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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亞一住宅小區被拆除4年,候鳥老人撿廢品留守

今年年初,海南省陵水“國茂·清水灣”、海南省萬寧市“美亞·榕天下”兩個違建項目引發的業主維權事件,備受關注。

據澎湃新聞不完全統計海南各市縣政府網站,僅2017年全年,海南全省拆除違章建築至少465.13萬平方米,未拆除的違建存量為183.3萬平方米。僅這一年,海南各市縣處罰過的五證不全的小區就至少有50個,有的強製拆除,有的罰沒金額,開發主體有房地產龍頭企業,也有政府部門。

違建的情況不盡相同,然而,用一生積蓄換來違建住宅的業主,在房子拆除後,人生將走向何處?

2015年7月7日,在經歷了停電停水80多天后,三亞金陽光小區的1400多戶業主所租的50年使用權的房子,被執法部門大部分拆除。他們選擇相信法律,用3年多時間一路上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並在2018年9月得到最高院對三亞相關執法部門“實施強製拆除行為存在諸多程序違法”的認定。

屬於他們的故事,卻沒有因此畫下句號。

短暫的愉快生活:泡著溫泉,身體感覺也好了

在海南三亞市崖州區一小區做保安的魏學祥,今年61歲,來自遼寧省撫順市清原縣英額門鎮的一個村莊。除了小區的保安工作,魏學祥還要起早貪黑地撿拾廢品,一天工作十六七個小時。他的妻子鄧悅今年62歲,患有類風濕,乾不了什麽重活,力所能及地撿廢品幫襯一下老伴。廢品一個月換兩三百元,偶爾能有500元。在小區附近,他們租住了一間沿街的30平方米的房子,勉強維持著生計。

在三亞火車站附近一個待拆遷小區,來自吉林省吉林市的李景奎與兩家人合租著一套房子,今年66歲,離異快20年了。現下,依靠微薄的退休工資維持著生活開銷,撿拾廢品補貼生活所需。他房間裡一個沒有靠背的破舊轉椅是用撿拾的廢品和樓下廢品站老闆換來的,代步的自行車也是從廢品站那買來的。

與妻子離異十幾年的李景奎,退休前在吉林市水務集團當司機,手腳易凍裂,腰間盤突出,患有高血壓、心髒病,在海南常年暖熱的氣溫裡,病症減輕了不少。2015年春節前,他把吉林市郊挨著馬市(賣牛買馬的市場)的一套帶前後院的小二樓賣了,1月26日用28萬元租下了金陽光小區西北角的一套約48平方米一室一廳的房子。

“我老家的房子很是不錯,但是我一個人生活,每年冬季取暖費我負擔不起,當時退休工資每月才1500元。來海南看房子,金陽光有溫泉入戶比較適合我的身體。我特別注意是不是小產權房,我就了解一下金陽光有沒有批複文件,一看批複都有,那塊地規劃的性質是二類居住用地,50年的承包期,再加上當時的市長親自在全國各地推介,我就很相信。”李景奎接著說,“2014年7月,我來這看到8棟樓基本蓋完了,小區內建設還沒好。它不是70年產權那種形式,合約上產權不是我的,我只能租用,我想也不可能30年就拆了吧。出於謹慎,我回去想了一段時間,才在2015年春節前來交了錢。因為我母親當時還在世,我就回老家和老人過節。”

在那棵古樹下他想過,靠這套50年租期的房子,找一個老伴攜手走過夕陽。

2014年前後,他們賣了老家的房子來到三亞市崖州區,在金陽光小區租下了50年的房子,想安享晚年,開始新的人生。

4年前,崖州區還是崖城鎮,位於三亞市西部。即使是現在,開車走環島高速也有40多公里路程,約一小時,如果坐公車,則需要兩個多小時。

金陽光小區土地權屬於三亞市優質蔬菜開發中心(2012年,與三亞市南紅農場、三亞市農業科學研究所重組為三亞市熱帶農業科學研究院),土地性質為科教用地,根據三亞政府2011年通過的《三亞市現代農業科教園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為二類居住用地。

