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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違建強製拆除等費用由違建當事人承擔

新京報快訊(記者 李玉坤)3月29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修訂後的《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條例要求,違建強製拆除等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

條例要求,查處違法建設過程中,實施查封或者強製拆除的,執法機關應當通知違法建設當事人清理違法建設內的物品;拒不清理的,應當製作物品清單,由違法建設當事人簽字確認;違法建設當事人不簽字的,可以由違法建設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確認。

同時,執法機關作出強製拆除決定的,應當告知違法建設當事人,其主張拆除後的違法建設殘值,應當在強製拆除前提出書面聲明,並在限定的期限內自行處置;違法建設當事人未事先提出書面聲明或者事先提出書面聲明但未在限定的期限內處置完畢的,執法機關可以予以清理。

不過,為提高違法建設當事人的違法成本,條例規定,強製拆除或者回填費用、安全鑒定費用、建築垃圾清運處置費用,以及相關物品保管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逾期不繳納的,可以加處滯納金。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擅自改變使用用途的,按照實際使用用途類型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地價款數額的二倍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新京報記者 李玉坤 編輯 於音 校對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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