多時候是實現野心和與好吃懶做的借口。

社會動亂原因很多,外族侵犯,統治者不作為,亂作為奸臣當道,由於天災人禍引起的民不聊生,先是盜賊蜂起,再由流民暴民演變為民眾起義,口號蒼天已死黃天當立,殺盡不平方太平,結果又是一場大規模的混戰導致改朝換代,佼佼者逐鹿中原成功建立新的皇朝,大赦天下再治國安民,權柄傳之子孫希望千秋萬代,其實以後還會重複這樣的歷史演化規律,成王敗寇已經是人們心目中的定論。

(高俅與宋徽宗)

北宋末年的朝廷徽欽二宗,尤其是風流昏君宋徽宗,連同蔡京、童貫等奸臣已經讓國家內憂外患,也是盜賊蜂起的總根源,但《水滸傳》不是歷史書而是虛構小說,宋江等三十六人播亂山東(演義擴展成一百零八將)。

雖然這些所謂好漢上山落草原因不同,有的被逼有的自願,但是實際上與一般的土匪強盜沒有區別,沒有打擊貪官汙吏,沒有抵禦外敵入侵,而多是打家劫舍糟害百姓地方,侵州攻縣,搶掠財富糧食回山享用,待價而沽,等期望招安做官,封妻蔭子。

最常見的遭遇,就是因為殺人而被殺,概率佔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遭到逮捕殺頭處死,囚斃牢獄,正在能夠金盆洗手壽終正寢的綠林盜匪,絕無僅有少之又少。

(蔡京與李師師)

私也,公耶?

書載,宋代的縣級緝捕盜匪機構一般是縣尉司和各級巡檢司,地位在主簿之下;宋的中後期,社會混亂治安惡化,尉司添置更多的弓箭手應對出現的盜賊,帶領者是巡捕或者都頭,人馬前期幾十人,後期增加到一百人左右。

巡檢作為官稱出現作用有兩個方面:

一是由皇帝的親信帶兵駐守地方,監視地方武裝軍閥勢力;

二在駐守過程中,發現動亂有權力彈壓,維護治安,以後還負有訓治甲兵、巡邏州邑和擒捕盜賊的功能職責等。

(高俅)

一般小盜毛賊,由縣尉緝拿歸案,遇較大賊寇必須巡檢司出動,他們辦不好,及時報告朝廷出動軍隊進行鎮壓消滅。

除了上述兩方面,朝廷太監也可以在皇帝的派遣下緝捕拿人,還有諸多禦史台獄、大理寺獄、審刑院等等都可以抓捕罪犯。

《水滸傳》裡面的赤發鬼劉唐不過形象生得險惡,有布告臉嘴嫌疑,喝多馬尿水水,困倦睡在靈官殿供桌,被巡邏過路的官家人雷橫給當強盜捉拿了。

按照大宋刑律,劉唐這種行為構不成受逮捕條件。

宋代外出經商,從師求學,看望親戚,並不違法。況且,按照律例要逮捕犯人,必須得到掌管刑獄機構的地方行政長官允許,使用牒文緝捕機構才能作業,尤其對於非現行罪人、逃犯的追捕,必須先報官司,不言請而輒捕系者,荅三十。

逮捕還有期限,每個限度為二十天,三個限度內拿獲嫌犯,給予不同程度獎勵,反之,罰俸一個月,三次受罰算一次考核不合格,三次不合格便要撤職停官走人。

當然,那個時候也經常出現濫捕亂殺現象,官府如此,下面江湖老百姓不守規矩情況時有發生,況乎綠林好漢強盜賊人們。

有記載,乾這些營生風險太大,統治者以重法懲處賊盜,一旦運氣欠佳被捕入獄,對首惡者就是法外用刑,就有魂飛魄散的幾種:

磔(zhé)刑:一種以分裂肢體殺人示眾的刑罰方法。

醢(hǎi)刑:一種把人剁成肉醬的法外極刑。

活釘:一種將罪犯活活釘死的處死方法。

夷族:這是誅滅犯罪人親族的一種刑罰。

凌遲:俗稱零刀碎剮,可以想象其殘酷受者的痛苦,記載的施刑手段年代方法不一。(不展開)。

就一般盜匪,也有死刑、刺配(包括脊杖、黔面和流放)等幾類處罰。

不過,宋代在法治建設中遵循優待高年的宗旨,七十以上高齡在量刑定罪和刑事處罰方面均享有較大程度優免權,同時,嚴格審查老人年齡,防止作弊逃刑。

想來,晁蓋宋江們如果被官府捕獲,絕對嚴懲不貸,這些人也享受不了網開一面的特殊待遇,乖乖受死的好。

【作者簡介】馮地模,中國散文學會會員、重慶市作協、美協、電視協會會員,重慶文學院創作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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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朱鷹 、鄒開歧

主編:姚小紅

編輯:洪與、鄒舟、楊玲、大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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