根據三亞市優質蔬菜開發中心與三亞玉井溫泉休閑農業發展有限公司2010年的承包合約,蔬菜中心科教用地465.09畝,其中300畝承包給玉井公司,可舉辦各類學校、科教基地、專家學術論壇會館,還有玉井溫泉古址,為了保護古文化,可以恢復開發、觀光旅遊、農業休閑、賓館接待和服務產業;不能開礦、辦磚廠和出賣土壤。玉井公司享有這300畝地50年經營權。

金陽光小區是三亞市農業農村局下屬三亞市熱帶農業科學研究院“三亞市現代農業科教園”項目中的配套設施,規劃為二類居住用地,包括職工安置住宅、教師學員宿舍等,總用地面積約為3.52萬平方米,規劃總建築面積4.548萬平方米,限高20米。

4月的海南,氣溫直上35攝氏度,烈日燒烤著頭皮,濕熱逼出的汗水很快在臉上成為結晶。魏學祥和李景奎的積蓄已化為烏有,沒有能力安裝空調,電風扇吱吱呀呀地吹著;捨不得買葷菜,蔬菜挑不太新鮮的買,省下的錢要還債要買藥打針要湊錢請律師上訴,一晃就是4年。

2012年的時候,“我去朋友家,朋友領我來泡溫泉。溫泉冒出來的水特別熱,我們帶的大塑料桶接好水,要涼一涼才能往裡蹲著泡。泡溫泉對我家屬身體有好處。後來我看到有樣板間,我的那套是47平方米的,就是27萬元租50年,帶家具,我覺得這個價格還能接受。”魏學祥說,“我也怕被騙,又去崖州政府問有沒有這個項目,政府說‘有,這個事準’,加上政府附近幾百米就有個房屋租賃的點,我才相信才租的。”

27萬元租下47平方米的房子,雖然只有50年,但不到6000元的年租金,和當時三亞市區平均25000元/平方米的房價相比,便宜了不止一點點。

溫泉水入戶的設計打動了魏學祥,回到老家後他把自己蓋的3間瓦房賣了10萬多元,問姊妹借了錢,再從銀行貸了點款,湊夠了27萬元。“2013年3月27日交的錢,我是農村的,結婚之後沒有房子,那時候也是租房子住。結婚五六年以後,一點一點地積攢點錢,在宅基地上把這個房子自己蓋起來的。”他說,“2014年12月31日,我從東北過來看房子,大樓都蓋完了,那時候燈和開關都沒安,我說我沒地方住,人家臨時安排先給我弄張床,就讓我先進去住,一點一點地逐漸給我完善。我就在小區裡找活幹了。”

深秋初冬,來自五湖四海的候鳥老人相聚在金陽光小區。晚風吹起時,在正對小區大門的古樹下,在金陽光小區物業工作的魏學祥自費購置音箱播送熱鬧的歌曲,大叔阿姨們跳著舞聊著天,300米外的小賣部都能聽見風捎來的歡聲笑語。

那時,魏學祥每月有2000元收入。泡著溫泉,鄧悅感覺身體強健了一些,在物業當保潔員,也有1800元收入,物業包三餐,兩個老人每月除了日常開銷,還掉500元貸款,還能存下一點錢,積攢起來用於歸還從親戚那裡借來的7萬元錢,數數日子很有盼頭。

停水停電後,業主提出行政複議

灑滿金色陽光的生活才剛剛開始,意外發生了。2015年4月13日,金陽光小區的樓棟被紅漆圈上了一個大大的“拆”,同時停電停水。

隻從結果說,金陽光小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屬於違章建築。

至2015年4月9日,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前提下,金陽光小區建設封頂17棟樓房,總建築面積約11.478萬平方米。也就是說,依照控規,金陽光小區總建築面積超出了近7萬平方米。

到2015年,金陽光小區總共擁有了來自28個省市的1400多戶業主。

2015年4月16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金陽光全體業主發出《關於限期搬遷公告》,要求當日須將建築物內所有物品搬遷完畢並撤離;逾期不搬遷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及後果自行承擔;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2015年4月23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強製拆除了2棟樓房,1棟4層樓,1棟5層樓。

一份海南省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顯示,停水停電期間,金陽光小區業主在2015年4月20日、4月24日向海南省信訪局上訪,反映三亞市政府在執法程序上未規範執法,要求給予業主公開聽證、行政複議等法定的權利,恢復供水供電,停止拆遷。

海南省信訪局回執表明,不予受理,請向三亞市信訪局提出。業主們表示,至少去三亞市信訪局正式上訪了4次,並向三亞市政府熱線投訴了2次,回復為正在調查。

谘詢了律師之後,2015年5月4日,金陽光小區業主向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訴三亞市人民政府、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糾紛。

業主在2015年5月16日向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請書中表示,在法院判決之前,小區被拆,訴訟即失去了意義,請求法院盡快作出裁定。

2015年7月1日,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業主發出兩份傳票,定於2015年7月16日上午證據交換,8月21日上午開庭。同時,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等相關部門也都收到了傳票。

就在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尚在審理,金陽光小區是否違建,有多少建築面積違建,可否整改都尚無定論之時,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帶著12台炮機500多人,由警察乾警24小時維持秩序,共用時9天把該小區夷為平地,卻獨獨留下同樣沒有拿到施工許可證的3棟職工樓。

魏學祥回憶說,“我是親眼看著樓被拆掉的。2015年7月7日下午4點多,特警進屋先把人清出來,然後把樓梯和電梯一擋,讓你回不去。當時,不是一下子把樓推倒,是先把通到二樓的樓梯破壞,把電梯破壞,一棟樓就算完事,再整下一棟。他們離開都是凌晨1點了,我們就在馬路邊蹲了一宿,沒地方去。”

“從房子被扒掉之後,這個家就變了。以前還覺得是到這來養老,現在回也回不去了,老家房子也沒了,欠人家的錢還得還上。欠的這些錢,你回去不還人錢,你怎麽面對人家,你面對不了。所以我們倆,就擱這兒想辦法,打點工,還房貸,還別人的錢,人家也是血汗錢。”他說,“在崖州,據我所知還有二三十戶業主租了房子,我熟悉的有七八戶人。走遠了,這房子還有沒有說法,你想看也看不著,打聽也打聽不到。”

李景奎說,“因為那次驚嚇(小區被拆除)大病了一場,吃了不少藥,花了不少錢,後來身體也做了幾次手術,所有的錢都花光了。向朋友親屬又借了一些錢,還了一些外債,但借的錢得慢慢還人家。退休工資漲了好幾年,現在每個月有2600元,沒有其他事情已經入不敷出了,上回得了肺炎一下子花了1000多元藥費。沒辦法,就是撿一些破爛賣點錢,紙殼子、礦泉水瓶子這些東西。”

高院審判:拆除行為程序違法

從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到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業主用三年時間不斷上訴。

2018年9月28日,最高院判決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實施強製拆除行為,存在諸多程序違法:

一是在作出限期履行催告通知的當日,即作出強製執行決定,未給予被處罰人自行履行拆除義務的合理期限;

二是存在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搬遷義務的違法情形;

三是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當事人法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屆滿之後實施強製拆除。

執法程序諸多違法,金陽光小區拆掉的房子卻已回不來了。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有銀4月22日對澎湃新聞表示,到目前為止,三亞政府方面沒有主動跟業主進行後續事宜的洽談。

他認為,在本案中,很大一部分的建築物是符合政府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符合建築的修建性規劃的。雖然報批等一些手續由於特殊原因沒有辦下來,但是它並非屬於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的必須拆除的。因為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的是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的,無法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建設行為才能強拆;如果屬於可以通過罰款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能夠完善的這個建築是不能夠用著最嚴厲的這種強拆的方法去推平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實施、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4月17日去往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了解情況。局長王宏寧不在辦公室,政策法規科的一名工作人員表示,以法院裁判文書上的為準。

記者在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官方網站看到一篇2015年7月14日發布的《依法拆除金陽光小區違建群》,7月7日至7月12日,三亞市委政法委、崖州區、綜合執法局、警察局、衛生局、消防局、司法局、吉陽區城管局、天涯區城管局、海棠區城管局等部門聯合行動,對崖州區金陽光小區違建群依法實施拆除。共拆除13棟違建及17處簡易結構設施,總建築面積11.4萬平方米。

2016年8月15日發布的《三亞兩年拆違近600萬平方米》則寫道,“集中拆除一批嚴重影響城鄉規劃、佔用基本農田、破壞生態環境、佔用交通要道的典型違建,……其中,拆除’金陽光小區’恢復三亞市488畝現代農業科教園項目農業科研用地,發展熱帶高效農業,有效守護了三亞市的‘菜籃子’工程。”

反思:類似事件如何避免?

其中一個訴訟團隊的代理律師、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有銀介紹,第一次接觸業主是在2015年8月份,當時業主的狀態很頹廢,他們集體找了相關政府部門反映情況,但是沒有部門搭理他們,沒有人跟他們講道理。他們認為花了錢獲得了房屋使用權,而且該房屋是政府招商引資來建設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建設的房子。政府說拆就拆了,沒有提前跟業主打招呼,只是發了一個通知,限定他們某年某月某日必須搬走,否則後果自負。他們的家具、財產都砸在廢墟裡面。他們想要一個說法,希望第一步確認政府違法,第二步再考慮是否能得到賠償相應的損失。

“現在,最高院已經確認了違法,下一步,如果業主繼續要求的話,我們將通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行政賠償程序來依法主張損失。”王有銀說,“這個案件,廣大業主付出了非常多的精力和物力,來回三亞好幾趟,住賓館,都要額外花錢,找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以及開庭的時候廣大業主又到現場旁聽等。在這個過程中,有個別業主退出,主體上的100多戶業主一直在堅持。我非常感動的是這些業主內心對法律的相信,他們不懷疑法律一定會還他們一個公道,所以他們采取了法律維權的途徑。

最高院指出:一、二審本應判決確認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強製拆除房屋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為由,判決確認被訴強製拆除房屋行為違法。

王有銀對此解釋到,一個行政行為違法了,如果這個行為還沒有執行,可撤銷的話就要撤銷。比如說,決定要強拆這房子但還沒拆,就發現決定是違法的,那麽依法撤銷這個強拆決定。房子已經拆了,把這個強拆決定給撤銷了,沒有任何現實意義,只能從法律上確認這種強拆行為違法。

對於業主申請行政複議期間,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不等法院開庭就進行強拆,王有銀說,強拆,涉及到相關的利害關係人,政府機關在做出決策之前應該召開聽證會等的方式來征求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聽取意見以後合理采納,如果確實認為說行政行為有正當性合法性,再依法作出相關決定。

最高院的裁判文書同時表明,但是,鑒於違法建設行為歷時一年多,經多次製止無效,期間已經充分給予被處罰人和違規購買房屋的購房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及時停止違法行為的機會,至今沒有證據證明強製拆除行為造成業主直接財產損失,再審本案徒增訴累,本案不予再審。

王有銀解釋說,這句話的意思就是實際上業主的合法權利沒有受到影響,對於業主是不是需要賠償,政府是不是做出賠償,這句話做了一個額外的闡述。“而我認為這句話是多餘,因為這個案子中業主並沒有直接要求國家賠償,沒有提過要賠償的問題,訴求就是要求確認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這多餘的一句話可能在將來業主向違法的政府機關提起國家賠償時,會成為一個障礙。”王有銀說。

他進一步說,“通常來說,政府說的都是對的,老百姓應該信賴政府,這樣才有良好的社會秩序。同時,百姓應該享有政府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金陽光小區所在的整個農業科教園項目是經過三亞市委、市政府同意的,而且規劃部門批準了,國土部門也批準了,在這之後報建手續不全。很多業主看到市長親自參與推介,這種基於信賴政府的保護原則在哪?你不能讓百姓都是法學專家,推斷出政府以及企業所有的行為,在法律邏輯上嚴絲合縫、一點問題沒有。那樣的話,社會成本太高了。”

如果提出國家賠償,業主能得到什麽?王有銀表示,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由於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造成了廣大業主的直接經濟損失,那麽國家應當予以賠償。本案中直接經濟損失可能是大家交付的租房款。但是,最近這幾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一系列的國家賠償的指導案例,也認定這種拆除行為如果實際上造成了損失的擴大化,那麽也應當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補償。“如果開發商有錢能退給廣大業主是最好的,如果開發商沒錢,我認為地方政府對於這種賠償應當承擔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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